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兩岸政治問題的複雜性,破解這一難題,達成和平協議,建立兩岸制度性的和平發展關係非一日之功。在兩岸政治談判的時機成熟之前,兩岸民間政治對話逐漸展開。兩岸政治談判可以形成兩岸和平發展的「硬法」,而兩岸民間對話則可形成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軟法」(soft law)。「硬法」約束、「軟法」治理,才能保障兩岸和平發展的順暢進行。
「軟法」,用埃里克波斯納(Eric Posner)的話來說,是指一套沒有中央的權威加以創設、解釋和執行的規則。它本身就是正式法律難以達成時所形成的君子協定,其特點是不具法律拘束力,但是往往因道德力量而得到貫徹執行。它經歷了國際法領域和國內法領域的雙重考驗,是迴避冗長複雜程序和難以達成協定的疑難問題的好辦法。最著名的不具拘束力的軟法是1975年8月1日簽字的《歐洲赫爾辛基安全和合作會議最後協定書》(Final Act of the 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這個最後議定書之所以出名,是因為它用軟法的形式迴避了一個極其複雜的原則問題,即如果當時簽訂的是正式條約或協定,等於西方國際承認了二戰後蘇聯占有領土的疆界。兩岸在政治定位問題上各執一詞,很難在短期常態下達成一致,因此用民間政治對話的方式,形成兩岸軟法應該是個很好的方案。
兩岸軟法的核心概念是和平與發展。它避開了統一與獨立的爭議議題,高舉和平發展的大旗。從道義層面上講,這是兩岸民眾乃至全人類共同追求的價值目標,圍繞著這兩個核心詞所形成的軟法體系雖然沒有實質的法律責任,但是這些軟法一旦規範出來,無論是政黨還是政府都會在很大程度上附有道德義務,從而受到道德力量的約束。比如,民進黨以前是反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但是,2012年二合一選舉後,民進黨也不得不接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約束。凝聚兩岸民眾的願望,提升兩岸民眾的福祉,形成具有道義和政治影響力的兩岸道德會逐漸成為兩岸立法或習慣的淵源,也提升兩岸硬法的執行力度。
軟法總是被尊重和執行,重要原因在於這些規範體現了該項事務運作的內在要求,具備科學性和理性。兩岸各方在民間政治對話中充分反映各自的主張和邏輯脈絡,在此基礎上的每一點共識都是在艱難交涉中形成的,反映了兩岸政治關係交往的現實,也反映了當時情況下兩岸民間對政治關係的理解,適應兩岸之間的需求,往往容易為兩岸各界所接受,成為兩岸政治關係的重要治理原則。
兩岸協議和各自法律規定的滯後性,無法適應兩岸迅速發展而出現的新情況,而兩岸軟法相對靈活,能夠根據兩岸情勢的最新變化迅速調整和修正。它具有指引性、約束力來自自身「內在理性」的特點,包含兩岸治理的結構要素,符合兩岸關係在當前時期的核心要求。兩岸軟法定會在優勝劣汰的自然淘汰過程中發揮其作用和功能,構建和平發展的兩岸架構。
軟法不是一個精確的法律名詞,但它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中均存在並發揮作用:在國際法中作為存在的證據以及反映國家實踐、法的理念進而促使國際習慣法的形成;在國內法中則為公法制度的彈性安排、未必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非司法中心主義、載體形態的多樣化等發揮著重要作用。因而,軟法引入兩岸關係領域,對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催生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硬法、促進兩岸兩會協議的執行等方面,均有可能發揮良好的效應。
雖然兩岸軟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不能替代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但是它所發揮的作用卻不容忽視。當然,軟法具有相當大的寬泛性,有時為了促成軟法規範的形成,故意採取了模糊的措辭,使得權利義務的清晰性無法實現,也使得兩岸各方對軟法有了諸多擴大性解釋空間,從而減弱在行為上的規範性。但是,在兩岸政治談判和和平協定未達成之前,兩岸軟法是我們的次佳選擇,是在和平協定之前兩岸關係相關協定缺位情況下對現狀的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認可。
(作者係本刊主筆●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