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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蔡友才的重罪求刑|張忠本 在 Facebook 上分享!

    前兆豐金控董事長蔡友才遭台北地檢處起訴求刑12年,且要2.5億元天價交保,起訴書認定蔡友才的罪狀有三,作者分別檢討如下。

 

一、背信及收受不正利益

 

蔡友才在兆豐金控董事長任內,招攬私募基金,成立鑒機投資公司。期間兆豐又貸款75億元給潤泰集團子公司,而潤泰恰是鑒機大股東,貸款過程中未利益迴避是事實,但這是刑責嗎?

又鑒機公司成立,支付給TPP管理公司行政管理費2.25億元(資本額1.5%),認定為「不正利益」。這是司法人員不諳商業行規,所謂「行政管理費」,是投資公司委託TPP管理公司租辦公室、買設備、僱用專業人員薪給;及調查資訊、撰寫投資評估報告、支付專業顧問(財務、會計、法律等)的行政費用支出,怎麼算為「不正利益」?

筆者過去在創投業服務,管理公司收創投基金管理費更多2.5%。一位傑出的經理人如蔡友才在金融業、巴菲特在證券投資業,會有許多投資人將資金委託他管理。只是蔡友才太急了,他應該等兆豐退休後,再進行鑒機公司募資事宜。

 

二、違反內線交易

 

兆豐紐約分行於2016年2月9日收到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的金檢報告,於3月24日回文DFS,4月蔡董事長辭職,出售長期持有之兆豐金股票335,290股。同年8月DFS才裁定罰款1.8億美元,因此判定蔡友才出售股票利益568,876元為內線交易不當得利,似乎也太牽強。試問4月他就知道DFS會重罰兆豐銀嗎?若為內線交易,圖利56萬元也太小兒科了吧?為何不放空1萬張來圖利?

 

三、違反洗錢防制法

 

並非指兆豐金罰款1.8億美元案,而係指前列TPP投資管理公司管理費收2.25億元,匯往海外一事。惟前提是必先認定這確實是「不正利益」,否則也不能成立洗錢罪。

以上是個人基於商業實務的理解,當待法官明察。個人與蔡友才非親非故,只是覺得所謂兆豐金洗錢案,過分政治化操作,找不到罪證,才找蔡友才作為祭品,但起訴內容不合常理。

 

(作者係前金融機構退休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