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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遭到拘留,家屬將在24小時內接到通知|陳麗玲律師 在 Facebook 上分享!

  問:台商如在大陸因案遭公安局通知前往作筆錄,家屬何時會被告知?可否委任律師?律師可以做何幫助?

  答:大陸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因此台商在大陸遭拘提或傳訊時,最常出現的狀況就是失聯,等到家屬向陸委會求助後才得知遭到拘禁。

為保障台商人權,兩岸在協商投資保障協定過程中,台灣不斷要求台商之逮捕羈押比照台灣刑事訴訟法,須於24小時內通知家屬,且可委任律師維護權益。經過多次交涉,大陸於2012年3月14日大幅修正刑事訴訟法。

依新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從偵查階段就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偵查機關也應當告訴犯罪嫌疑人有權委任辯護人

新法第3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無法委託辯護人,本人及其近親家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關提出申請。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強制辯護)。

新法第83條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第8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這兩條都為台商提供較佳的人身保護。

根據200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律師在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況:

1.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 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

3. 犯罪嫌疑人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

4. 犯罪嫌疑人關於其無罪、罪輕的辯解;

5.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 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 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由於大陸各省對於經濟法規有不同規定,且事涉刑事責任之規範較台灣多,建議台商應對大陸法律詳細了解,尤其是涉及人身自由與財產安全保障部分,且如遭拘留等刑事處分,應盡快聘請律師處理,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