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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協議芻議|孫榮富 在 Facebook 上分享!

當前台灣經濟發展停滯、國際空間參與限縮,甚至有與對岸爆發戰爭的可能,最主要的關鍵是,兩岸之間未建立法制化互信關係,所以兩岸簽署和平發展協議至為重要。

 

民進黨曾於200423日由時任陸委會主委的蔡英文起草,陳水扁總統親自召開國際記者會宣布:要與對岸簽署《兩岸和平穩定互動架構協議》,這是台灣所有政黨中最早提出此議的政黨。

然而,蔡英文由主委變成總統後,換了位子也隨即換了腦袋,為確保連任,不僅摧毀兩岸彼此既有的合作關係與基礎,甚至故意「污名化」兩岸和平協議是一種在國內法下的「投降協議」,同時,不惜犧牲台灣人民的生命安全與財產保障,將台海兩岸推入危險的邊緣。

事實上,所謂《兩岸和平發展協議》(下稱和平協議)是一個母集合的概念,兩岸已簽署的23項協議,是和平協議下的子集合,為了讓兩岸關係穩定發展,簽署和平協議不僅重要也有必要。

 

協議應有五個面向

 

和平協議應是一份基礎協議,有五個面向,分述如下:

(一)精神:憲法「一中」

就治理權而言,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係依中華民憲法治理,大陸地區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治理,但依所有權來看,不論是前者或後者,兩岸皆同屬「一中憲法」。因此,兩岸簽署和平協議應秉持「憲法一中」的精神,共同維護一中所有權的完整,以作為台灣內部與對岸之間建構彼此信任與共識的基礎。

()主張:「一中」就可能有「兩席」

參與國際組織、尋求國際活動空間一直是台灣人民的願望,但必須讓對岸放心不會因此造成「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延續「憲法一中」的精神,參循過去聯合國的「一蘇三席」案例,經由和平協議的簽署,就可以憲法位階與效力確定兩岸同是「一中」,迴避掉對岸不能接受的身分問題。

因此,「一中兩席」可謂最具可行性,不論是在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不僅不會造成中國領土主權分裂,或兩岸彼此為外國身分的法律關係,還能兼顧台灣對於國際空間參與的具體需求。

(三)屬性:準國際法

國際私法是國內法的分支,很多人反對簽署和平協議的理由之一就是認為,和平協議的屬性是國際私法或國內法,並加以扭曲、抹黑簽署和平協議之後,兩岸關係就是內政關係,這樣講非常的惡毒與無知!

國際公法或國際法是相對於國際私法或國內法,國際公法就是泛稱的國際法。然而,和平協議的屬性本來就應該是「準國際法」,並非規範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更非僅是一國之內的法律關係。

以台灣內部的主要政黨來看,國民黨主張的和平協議是「國內法」或「國際私法」的屬性;民進黨主張的和平協議則是「國際法」的屬性。打個比方:「國內法」或「國際私法」的屬性就是只在宗親、家族內部承認兩岸彼此是一家人,而走出宗親、家族的家門外,兩岸關係未必是一家的關係,台灣的對外活動、組織、行動,也均受到限縮。可以說,這種版本的和平協議是一種「欺騙協議」。

就「國際法」屬性的和平協議來看,兩岸彼此就像是沒有任何家族、家人關係的最熟悉的陌生人,如何再奢談台灣的對外活動、組織、行動?可以說,這種版本的和平協議是一種「分手協議」。

就「準國際法」屬性的和平協議而言,就是規範一家人中所有的家中成員,且台灣未來可以自由參與對外活動、組織、行動的法律關係。相對比較來看,可以說,本文的和平協議才是真正的和平協議。

(四)調性:發展和平關係

據美國學者法利(Robert Farley)在《國家利益》期刊(The National Interest)發表「2018年最有可能爆發第三次世界大戰的五個地方」一文指出,最可能爆發戰爭的地方,台灣就排名第二,僅次於北韓,其餘則為北約的南方同盟、烏克蘭及波斯灣。又根據2005國防部的秘密統計,兩岸之間倘若真的發生戰爭,7天內最少造成24萬人死亡,相當於發生了100次的九二一大地震!

負責任的政黨及政治人物都應極力避免這樣可怕的後果,但卻有些人哪壺不開提哪壺,詛咒兩岸簽署和平協議之後,台海就會像戰後的西藏一樣,遍地死傷。

「和平」是人類最高的普世價值。因此,和平協議也須進一步定調:兩岸均放棄使用武力,並共同尋求與維護和平發展關係,這也是台灣最優先追求的價值選擇。

(五)簽署名:大陸地區vs.自由地區

作為一份針對兩岸和平發展,且具憲法性規範的正式文件,和平協議應由兩岸官方代表簽署。若以「中國大陸」與「中華台北」的名義簽署,似乎不盡符合彼此對等的需要;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名義簽署,對岸則肯定不會接受。

筆者建議,和平協議可以「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相稱,不僅對內、對外均能表示兩岸彼此地位平等、關係對等,也能確保兩岸和平發展關係在「憲法一中」的最高精神上,繼續持續地往前邁進。

 

結語

 

只要兩岸能夠秉持「憲法一中」,不僅可以滿足台灣國際空間參與的需要,也能避免對岸擔憂的身分矛盾問題,簽署和平協議之後,更可以維護與持續「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彼此間的和平發展關係。

 

(作者係資深國會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