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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協商制度的發展與實踐|李曉兵 在 Facebook 上分享!

    抗戰勝利之後,國內各黨派和政治力量積極活動、溝通,經過短暫的接觸和整合,特別是國共兩黨領袖通過重慶談判,決定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商議解決事關未來中國發展的重大問題。

歷史選擇、傳統承繼

1946年1月,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其中國國民黨代表8人,中國共產黨代表7人,另有,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和無黨派社會賢達人士若干人。1946年1月31日,各方政治力量達成協定,即歷史上著名的政治協商會議決議。該決議一共分為五個決議案,分別為和平建國綱領、軍事問題決議案、國民大會問題決議案、改組政府問題決議案和憲法草案決議案。1946年2月,國民政府正式任命國民黨、共產黨、民盟、青年黨代表共35人組成憲草審議委員會。後來成型的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章節的內容,就是源於政協會議決議的最核心的內容—和平建國綱領。

之後,由於國內陷入內戰,各種政治力量又不斷分化組合,最終在海峽兩岸形成了新的政治格局。大陸方面在1949年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邀請各方政治力量共商國是,協商就新的政權的實質性和形式上的問題展開討論,共同決定國家未來的發展方向。

因此,在決定中國前途和命運歷史轉折的重大關頭,由國內各種政治力量展開政治協商是歷史的選擇,也是富有中國政治傳統的一種政治實踐。它既解決了現實政治問題的需要,也是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

政治協商會議的實踐在其後不斷積累,終於形成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和凝聚各種政治力量,八大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代表,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組織形式,就國家的大政方針進行民主協商的一種制度,即當前的政治協商制度(政協制度)。現在,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大陸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代表人物參政議政的重要場所,而政治協商制度和多黨合作也構成了大陸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責任重大、使命光榮

在1949年10月1日之後相當長的時間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扮演了重要角色,成為當時國家重大問題討論和議決的重要場所,並在事實上曾經代行了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它不僅決議確定了國旗、國歌、國徽,還通過了、發揮了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這個重要的法律檔。後來,隨著大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建立,政治協商會議的角色發生重大的變化和轉折。從性質上看,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所組成。從職能上看,其主要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

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種國家內政外交的重要方針政策及重要部署、國家經濟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項、國家的重要法律草案的擬定和出臺,以及包括關於兩岸統一的重要方針政策在內的各種重要問題。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則有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根據需要召開的各種政治力量和各方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地方各級政協會議的各種活動等。

民主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憲法與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中共中央與國家領導機關制定的重要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遵守法紀、為政清廉等方面情況,參加政協的各單位和個人遵守政協章程和執行政協決議的情況等。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則有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議或主席會議向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建議案;各專門委員會提出建議和有關報告;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檢查活動,地方各級政協會議的各種活動等。

政協委員們參政議政的主要內容包括選擇人民群眾關心、黨政部門重視、政協有條件做的課題,組織調查和研究,積極主動地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通過多種形式,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獻計獻策等。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有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全國委員會任期5年,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一般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夕舉行,會議後期則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的常會合併,因此在大陸也被並稱為「兩會」。

全國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並設立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全國政協委員現共2196人,常務委員290人。各級地方委員會3000多個,委員50餘萬人。各級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也是5年。其各級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成、產生辦法、職責、主要機構的設置,與全國委員會相似。

挑戰多多、前途光明

政治協商制度形成於歷史過程之中,其承繼中國傳統又面向未來,因此也需要不斷地與時俱進的發展,並進行自我更新和完善。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第三條至第十一條修正案,其中第四條規定:憲法序言第十段末尾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這意味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被載入了國家的根本大法。

承載著重大歷史使命的政治協商制度,在當今的中國大陸扮演著重要而不容替代的角色,這是一種具有東方特色的民主政治實踐。就其在現實的政治活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來看,政治協商制度比較容易化解各種政治矛盾和衝突,熨平政治過程的皺褶,它和通過選舉產生的人大制度一起,互相支撐、互相補充,構成了中國大陸富有特色的民主實踐。

(作者係天津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