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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方面對於保障台灣民眾權益有哪些法律規範?|編輯部 在 Facebook 上分享!


大陸方面對於保障台灣民眾權益有哪些法律規範?涉台法治工作分成哪幾個階段,又各有何工作重點?

大陸自1979年實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基本方針以來,涉台法治工作大致經歷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9年─1991年):打破兩岸隔絕狀態,保障兩岸同胞自由往來。

1982年,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稱全國人大)修改憲法,為兩岸統一後台灣實行與大陸不同社會制度預作安排。1987年11月,台灣開放老兵返鄉探親,允許其配偶子女赴台探病、奔喪,逐步放寬兩岸同胞往來限制,大陸方面採取了司法、行政措施,宣布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1949年前後的刑責,處理去台人員與其大陸配偶間的婚姻、繼承、房產、債權債務等歷史遺留問題,確保台灣民眾來去自由。1991年,國務院頒布《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鼓勵和規範兩岸人員往來。

  第二階段(1992年─1999年):促進兩岸交流,保障兩岸同胞合法權益。

隨著兩岸人員往來增長,各領域交流不斷擴大,台灣人在大陸從事投資、貿易、文教等活動日益頻繁。為鼓勵和保護台灣人到大陸投資,加強兩岸經濟聯繫,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制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國務院1999年頒布《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相繼制定一系列涉台規章及地方性法規,促進兩岸通郵通航通商的發展。

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海協會與海基會1993年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等四項協議。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發布《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上述措施,體現大陸方面堅持不以兩岸政治分歧影響、干擾兩岸交往與經濟合作的主張。

第三階段(2000年─2008年):反對台獨分裂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民進黨2000年至2008年5月執政期間,台獨活動升級,大陸這一時期對台工作的首要任務是遏制台獨分裂活動。2005年3月14日,全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將對台大政方針法律化。大陸在此階段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積極開啟兩岸政黨交流對話,實施一系列惠台政策措施,爭取台灣民心,打擊台獨分裂勢力及其活動。

  第四階段(2008年─2014年):推進兩岸制度化協商,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

2008年5月,兩岸關係實現歷史性轉折,走向和平發展。海協會與海基會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恢復協商。截至2014年上半年,兩會簽署了21項協議。隨著兩會協議實施,兩岸交流合作呈現規範化和機制化。

為妥善解決三通面臨的兩岸民事法律衝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發布《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台民事商事案件時,可以根據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適用台灣的民事法律。這是大陸司法機關首次正式認可台灣民事法律的效力,對逐步建構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