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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玩弄公投自食惡果|朱駿 在 Facebook 上分享!

 

民進黨處心積慮想以新修公投法鼓動對其有利的政治風潮,不料,反被反對者利用,全盤皆輸,狠狠地被討厭民進黨者打了一記大耳光。

 

   此次公投共有10案,3案與能源相關(第7案反空污、第8案反深澳電廠、第16案以核養綠),3案與同性婚姻相關(第10案婚姻定義、第12案同性伴侶專法、第14案婚姻平權),2案涉及性別平等教育(第11、15案),還有東奧正名(第13案),進口日本福島核災地區食品(第9案),其中只有第16案是以法律條文為主文。

 

政治掛帥,法律效力堪虞

 

這次共有7案通過,國民黨所提出的反空污、反核食、反深澳電廠公投的同意票都達700萬以上;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的愛家3公投獲得的同意票也在600萬以上;以核養綠的同意票近600萬。民進黨政治人物明顯支持或暗助的性別平等教育兩案、同婚與東奧正名三案皆未通過,其中東奧正名的否決還帶有否定台獨的意涵,只獲得1,104萬總投票數的476萬同意,占比43.1%。結果都對民進黨不利。

這次是公投法新修訂之後的第一次公投,究竟公投個案的結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引起各方討論,正反意見都有。依據公投法第3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如果提案主文是法律條文,應該是有法律效力。

這次的第16案「以核養綠」,提案主文就是主張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至少「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該法該條規定就當然不再是法律。然而,11月25日行政院發言人明白表示:「2025非核家園的目標不變」。有人質疑,好像公投是投假的。其實,廢除了這項法律,只是讓廢核與否回到立此法前依賴政策執行,執政黨當然可以執行其政策,只是一旦下台,政策便失效,這與公投法的法律效力是兩碼事。

 

同婚議題引發爭議大

 

三個涉及同婚議題的公投案較為複雜。關於此方面議題,大法官已做出第748號解釋,判定現行「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並主張:「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依大法官解釋,第10案的主文已被判定違憲,難生法律效力。第14案「婚姻平權」雖沒通過公投,其主張的內容,依此解釋,有無實質法律效力,與第12案相關。

比較會有爭議的是,第12案同性婚姻專法。依大法官解釋文:「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公投結果贊成應該訂立同性婚姻專法,依據公投法第一項第二款:「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並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這是課責政府與立法院的法律義務。

然而,大法官給的期限是到2019年5月23日,若屆時專法闕如,則將準用現行民法相關規定。如果政府部門與立法院因自己的政治考量,故意拖延,令此法無法在期限內完成立法,此公投結果的法律效力當然就大打折扣。進一步的問題是,若是將來政黨輪替,是否還需依此大法官解釋的意旨訂立專法?若期間已準用現行民法又當如何處理?這都可能引起爭議,勢必又會有一場釋憲的爭執或政治對抗。

 

處心積慮卻全盤皆輸

 

至於其餘反空污、反深澳電廠、涉及性別平等教育、進口日本福島和災地區食品,應屬於「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問題是既然為政策,如何定義「必要處置」,肯定有分歧的看法,若是政治人物願意擔負政治責任,執意執行相反的意見,法律上如何阻擋,如何落實公投的結果,可能會是大問題。最令人笑話的是,東奧正名根本不在我國管轄範圍內,只有政治操作的意涵,連政策都沾不上邊。

綜合以上的分析,若依法論法,公投案的結果照理說應該有法律效力,但實際上能否落實或落實到什麼程度,則不一定,這涉及到公投主文內容的提法、政府的作為,以及各立法機關的作為。

這次公投提案的內容,充滿濃厚的政治氣息與黨派操作的痕跡,政治掛帥,法律效力似乎不是各方關切的主題與焦點,這是台灣民主素質有待提升之處。

這次公投原是民進黨處心積慮的設計,要以此團結獨派人士,豈料結果全面對民進黨不利,預示了台灣的民意已經再度轉彎,2020年民進黨前景極不樂觀,當然,台灣前途就多了一分希望。

 

(作者係本刊主筆、獨立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