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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能假「自決」之名分裂中國國土?|編輯部 在 Facebook 上分享!


為何不能假「自決」之名分裂中國國土?


 主權為國際法的基石,主權完整又體現在一國領土完整之上。如果允許一個國家內部的部分人民或少數民族擁有自決權,主張與母國分離獨立,當然會影響到該國的領土完整。國際法不支持這樣的要求,因為領土完整被視為國家的重要利益。

 兩國交戰,戰敗國常把一部分領土割讓給戰勝國以換取和平。時移勢遷,以後割讓國要求收回割讓之土地時,如中國收回台澎,西班牙要求收回直布羅陀,該割讓之土地在去殖民化後,是應回歸祖國,還是應由人民自決,曾引起爭論。解決這些紛爭,首先需要釐清之事,就是該系爭領土是否原來曾屬於某一個國家的主權範圍。答案如為是,則應歸還原主權國,該地人民並無自決之權。答案如為否,該地人民就有自決權。

基於同樣的立場與推理,香港與澳門的主權歸屬得以解決。英、葡兩國如同所有的殖民國家,在聯合國成立後,自動將香港及澳門列入聯合國的非自治領土名單上。中國大陸也像西班牙一樣,進入聯合國後,即於1972年3月10日通知聯大「給予殖民地及其人民獨立宣言執行情況特別委員會」,主張港澳二地為中國的領土,將在適當時間收回,並籲請該委員會將此二地從非自治領土名單中剔除。所以1997年香港與1999年澳門回歸中國,並沒有引起該兩地人民有無自決權的問題。

台灣本為中國領土,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之下,根本不存在台灣人民有無對外自決權,爭取獨立的問題。台獨份子常常以魚目混珠的方式,做不當比擬,例如強調「東帝汶都可以自決獨立,台灣為何不能?」、「華人占多數的新加坡都可以獨立,台灣為何不能?」、「北美13州都可以脫離英國獨立,台灣為何不能?」台獨份子故意混淆各地不同的處境,例如刻意不說東汶、新加坡前身都是殖民地;或不提分離必須付出代價,例如隱諱北美13州的分離運動是經過戰爭,而且打贏了才成功。

國際上,經和平分離獨立建國的例子極少,斯洛伐克脫離捷克獨立算是一個特例,但那也有特殊歷史與現實國際政治的背景原因。

中國是全世界都承認的主權國家,當前的問題只是中國境內現存的兩個政府,各自有效統治了一部分領土(儘管所轄領土大小相去懸殊),雙方應如何解決這個由內戰衍生出來的,既對峙又交流的特殊關係。

台獨份子將兩岸政府原本重疊的主權主張,即一個中國原則,轉換為分割中國主權,分裂中國領土,「一中一台」的訴求;想利用國際法上殖民地與非自治領土人民才能享有的「自決權」包裝「台獨分離運動」,不僅違反國際法的規定,在現實上也絕對不可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