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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統綱領架構兩岸民主統一程序|柳金財 在 Facebook 上分享!

近日聚集159個政黨的全民幸福政黨大聯盟總主席陳柏光,呼籲共同推動恢復《國家統一綱領》,並認為兩岸和平統一程序已打開,應藉由公投民主程序引導國家和平統一

 

 

不想變更現狀無需公投

 

   倡議「統一公投」,符合憲法及增修條文揭示國家終極統一的目標,而以公民投票架構統一民主程序,既符合民進黨1999年通過的《台灣前途決議文》,也符合1991年政府所通過《國家統一綱領》的精神,若能從中調節接軌,即能展現國民總意志。中華民國不同於加拿大魁北克省、英國蘇格蘭、西班牙加泰隆尼亞、伊拉克境內庫德族,也不同於1997年回歸的香港、1999年回歸的澳門,因此不適合舉行獨立公投。

首先,獨立公投並非黨內主流意見。民進黨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承認依據憲法以中華民國為台灣的國號,這份決議文跳脫1991年通過《公投台獨黨綱》所宣稱依據公投程序建立「台灣共和國」。前者認為台灣已經獨立、是主權獨立國家、強調中華民國與台灣的共融性,後者認為台灣並未獨立、尚非主權獨立國家、中華民國是外來政府。根據「後法優於前法」準則,《台灣前途決議文》效力高於《公投台獨黨綱》,因為決議文為2000年陳水扁取得政權奠立了重要基礎,此後決議文成為民進黨處理兩岸關係最高指導原則。

民進黨既然認定現狀已經是主權獨立國家,便無需再以公投方式獨立建國。換言之,目前獨派聯盟宣稱推動「獨立公投」,既不符合現行公投法的可公投實施項目,也不符合民進黨的主流思維。民進黨雖宣稱台灣人民有未來的選擇權,但也宣稱沒有宣布台灣獨立、變更國號的必要。

其次,變更獨立現狀需要公投。《台灣前途決議文》宣稱,台灣事實上已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既是歷史事實,也是現實狀態」;該決議文主張「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須經由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此決議文僅處理中華民國與台澎金馬關係,但並未說明兩岸主權及領土是否具高度重疊性。這其實已具《統一公投綱領》性質,排除維持現狀、宣布獨立需要公投,最後唯一的選項即是變更現狀走向統一需要公投。

誠如曹興誠所言,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並沒有排除「統一選項」,以往的民進黨領導精英曾言「統一是不可排除選項」或「統一不是唯一選項」,只有在變動「獨立現狀」及「建立兩岸新關係」時,需要採行公民投票。

再者,架構循序漸進統一程序及架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國家統一綱領》可說是戰略性文件,不僅利於建立和平穩定的關係,亦可擴展台灣國際生存空間,強調兩岸統一在於謀求國家富強與中華民族長遠的發展,建立在自由民主均富的中國。這與習近平強調兩個一百年,謀求國家統一與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一致。該綱領強調「大陸與台灣均是中國的領土」;「中國的統一,其時機與方式,首應尊重台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同時建構三階段互惠交流、互信合作、協商統一交流機制,尤其是遠程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依據兩岸人民意願共商統一大業。

最後,恢復國統綱領實施,強化兩岸政策積極作為,化被動為主動。國統綱領已被凍結,那麼《公投台獨黨綱》理應也該凍結,藉此釋放政治善意,然民進黨連蔡英文提出「維持現狀」主張,皆難以放入新決議文,顯見民進黨的兩岸政策在政黨層次難以實質轉型。

 

民進黨當局應反守為攻

 

民進黨當局目前的兩岸政策採取管制性及反制政策作為,反凸顯治理能力不足,不如攻守易位,大膽西進經略大陸。當局現在能運用的工具並不多,若能在政府層面重提跨黨派會議,共同商議國統綱領實施或與時俱進重新修訂之,兩岸政策即可化被動為主動,化主權爭論為人權保障、民主發展與制度競爭,台灣勿因為綜合力量對比小,而失去積極主動創新的政策思維,應自信地展現軟實力。

國統綱領強調「一中原則」、「一國兩區」的兩岸關係性質,對統一進程具有階段性規劃,強調統一與民族發展、文化復興有關,最重要的是,兩岸統一的時機與方式,首應尊重台灣民眾的「權益」。如果統一是必然,且是唯一或不可排除的選項,該綱領已經拋出「人民意願」是重要依據。

民進黨曾強調,變更獨立現狀及建立特殊關係,始需要公投決定。無論是國統綱領或《台灣前途決議文》皆可進一步架構民主程序處理兩岸統一,故統一的和平民主精神實已蘊含其中。

 

(作者係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