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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台北法案》四大特點|嚴語 在 Facebook 上分享!

美國參眾兩院3月通過《2019年台灣友邦國際保障與強化倡議法》(Taiwan Allie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Initiative (TAIPEI) Act of 2019,簡稱《台北法案》),並將兩院達成的一致版本提交至川普,等待最後簽署成法。本文嘗試對《台北法案》的主要特點進行剖析。

 

立法過程一波三折

回顧《台北法案》的立法過程,真可謂一波三折,以下分別從參議院、眾議院和總統層面,對其立法過程簡要介紹。

一是參議院層面。20185月,美國參議員賈德納(Cory Gardner)、盧比奧(Marco Rubio)、柯寧(John Comyn)及孔斯(Chris Coons)就聯合提案《台北法案》(S.3406),在小組委員會通過後又交付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審議,由於無法得到更多議員支持,該版本法案最終胎死腹中,不了了之。但賈德納等人並不心甘,去(2019)523日又重新拋出同一名稱的法案(S.1678)。在賈德納等人的遊說下,該法案於同年925日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排入審議議程表,獲得委員口頭表決通過,並排入參議院議程表決法案。1029日參議院以口頭表決、「一致同意」方式通過《台北法案》。

二是眾議院層面。在參議院推動法案的同時,眾議院的「親台」議員,特別是「台灣連線」成員,一直加緊運作。去年1018日,眾議員匡希恒(John Curtis)提出眾議院版本《台北法》(H.R.4754),必須經眾議院外交委員會和籌款委員會同時通過,才能提交院會審議。1030日參議院表決通過的次日,眾議院外委會口頭表決無異議通過,此後不久該院籌委會表示放棄對此案的審議權。今年34日眾議院以4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法案。由於內容有修改,送回參議院再度表決,參議院於311日一致通過本法,已送交川普簽署。

三是總統層面。對於《台北法案》,川普有三種選項。一是動用否決權。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可以否決任何在國會通過的法案,但需要於法案通過後10日(星期日除外)內提出。川普若對其否決,該法案將被送回國會重新審議。重新審議時若獲國會兩院均以三分之二票數通過,總統的否決權則會被推翻,直接自動生效。另外,川普也可以趁國會休會單方面否決任何法案。但從目前跡象看來,川普動用否決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國會勢必會對他的否決權進行否決,衝擊到他的權威。

二是自動生效。川普若既不簽署,也不否決,該法案會自動生效,正式成法。這意味只要川普不動用否決權,該法案就會自動成法。三是正式簽署。川普可以選擇簽署,以示對國會的尊重。從此前《與台灣交往法》的立法經驗來看,這種可能性最大。

協商版強調美國利益優先

對比最後協商版本和最初版本,以及中間過程的幾個版本來看,最終版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更加強調「美國的利益」。

如在第5條的第2款寫道,「在適當的情形下,對於顯著強化、增進或升級與台灣關係之國家,應考慮以符合美國利益的方式並與國會諮商,提升美國與此類國家之經濟、安全及外交交往」。此規定非常明確,就是對那些提升與台灣關係的國家,只有在符合美國利益的前提下,美國行政部門才能夠提升與這些國家的關係。反言之,若是不符合美國的利益,就可以不管不問。

含混不清,降低對台承諾

相較於最初的幾個版本,參眾兩院最終達成的版本對台灣的「承諾」明顯打了折扣。

一是在經貿方面。此前無論是參議院版還是眾議院版,都要求美國行政部門與台灣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而到最終遞交給總統的版本則大幅縮水,最後的表述是「美台維持強健的經濟關係,對推動雙方經濟成長、創造就業機會都有正面作用」。由之前的力求FTA,到現在只強調與台灣維持強健的經濟關係,可見國會對美台經貿關係的預期目標已發生變化,已不再要求美國行政部門與台灣洽簽FTA

二是在對台「棄台就陸」國家的態度方面。2016年蔡英文上台以後,聖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馬、多明尼加、布吉納法索、薩爾瓦多、所羅門群島及基里巴斯等7個國家先後拋棄台灣。美國為維護地區影響力、對抗中國的「一帶一路」,打著「替台固邦」的幌子,公開對相關國家施壓,但均以失敗告終。

核心目的就是要「助台固邦」。為達此目的,在此前的版本中,國會強調對那些拋棄台灣的國家,美國應該降低(degrade)與其關係。但最終版本卻是「在適當的情形下,對於嚴重損害台灣的安全及繁榮之國家,考慮以符合美國利益的方式並與國會諮商,調整(alter)美國與此類國家之經濟、安全及外交交往」。由帶有恐嚇性的「降低」變成「調整」,可看出美國的態度已變得更加審慎,因為調整不一定是降級,只要稍微有所改變就算是調整。該法案還特別強調必須以「符合美國利益的方式」,言外之意是,若不符合美國利益就無需調整。

美企圖構建涉台法律體系

《台北法案》篇幅雖短,但全文反覆重申之前的幾部涉台法律,主要有:

一是《台灣關係法》(1979)強調該法聲明美國的政策是「對任何採用武力或其他脅迫形式危害台灣人民安全、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美國要保持對抗能力」。

二是《亞洲再保證倡議法》(2018)強調美國應該「根據台灣現在和將來應對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威脅的需求,專門制定方案,定期向台灣出售防禦性武器,包括以適當方式支援台灣發展和整合非對稱戰力,幫助台構建移動的、可存活的、有性價比的戰力」。

三是《與台灣交往法》(2018)要求總統「落實《與台灣交往法》,鼓勵美國高層官員訪台」。

但分析這些文本可以發現,國會在引述相關條文時,部分對其做了刪減,部分對其做了改寫,有些甚至放棄了其中最重要的表述,如一字未引用《台灣關係法》對台灣的政治定位問題。但無論如何,國會之所以在《台北法案》中反覆重申、引用此前的多部涉台法律,其核心目的在於要精心建立一個由多部法律構成的法律體系,也就是美國的涉台政策不是由一部法律完成的,而是由一系列的法律來支撐的,這樣可為美國以更大力度插手台海問題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撐。

法案對台口惠而實不至

如果僅從字面來看,《台北法案》對台灣釋放出了多項重大利好消息,如把台灣稱為「國家」(nation),把蔡英文稱為「總統」(president),把美台關係稱為「官方關係」(official relations)和「外交關係」(diplomatic relations),這些稱謂都是民進黨長期夢寐以求的。因而當《台北法案》每向前推進一步,蔡英文都會親上前線向美致謝。

但究實質而言,《台北法案》只是給台灣畫了一張大餅,沒有給任何實在的利益,無論在經濟、政治,還是協助台灣拓展國際空間方面,多只是一種虛詞。

回顧歷史,無論美國通過什麼樣的法律,最關鍵的還要看是否能夠落實下去。例如,20183月通過《與台灣交往法》(Taiwan Travel Act)後,美國並未拉高赴台人員層級。馬英九執政時期,美國曾指派內閣級官員、環保署長麥卡錫訪台,但蔡英文上台至今,美國並未指派一位內閣級官員訪台。

再以美國對台軍售為例,雖然多項法案都明確要求強化對台軍售。但幾乎美國每次對台軍售,台灣都會淪為「冤大頭」。例如,此前台灣曾投入1.6億美元對美採購42ALQ-131A FMS電戰莢艙,但美國此後卻不斷提高價格,導致預算只能購買12套。更讓台灣當局難以接受的是,美國宣稱該型電戰莢艙僅處於研發階段,並未實際生產,這就是說台灣耗費鉅資購買的,從頭到尾只是一件不存在的商品!美國最近更直接撕下了「處於研發階段」的遮羞布,明確告訴台灣已經停止研發電戰莢艙,這表明台灣投入的1.6億美元,已經完全打了水漂。

由此可見,美台關係是否有法律支撐並非最重要,最重要的是台灣能否在對美關係中凸顯自己的優勢和地位。馬英九時期,憑藉「親美和陸」政策,在美國和大陸之間兩面討好,美國認為有必要對其進行一定的拉攏,防止其「過度傾中」,對台釋放了多項有利消息。但蔡英文當局選擇對美「一邊倒」策略,讓美國認為,反正台灣已經主動靠過來,無需再繼續拉攏,因而反而不願再通過拉高與台灣高層互動等,來穩住台灣當局。

 

(作者係北京台海問題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