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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持居住證者參政不符法律衡平原則|柳金財 在 Facebook 上分享!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日前表示,「我們寬容看待」民眾赴陸就學、就業申請居住證,但嚴防政治目的。賴揆也認為,對於民眾求學、經商基於生活方面申領居住證,政府寬容看待,若須半年以上居住在大陸,管理上必須嚴肅面對。

 

   根據一項針對「國人對中共『對台31項』及『台胞居住證』之看法」的民調顯示,約近6成受訪者知道此「同等待遇」措施,有59.6%的民眾認為應該申報;有58.4%的人認為應由政府管制。儘管如此,政府若限制申領居住證者的參政權,卻比對擁有雙重國籍者嚴格,恐不符法律衡平原則。且擁有居住證者是否代表對台灣欠缺政治認同,也有待商榷。

 

不應比持雙重國籍更嚴苛

 

首先,有關雙重國籍者任公職人員的法律規範歷經改變,從嚴謹走向寬鬆,例如1991年7月至2007年11月《公職人員選罷法》曾訂定第67條之1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若雙重國籍者當選未於就任前放棄,中選會依法應撤銷其當選資格。但2007年11月立法院刪除該項規定,民選公職人員的雙重國籍問題,改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其次,依上,具有雙重國籍者並非不能參選一般公職人員,只要在當選、就任後一年內放棄即可。現行法律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訂定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參選的規定。

若民進黨當局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擁有大陸居住證者不得有參選立法委員、縣市長之資格,此種嚴格禁止措施,猶如《國籍法》規定雙重國籍者不得擁有競選總統資格一樣;而《國籍法》允許雙重國籍者仍擁有參選立委資格,當選就任後一年內放棄另一國籍,這相對於比領居住證者更為寬鬆。

最後,若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領有大陸居住證者採取事前已喪失競選資格,並不符合法律上的適當性、衡平性與比例原則。充其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國籍法》兩項法律規範可以採取齊一標準,即擁有居住證者當選公職人員者,應於就任前放棄其大陸居住證,且應於就任一年內完成放棄原居住證,避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比《國籍法》規定更為嚴厲。

 

應理性客觀看待居住證

 

大陸當局發布31項惠台措施,接續對台民眾核發居住證,提供生活、求學、就業、醫療、社保等便利的同等待遇,從加強經濟社會文化融合,進而試圖達到改變台灣民眾政治認同及國族認同的目標。依據兩岸政策協會的民調顯示,申請居住證是否影響台灣民眾的政治認同,有47.1%的民眾同意、47.2%不同意,可見民意對政治認同呈現兩極分化對立的意見。

兩岸當局欠缺「九二共識」政治基礎,政策競爭遠高於政策理解與合作。在兩岸欠缺信任基礎的前提下,大陸當局任何善意的政策措施,例如對台31項、申領居住證,提供生活便利,皆會被民進黨當局詮釋為「統戰」,批評此為試圖納台入「一國兩制」的政治版圖、將台灣民眾「準中國公民化」。而台灣當局所提維持現狀的主張,則被大陸方面解讀為拒絕統一,走向漸進台獨、文化台獨及事實獨立,相關兩岸政策也會被視為負面、反制,甚至理解成大打台獨的擦邊球。

蔡英文曾表示「居住證是一張卡片,是生活上便利性的東西,跟認同是兩回事」。台灣民眾即便居住在大陸,申請了居住證,並「不代表我們對這張卡片後面的發行單位,或它所代表的政治主體的認同」。這一觀點是務實與理性客觀的,這顯示民進黨當局並未像激進獨派將申領居住證視為洪水猛獸般,即使未來要求持居住證者要登記,並限制其參政權,也非擴及至所有公民權;甚至也沒有像激進獨派所主張將居住證視同為大陸身分證、戶籍,進而主張去除申領居住證者在台的戶籍,從而喪失一切公民權。

 

不該限制領證者的參政權

 

綜言之,從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角度來說,對領有居住證者剝奪其參選縣長、立委資格,似有違憲之嫌,而給予具雙重國籍者參政權則是過於寬鬆。居住證擁有者本身並不具大陸的戶籍、護照及國籍,假如其參政權反被限縮,如此嚴苛限制,並不符合法律的衡平原則。民進黨政府應三思而後行。

 

(作者係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