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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處理卡奴方式不同|陳麗玲律師 在 Facebook 上分享!

 

    :小陳年滿20歲,在台灣因朋友推薦而辦了5張信用卡,拼命刷卡,加上20%利息的結果,竟積欠高達上百萬台幣的卡債。小王在上海申請5張卡,銀行授信額度每張1萬元,但他竟刷了人民幣20萬元,兩人各會面對何種責任?
 
答:在台灣,小陳若因無力償還,依據《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42條可以申請更生程式,所謂更生程式就是債務人繼續還款至一定程度,即可消滅全部債務。債務人需提出還款計畫,並經法院裁定同意。持續還款期間為6年,如收入扣除最低生活費,連續3個月無法達到最低還款金額,才能延長至8年。依照還款計畫還款,期限後債務免除,不必再背債。
小陳也可以採該法第80條之清算程式,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將債務人所有的財產變現,按比例償還給債權人。但小陳所有財產需接受金融財團監督的程式,在宣告破產前一年內不能有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且在資產分配期間不能出國、沒有被選舉權、不能從事金融相關行業,也不能考公務人員。如果申報財產有隱匿不實等狀況,依法會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債務不得減免。
另外依據「金融機構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最低標準化範例」,催收債款作業時間原則上是上午7時至晚上10時,不得24小時騷擾債務人,且台灣銀行公會每年農曆春節時,為體恤債務人的感受,都會協調各會員銀行(含委外催收機構)於春節連續假期期間,停止各項催收作業,使債務人可安心過年。
在大陸,依據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小王因為積欠金額達人民幣1萬元以上,經2次催繳,3個月未還,可能遭債權銀行交由公安機關依法偵辦,一旦遭起訴後,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積欠金額達人民幣10萬元以上,更將面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責。但若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由上可知,台灣金融主管機關對消費金融債務人採取從輕從寬的政策,以保護債務人的權利;而大陸對債務人催討債務時則一切依法辦理,而且處罰較重,這應該是為保障銀行的債權及金融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