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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南海主權合作中不可忽視的幾個現狀|李龍 在 Facebook 上分享!


   近年來,南海周邊國家挑起同中國的南海主權爭端,加上美國、日本、東協等國家和組織的插手,南海主權爭端不斷升級。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背景下,兩岸很多學者主張,兩岸應該共同捍衛中國的南海主權。然而,南海主權合作屬於敏感的政治性合作,難度較大,要不要合作只是問題的一面,更為現實的是能不能合作?合作的空間究竟有多大?以什麼方式合作?

南海主權合作主要是南海島礁主權的合作,因此,要研究兩岸南海主權合作,必須要先弄清南海島礁的三個具體現狀,再針對性地分析合作的可能性及空間問題。

 

南海島礁的實際控制權

 

第一個現狀,南海島礁的實際控制權。依據南海島礁當前實際控制的現況,可以將其劃分為:(1)中國大陸實際控制的島礁,包括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中的八個島礁;(2)台灣實際控制的島礁,包括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及中洲礁 ;(3)南海周邊四國侵佔的南海島礁,包括越南侵佔的南沙29個島礁,菲律賓侵佔的南沙9個島礁,馬來西亞侵佔的南沙5個島礁,汶萊侵佔的南沙1個島礁。在分析兩岸南海島礁主權合作時,必須要區分清楚具體屬於三種中的哪一種情況。

 

對南海島礁的主權聲索

 

第二個現狀,各方對南海島礁的主權聲索。

其一,兩岸各自對南海島礁的主權聲索現狀。中國大陸宣稱對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等所有南海九段線內的南海島礁擁有主權;台灣也宣稱南海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依據1993年台灣行政院公佈的《南海政策綱領》,其中前言規定: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及東沙群島,無論就歷史、地理、國際法及事實,向來為我國固有領土之一部分,其主權屬於我國。

其二,南海周邊四國對南海島礁的主權聲索現狀。兩岸各自對全部九段線內的南海島礁持主權聲索,南海周邊四國有主權聲索的南海島礁包括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主要是黃岩島)。

有些島礁是三方有主權聲索,例如中國大陸、台灣、菲律賓都對黃岩島有主權聲索,中國大陸、台灣、馬來西亞都對曾母暗沙有主權聲索;有些島礁是四方有主權聲索,例如中國大陸、台灣、越南、菲律賓都對太平島有主權聲索;有些島礁是五方有主權聲索,例如中國大陸、台灣、菲律賓、馬來西亞、越南都對司令礁有主權聲索。

根據實際控制權的不同,台灣對南海島礁的主權聲索並不相同。一是台灣實際控制的東沙群島,台灣當局排斥包括大陸在內的所有其他方的主權聲索;二是台灣實際控制的南沙太平島,台灣排斥大陸、越南和菲律賓的主權聲索。但是在太平島主權爭端中,台灣又會利用大陸對太平島的主權聲索,震懾越南和菲律賓;三是台灣不能控制的其他南海島礁,台灣當局雖然有主權聲索,但是受實力限制,其主權聲索對大陸的排斥性要弱得多,很多情況下,在中外南海島礁主權爭端中,對大陸抱持著默契和支持的態度。

 

各方對主權聲索的實力

 

第三個現狀,各方落實南海島礁主權聲索的行動能力。各方對南海島礁有主權聲索是一個方面,還需要考慮其行動能力。行動能力主要受到綜合國力,尤其是軍事能力的影響,此外,還有地理位置,即距離本土較近的一方,地理上比較有利。

具體來看:其一,中國大陸的行動能力。長期以來,受綜合國力限制,中國大陸雖對南海島礁有主權聲索,但並無充分的行動能力。隨著中國大陸綜合國力的提高,維護南海島礁主權的行動能力不斷提高,目前是南海主權爭端中,捍衛中國南海主權的主要力量。

其二,台灣的行動能力。目前來看,台灣當局雖對南海島礁有主權聲索,但其落實能力在不同的南海島礁有所不同。對於台灣實際控制的東沙群島和南沙太平島,台灣基本上能夠有效維護中國的南海主權,既排斥大陸的主權聲索,也排斥南海周邊國家的主權聲索。但是,對於台灣沒有實際控制權的其他南海島礁,其落實主權聲索的行動能力相對有限。

在涉及第三方時,與處理主權聲索的方式類似,台灣維護南海主權的行動有所不同。

一是台灣實際控制的東沙群島。東沙群島距離台灣島較近,台灣宣稱擁有主權,排斥大陸的主權聲索,不會接受大陸任何宣誓東沙群島主權的舉動。當然,在兩岸關係現狀下,大陸不會貿然刺激台灣。

二是台灣實際控制的南沙太平島。台灣在太平島上建有飛機跑道等軍事設施,排斥大陸、越南、菲律賓的主權聲索,視太平島為南海主權的象徵。但是,由於太平島在南沙群島,距離台灣本島較遠,且越南和菲律賓對其有主權聲索,越南還頻頻採取行動挑釁台灣當局,因此台灣不會對大陸的主權聲索過度反應,此舉並非承認太平島屬於大陸,而是為了利用大陸震懾越南和菲律賓。在中外太平島主權之爭中,這有利於捍衛中國的太平島主權,對大陸來說,這只是「最不壞」的選擇,其能否成為最好的選擇,有賴於兩岸徹底實現統一。

三是台灣不能控制的其他南海島礁。台灣維護這類南海島礁主權的行動能力有限,目前中國大陸是主要力量,台灣通常一方面在言論上聲稱對南海島礁擁有主權,另一方面基本默認大陸維護南海島礁主權的行動。可見,除了前兩種情況可以將台灣視為南海島礁主權爭端中的一方之外,第三種情況下,台灣當局很難成為有實際意義的一方,這有兩個原因,一是台灣當局的行動能力有限,二是大陸排斥台灣當局參與南海主權爭端的國際場合。但是,恰恰第三種情況,才是最主要的中外南海主權爭端。

綜合上述,在研究兩岸南海主權合作時,必須要考慮到上述南海島礁的三個具體現狀。實際上,南海島礁的具體現狀不同,兩岸在不同南海島礁上進行合作的可行性、程度和方式等也不相同。例如,兩岸在南海周邊國家實際控制的南海島礁上的合作難度,就小於台灣實際控制的南沙太平島,而兩岸在台灣實際控制的南沙太平島上的合作難度,又小於台灣實際控制的東沙群島。總之,根據南海島礁的三個具體現狀,分析兩岸南海主權合作,較具現實性、可行性。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