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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處理政爭 剪不斷理還亂|楊泰順 在 Facebook 上分享!

  國民黨議決撤銷王金平黨員身分,王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假處分,請求繼續行使黨員權利。三位女法官中籤審理本案,最後合議認定訴求有理,主張王仍可保有國民黨黨員身分。主審法官張瑜鳳有17年的民事案件審判經驗,她在判決文中表示;「本案類型其實在實務上相當常見,包括同鄉會與會員間的權利爭執等」,她希望透過這項判決,能「做到法官定紛止爭的角色」。

  事後的發展證明,三位女法官的判決不僅未能「定紛止爭」,反而使政局更加動盪。國民黨在判決宣布後提起抗告,但抗告尚未開始審訊,受命法官之一便被指為親藍,預告了未來無論結果為何,仍然無法平息另一方的不滿。這個事件,讓我們見識到台灣社會與承審法官,對政治本質的茫然無知,也顯現以司法手段解決政治紛爭的不可行。

  法官承接此案,本身就是一大謬誤。這個事件從特偵組公布監聽譯文,到考紀會宣布撤銷王金平黨籍,絕大多部分的分析與討論都定調為「政治鬥爭」。既為政治鬥爭,訴訟便只是鬥爭的手段之一,無論法院做出何種裁決,都不可能使「公平正義」彰顯,而只會貶低法院為鬥爭的工具。正因為如此,在美國只要爭議被定位為「政治性」,法院便可以不予受理。關說案早鬧得沸沸揚揚,大眾也都定位為政治整肅,女法官竟還說「怕熱就不要進廚房」,自己往混水淌,不知是無知還是可愛。

  更令政治學者氣結的是,法官竟將這個回復黨權案等同一般的「同鄉會與會員間的權利爭執」。學者多少年來已不斷呼籲,政黨組織有其特殊性,我國應依多數國家實例,另立「政黨法」將政黨與其他人民團體加以區別;奈何,由於主政者無心與立法怠惰,構想一直未獲實現。但政黨被納入《人民團體法》規範,並不代表法院就可以昧於政黨的特殊性,將人團法解釋團體與成員間的關係,直接套用到政黨。

  政治學的ABC告訴我們,政黨是「一群懷有共同理念的一群人,為了使其理念獲得實現,企圖透過行動以取得執政權。」是故,政黨是以「理念」為結合的群體,不同於其他以感情結合的同鄉會或以利益結合的利益團體。但人的理念可能改變,組織卻有其穩定性,故而民主國家的政黨多容許黨員自由進出,甚至表裡不一身兼數黨。只有威權國家的政黨,才會強調黨員與組織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參加這類政黨的人,常是為了組織的隨附利益。法官將黨員申請回復黨籍視同同鄉會與會員間的爭執,還說希望將「本案當作法治教育、好好教育人民」,無意暴露了自己的淺陋。

  民主國家的政黨既不能限制黨員的去留,也無從干涉黨員理念的質變,維繫黨的團結,只能倚賴對從政黨員升遷的掌控。在美國,經常挑戰黨政策的議員,並不會被開除黨籍,但升遷之路卻可能大受影響,嚴重違反黨紀或私德不檢者,常會被「剝奪年資」,使資歷不獲承認而無法升遷。美國金瑞契議長為共和黨奪回失去40年的國會多數,但僅只一次選戰失去五席,便被黨團拉下議長寶座,在台灣絕對難以想像。台灣由於採外造政黨結構,政黨領袖為了操弄國會運作,常刻意弱化黨員的考評與升遷制度,以利個人意志的貫徹。但如此一來,當必須替換不適任從政黨員時,由於缺乏其他制度性管道,便只能靠威權時代的「開除黨籍」或「停止黨權」,旁觀者常認為過於絕情而轉為同情,使處分者難免自傷。

  政黨不應引用一般團體規範,今年年初便因馬第三次宣布參選黨主席,被質疑違反「人團法」負責人連任以一次為限的規定,而受到廣泛的討論。當時主管「人團法」的內政部長李鴻源曾表示,「國民黨是政黨,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如何認定,由國民黨自行決定,內政部都可以接受。」無異承認了政黨組織的特殊性,無法套用一般人民團體的規範。但時間未及一年,法官又反過來將同鄉會與政黨等同視之,只能令人感嘆缺乏共識及基本知識,才是台灣政治無法安定的主因。

(作者係文化大學政治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