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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環評法規比較|陳麗玲律師 在 Facebook 上分享!


   柴靜製作的《穹頂之下》影片再度引起大家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能否並行,這個重要課題的關心。環境影響評估在各開發案裡有著無與倫比的地位,兩岸制度如何規定,頗值探討。

台灣於1975年首度由行政院經濟設計委員會(簡稱經設會,為經濟建設委員會的前身),將環境影響評估之概念引進台灣。1979年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如涉及政府重大經建計畫,以及民間有污染之虞的大型工廠等開發行為,均應辦理環評,業務由衛生署主辦。

1980年7月衛生署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但因反對意見多而未通過,1987年8月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成立,隨即提出第二件《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經過立法程序,終於1994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1995年10月18日先通過《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10月25日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而該細則內容迄今已修訂多次,以符合社會及經濟需求。

而大陸方面,憲法明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確認環境保護屬國家職能。1979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大會頒布《環境保護法(試行)》,規定若建設有污染之虞的專案,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1981年出台《基本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內容、程序等作了具體的規定。繼之1986年3月由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聯合頒訂《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更詳細就建設項目應實施環評的辦法做出具體要求。此後,國家環保總局陸續頒布多項環境影響評估的配套法規:1987年3月《建設專案環境保護設計規定》、1989年5月《制定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的原則與方法》、1989年9月《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管理辦法》、1990 年6月《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程式》等。終於2002年10月28日公布《環境影響評價法》,並自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綜觀兩法,兩岸環評制度之相同處在於均有專法規範、個案環評均有認定的依據、審批流程、施工營運時也都設有追蹤監督機制;而相異處為台灣有兩階段環評及替代方案的設計,大陸則針對各種開發規劃有環評專法。

由於兩岸地理位置鄰近,對於地球暖化等環境議題均無法置身事外,也應在環境保護上聯手合作。2014年4月23日,台灣陸委會在立法院針對預防霾害等九項議題,提出〈「兩岸環境保合作協議」之利弊評估與洽簽協商進度〉報告,不過,兩岸至今尚未簽署任何環境保的合作協議。至盼在一個穹頂之下,兩岸當局能就兩岸環境整治問題攜手合作,共創美好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