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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國材:國際法不該淪為政治工具|李中邦 在 Facebook 上分享!

 

趙國材1946年生,河北天津人,後移居澳門、香港,香港利瑪竇中學畢業考入政治大學外交學系,取得碩士後負笈歐洲留學,再陸續取得荷蘭海牙國際法學院碩士,挪威奧斯陸大學國際事務與和平研究所碩士,英國劍橋大學法律學院碩士,愛丁堡大學法律學博士;並獲得聯合國海上維持和平訓練文憑。歷任政治大學外交學系副教授、教授,並於1984-1990年擔任外交系主任;1987-1991年擔任「中國國際法學會」秘書長。

曾任外交官暨領事人員特考典試委員,內政部海洋法研修小組委員、外交部南海小組、東海小組諮詢委員及行政院海洋事務小組委員。分別於南非、加拿大及美國多所知名大學擔任國際法客座教授。又多次應邀赴北京大學、武漢大學講學及參與國際學術會議;擔任中國政法大學兼任教授、天津大學客座教授、山東大學講座教授。現為國防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李問:您留學、旅外的時間很長,請談談您對外國的法政環境有什麼感受?在求學過程中曾遇到哪些令您印象深刻的特出人物?

趙答:美英兩國都號稱是三權分立,但我認為其實總統制的美國是行政權獨大,川普就是個例子;而英國是行政、立法合一,議會多數黨領袖出任首相;英聯邦國家的最高法院,不是終審庭,而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才是終審庭,因之法官的任命也會受到左右。

我們以前總認為英國法官是公正超然的,實則不然,例如甲午戰爭時發生的首件中外仲裁─「高陞號仲裁案」,那是1894年甲午戰爭開戰前的725日,日艦偷襲擊沉清廷向英國租用的運兵商船,船上官兵、船員近八成罹難。然日本片面向英國提出報告,並命駐英人員收買劍橋威斯特利克(John Westlake)、牛津大學胡蘭德(Thomas Holland)等教授,在《泰晤士報》撰寫袒護日本的文章,影響視聽,因此就算是英國的船,又在非戰爭期間,但英國當局還是判中國要賠償。

越深入了解,越看清西方國家的律師、議員都是為利益服務,誰出的錢多,就幫誰打官司、關說,有不少法官、學者也是這樣。

在英國讀研究所時認得不少名人。我印象最深刻的首推巴基斯坦前總理布托(Benazir Bhutto),她風頭很健,幹練精明;19881993年兩度擔任總理,是穆斯林國家第一位女總理;但也兩度因案遭解職,1996年下台後流亡國外,擔任反對黨領袖,可惜2007年底遇襲身亡,年僅54歲。

另一位是現任新加坡總理李顯龍,他在劍橋三一學院攻讀數學,很聰明、成績優異;之後又去美國陸軍參謀指揮學院、哈佛甘迺迪學院深造,返國後先在星國陸軍歷練,從1984年轉入政界迄今,他承襲父志,戮力帶領新加坡邁向繁榮、先進。

 

問:您過去經常代表國府參與外交事務,是否有機會與大陸國際法學者做過交鋒、交流?

答:和大陸學者最初的接觸,起因還真的是「不打不相識」,大約1980年前後的日本京都「光華寮案」二審後,我和華僑律師張有忠跟大陸的國際法學者李浩培、陳體強等人認得了。

1980年代末期有一年「國際法學會」在南斯拉夫開年會,大陸派了不少學者參會,我和張京育代表台灣的「中國國際法學會」與會,兩岸國際法學者就有了近距離接觸。

之後有一次在澳門開會,我與北京大學王鐵崖教授為一個問題起了爭論,結果兩人反而熟絡起來。1990年代初,大陸的「中國國際法年刊」(王鐵崖主編)邀請我去北大演講;我也曾向王建議兩岸要統一國際法專有名詞的中英文對照。後來我陸續在北大結識了饒戈平及專攻海洋法的趙理海、魏敏、邵津幾位教授;國民政府時期中央政治學校外交系第一屆畢業的周子亞(公海、領海法)、第七屆的賀其治(國際航太法),以及出身北大、現為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所長的張海文等學者。之後又在武漢大學認識了梁西、余敏友,那時武大還未開海洋法的課,我率先講授海洋法。在政法大學認識了朱奇武、周忠海;在中國社科院認識了劉楠來。我在大陸談的大多是東海、南海問題。

最初與大陸學者接觸時,他們還缺乏國際法院(ICJ)及國際常設法院(PCIJ)的判決資料,近幾年去大陸,發現大部分學校都有整套的《國際仲裁裁決報告書》、《常設國際法院報告書》、《國際法院報告書》、《國際法院訴訟狀書》,以及重要的國際法年報季刊等,資源、設備豐富,遠遠領先台灣了。

 

問:現代國際法是在歐美先進國家間形成的,再傳到亞洲等其他各地,但強權國老是認為「百卷萬國公法(國際法),不如數門大砲」。請問過去的帝國主義國家及現在的美英強權,究竟是如何運用國際法的?

答:可以這麼說,武力能達到的地方,國際法就有效,譬如岸砲射程可打到的地方就是領海。在羅馬帝國時代,凡是未被羅馬人占據的地方都是無主地。西方帝國主義時,不是基督徒占據的皆為無主地。印地安人的美洲、黑人的非洲也都是無主地。

哪個國家強大,那個國家就可制定法律,小國只有遵守的份。所以,最先制定海洋法規的是荷蘭,它倡導海洋自由論(格勞秀斯提出),以保護自己的運輸、貿易。當英國還不是海洋強權時,它主張保守防禦性的海洋閉鎖論(蕭典提出),當它成為海洋強權後,才開始說海洋自由。

而且,法律解釋權也屬於大國,合法與否大國說了算,而大國也深知法律裡的「漏洞」。西方國家制定法律還有一個特色,即己方的強項都「合法」,別人的強項都「不合法」。對小國來說,最好遵守大國制定的法律,否則一定會被大國修理。所謂「民主國家」,也都是霸權國來認定,而且美歐常常任意罵別國「沒人權」。

 

問:美國簽署了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至今未批准,卻屢以「航行自由」為由派艦駛入南海水域,挑釁中國的主權,您對此有何看法?您認為南海問題應如何解決?

答:美國卡特政府簽署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從雷根政府一直到現在的拜登都沒批准,因為它不符合美國的利益,也會限縮其活動範圍。公海包括海底的資源,應由大家共享,但美國自認為探勘海底資源技術領先,可攫奪更多資源。由於程序未完成,美國不算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成員國。

南海一向是中國的領土,東漢光武帝時的伏波將軍馬援就已經略過南海。抗戰時期,南海島嶼曾遭日本占領,戰後美軍甚至幫國民政府收復過,對於當時國府劃設的11段線,後來大陸的9段線都未置喙。近年卻出手干預,並用公約裡的「航行自由」說嘴,講白了即是霸權心態,壓制中國向海洋發展。霸權絕對不容許他國出頭。美國從前獨強,可主導一切,如今國力弱了,只好拉幫結派來反中;但只要中國夠強、有實力,有自己的北斗系統、飛彈、激光(雷射)等,美國就不可能達到其目的。

 

問:中國大陸2月起開始實施《海警法》,而美國不僅再次聲言釣魚台列嶼適用於「美日安保條約」,3月又與台灣簽署海巡合作備忘錄,更準備與日本在釣島舉行聯合軍演。您認為美日的作法是否合理?而釣魚台問題未來要如何解決?

答:釣魚台列嶼本來就是中國的,乾隆時制定的官方《皇朝中外壹統輿圖》就將釣島納入版圖了;甲午戰前日本的軍事調查圖也把釣島劃歸中國。

戰後美艦曾將列嶼中的幾個小島當作艦砲靶場,算是軍事占領、控制,但美國未曾擁有釣島的主權,自然無權將釣島交給日本,而國際法上也沒有給予行政管理權的規定。1960年美日安保條約簽訂時,還沒有釣魚台問題,是1990年代中期美日片面擴大解釋涵蓋台灣周邊有事,後來又說條約也適用於釣島。這些都是美國愛怎麼說就怎麼說,範圍可大可小。

今年3月底台美簽署了「海巡合作備忘錄」,在英美法根本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實際上是美國想用來干預南海的。美國軍艦不敢停靠台灣港口,以免違反大陸的《反分裂國家法》,所以改由屬於美國內政部、戰時則是第二海軍的海岸防衛隊(Coast Guard)來台,名義上為「合作」,事實上是把台灣當成中繼加油的補給站,再轉赴南海、印度洋偵巡。何況,該備忘錄也是不平等的協議,美國海岸防衛隊船隻可隨時來台,但台灣的海巡船卻沒有能力跑到美國。

至於美日在釣島演習,則是因為他們擔心釣魚台有一天會落入他國,要先做奪島演習。我以為解決釣島問題,同樣也需要中國強大起來,有足夠的資源及實力,且必須先解決台灣問題。兩岸應共同維護中國的領土主權,尤其要警惕日本的分化策略,並應加強對外宣示主權,以及把釣島納入中小學的史地教科書等。

 

問:日本將沖之鳥(東西礁合計不到10平方公尺)稱作「島」,沒淡水、不適人居,竟向聯合國申請專屬經濟區(EEZ),還獲得部分承認;而20167月美、日都宣稱支持南海仲裁案的結果,這等於否定我們對太平島有主權,美日為何出現如此自相矛盾的認知?

答:日本在沖之鳥移植了很多珊瑚礁,將之墊高,周圍又放了很多消波塊,東京都眾多議員都把戶籍設在那裡,就是刻意想證明它是島。當然,主要還是因為美國說它是個「島」,它就是個島。套句中國成語就是「指鹿為馬」。而太平島,馬英九在任時特意登島喝水、餵雞、看太陽能設施,彰顯島上有水、有電、有醫院、有郵局、有人居住,就是要證明太平島確實是個島。但美國主導的國際仲裁院判決硬說那不是個島,損害了兩岸在該海域的固有權益。這也是為什麼我參與諸多國際會議,親眼目睹了強權的操弄手法,又勤讀外交史、國際法書籍後,衷心期盼兩岸能交流合作、早日統一,這才能不再受美日擺布。

 

問:川普政府多次用「長臂管轄權」(long-arm jurisdiction)干涉他國內政、制裁他國經濟,這是否與國際法有扞格之處?

答:美國採用「長臂管轄」,強勢把美國法院的管轄權延伸至國外,說穿了就是要以美國國內法取代國際法。

二戰後美國以軍事、美元、科技、媒體主宰全世界,累積了許多可用工具,其「長臂管轄」最常用的方法是藉由SWIFT CODE(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所顯示的線索,找到它認為有違反美國國內法、制裁令者,便循線入人於罪,甚至逮人,有時也會請盟國代勞。如「孟晚舟案」就是由加拿大執行美國的「長臂管轄」。

美國為阻擋別國管轄美國人,否定了國際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轄權」,當然自己也不可以跨境管事。何況,加拿大沒有執行美國法律的義務,又沒有所謂長臂管轄權,引渡孟晚舟不符合美加引渡條約的「雙重犯罪地原則」(Double Criminality Principle)。當今全世界只有美國擁有、實施「長臂管轄權」。

 

問:您在國際法學術界數十年,又親身參與眾多談判實務、協調,請問您有何心得?

答:我想以滑鐵盧之役做比喻,該戰役英國人只記得打勝仗的威靈頓公爵,法國人只記得拿破崙的偉大。從此處來看,可推知新聞報導及歷史,各國都是從自己的角度去看事情。歷史是有權位的人寫的,正義與否也是由當權者決定。

此外還有幾點:第一,與美國談判,盡量第一回合就要達成協議,否則他們會逐次推高籌碼和需索,而且如果任他們予取予求,事後他們會誇讚你是「談判專家」,好讓你續在官場得意,反之,就會放話抹黑、打擊。第二,小國與霸權談判,無異於與虎謀皮,如要從強國虎口裡取回肥羊,極不容易。第三,對霸權來說,任何條約合乎其利益的才會履行,不合者就棄置不顧。

因此,國際法與國際政治兩者就像連體嬰,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而國際法如何執行或不執行,端看政治權力如何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