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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九二共識」?「共識」的內容為何?

 

「九二共識」係指1992年11月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成立於1990年11月21日,下稱海基會)及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成立於1991年12月16日,下稱海協會)就解決兩會事務性商談中,如何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所達成的以口頭方式表達的「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兩會在香港商談中,就海峽兩岸事務性(公證書使用)商談中如何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海協會的基本態度是,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應本著一個中國原則協商解決;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可以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表述的方式可以充分協商。

在香港商談中,海協會提出5種文字表述,海基會也根據「國統會」的結論提出5種文字表述。海基會雖也同意兩岸公證書是中國內部的事務,雙方均應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並表達謀求國家統一的願望,但在文字表述方案上,兩會很難達成一致。

在會談即將結束時,海基會代表又增提3種表述方式,並拿出最後表述內容:「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鑒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還建議「用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海協會代表表示,這是此次商談的主要成果,等把海基會的建議與具體表述內容報告後再正式答覆。

香港商談結束後不久,1992年11月16日,海協會正式發函海基會表示,「我會完全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現將我會擬作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本此精神,對兩岸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12月3日,海基會回函海協會,對達成共識未表示異議,兩會隨即開始為次年的「辜汪會談」做準備。

從上述商談及函電往來的過程與內容看,可清楚看到:1992年兩岸雙方確實在「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達成共識,但從未就一個中國的政治內涵進行過討論。既然沒有討論,也就談不上達成什麼「各自表述」的共識。正是在此基調上,雙方開展了事務性協商,並得以成功舉行1993年在新加坡的「辜汪會談」,簽下一系列兩岸交流與合作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