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公民投票法》,公投有哪些程序?綠營目前推動修法,會出現哪些問題?
《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2003年11月27日在立法院通過,翌年1月2日生效。依據公投法,無論是針對全國性事務的全民公民投票,還是針對地方自治事項的地方性公民投票,程序都分為下列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由千分之五具投票權的公民(在全國性公投,約10萬人)提案;
第二階段:向地方選舉委員會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提案,並送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下稱公審會)審核;若遭審核不符規定,提案便會被駁回;
第三階段:審查通過後,須由5%具投票權的公民(在全國性公投,約100萬人),於6個月內完成連署,才能啟動公民投票。
第四階段:公民投票,必須由過半數的選舉權人參與投票(即投票率50%),且同意票須超過投票人數的一半,公民投票才會有效通過。此謂「雙1/2門檻」。
依據公投法,台灣共舉辦過6次全台性公投,包括2004年舉辦的「強化國防」、「對等談判」等防禦性公投,2008年舉行的「入聯公投」、「返聯公投」,均因投票率未過半而胎死腹中。
公投法曾三次修法,但公投程序基本上未變,一直到2016年2月民進黨成為立法院多數黨,時代力量也當選5席立委後,公投法的修法才出現重大變局。
2016年5月9日及11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兩度逐條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並達成多項共識:(1)針對提案、連署人數,委員會達成決議將其分別大幅下修至全國選舉人口萬分之1和1.5%;(2)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增列「領土變更案之複決」,並新增兩岸政治協議事前、事後都必須經由全民公投才能換文生效;(3)針對公投年齡,會中取得共識將現行20歲下修至18歲,不過修憲案、領土變更案仍須年滿20歲;(4)公投的通過門檻下修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達有投票權的人總數25%以上」;(5)撤除公審會,由中選會負責公投事宜。
可以預見,修正草案如果三讀通過,會對台灣產生諸多不利影響,兩岸關係也將面臨大變局。
其一,公投提案、連署、通過的門檻大幅度降低,喪失公投法應從嚴、從謹的立法精神與慣例,這將導致公投案提案過於頻繁,不僅浪費社會資源,也將造成社會對立與動盪。
其二,兩岸未來的任何政治協議,事前必須經由全民公投才能進行協商,事後又須經立委四分之三出席,且四分之三同意後,公投有效票超過選舉人數總額半數,才能換文生效,這不僅使兩岸政治協議完全不可能進行,也凸顯綠營一方面主張大幅降低公投相關門檻,一方面卻對政治協議設置超高門檻,邏輯上明顯自相矛盾。
其三,如「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果真列入公投事項,擺明是走向「法理台獨」的前奏曲,這將使兩岸關係陷入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