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正式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草案、監察法草案等數個提案,意味著已試點數年的監察體制改革,由此正式步入新的發展階段。
改革的醞釀與試點
改革開放初期,最先提上執政黨日程的事項之一就有監察體制的恢復和重建,但監察制度改革上升到國家頂層設計的戰略高度,卻要從十八大之後算起。十八大後,反腐敗成績顯著,但黨的紀檢機關系列舉措畢竟不能等同於國家行為,運動式反腐也不能代替長效運轉的國家制度建設。由此,如何將黨的反腐意志提升為國家意志,如何以制度化方式將反腐成績保持下去,就成了執政者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
在此背景下,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受到了各級領導集體的重視與推動。習近平先後6次主持召開相關會議,對改革做出頂層設計,明確了試點工作的時間表和路線圖。試點省(市)黨委則充分發揮了「施工隊」的作用,積極堅定、審慎穩妥推進試點工作,比較圓滿地完成了試點任務。
以監督範圍而論,試點省(市)在實現黨內監督全覆蓋的同時,建立國家監察機構,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如山西省將原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行賄受賄、失職瀆職,以及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貪污賄賂、職務侵占等罪名調整為監委管轄,浙江省則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委派到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納入了監察範圍。這些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展,為之後的大規模推廣打下良好基礎。
從政黨反腐到國家反腐
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正式提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一政治構想也已得到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制度落實。在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所占篇幅最大的內容,就是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新增了「監察委員會」這一節。新憲法中明確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並對「監察委員會」的人員設置、任職期限、職權劃分等做了簡要說明。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則對相關制度內容做了更為詳細的解釋,正式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全面推進監察體制改革,正式將政黨反腐提升為國家反腐,可謂是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改革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1)權力關係上,將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從檢察機關剝離,併入了監察權的範疇;
(2)機制機構上,將原本與黨的紀律檢察機關合署的監察部門(此前屬於行政機關)與檢察院的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吸收合併,從行政機關中剝離出來,成立由人大產生、與行政及司法機關並列的全新門類:監察委員會;
(3)監督範圍上,此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物件只限於具有黨員身分的公職人員,新的監察體制則將範圍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了檢查範圍的全覆蓋。與傳統監察制度相比,這是全新的拓展與開創,監督的物件與內容大為增加,實現了「一加一大於二、等於三」的積極效果。
建章立制,不負民眾重託
在人民網組織的兩會熱點調查中,「反腐」一詞再度蟬聯熱詞榜首。社會公眾對這一議題的廣泛關注,印證了推進監察體制改革、強化制度反腐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古語有云,「小智治事,大智治制」。中國歷代先賢對監察制度的探索延綿兩千餘年而從未間斷,通過建章立制實現自我革新,也是中國共產黨始終保持的一個優良傳統。多年的政治實踐充分證明,反腐敗「九龍治水」不可行,必須把五個手指緊緊攥成拳頭才能形成合力。將政黨反腐提升為國家反腐,實現權力監察全覆蓋,就是要在制度與可操作性上避免「燈下黑」,進一步實現從治標到治本的根本性轉換。
當然,反腐沒有休止符,制度建設永遠在路上,「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非朝夕之功可成,但成功將屬於堅持不懈、踏實向前的探路者。正如有網友在評論中所言,「監察體制改革不能僅僅是一改了之。改要有改的成效……國家監察委員會要在工作成績上交出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時代答卷」。而今改革路上風帆高舉,期待全新登場的監察委員會能夠不負人民重託,有效監督權力,捍衛法紀權威,實現官場風清氣正,國家海晏河清。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