1982年1月11日,鄧小平首次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概念。同年12月,大陸第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讓實行「一國兩制」有了憲法的保證,成為一項基本國策。
「鄧六條」
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在接見美國東西大學教授楊力宇時,指出「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和平統一已成為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我們希望國共兩黨共同完成民族統一,大家都對中華民族做出貢獻。」經整理,該談話中的六條內容如下:
(一)和平統一已經成為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構成國共合作的基礎。
(二)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制度可以不同。
(三)自治應有一定的限度,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利益。
(四)統一後的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實行與大陸不同的社會制度;可以擁有立法權和司法權、終審權;台灣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去台灣,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均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
(五)和平統一是誰也不吃掉誰。
(六)實現統一的適當方式是舉行國共兩黨平等會談,不提中央與地方談判,但不允許外國勢力插手(原載於《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30-31頁)。
鄧小平還提出和平統一後,實行「一國兩制」50年不變。針對有人擔心過了50年後台灣何去何從,鄧小平明確表示:「50年不變」只是表示長期不變,並非到了50年就一定要變。
「錢七條」
2001年7月13日,大陸副總理錢其琛會見新黨大陸事務委員會時,就當前兩岸關係的發展,明確提出三項堅持,即「一個中國、兩岸談判、盡速三通」。雙方在談到兩岸統一的模式時,錢其琛表示「一國兩制」中強調的「兩制」,係指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制度,港澳與台灣大體上均施行資本主義制度,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予以具體化時,將與港澳不一樣,中國大陸無意要台灣比照港澳。
新黨團員希望大陸能夠明確說明「一國兩制」的內容,以解除台灣人民的疑慮;錢其琛立即提出「一國兩制」的七項內容,包括:
繼續使用台幣;
繼續保有軍隊;
單獨關稅區;
繼續保持政府架構;
不拿台灣一分錢,不會調動台灣資金;
台灣人民、企業家保有原有財產;
人事自主,不派任何官員到台灣。
(見《中央社》200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