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1979年4月即完成立法程序,但其後40年間美國行政部門、國會、智庫通過全面落實、擴大闡釋、另立新法等方式,使該法原先模糊的部分變得清晰,甚至強行塞入原本不存在的內容,增加其打「台灣牌」的籌碼。
1979年1月26日,美國總統卡特向國會(美第96屆國會)送交一份關於如何安排對台行政事務的草案,即所謂「台灣綜合法案」(Taiwan Omnibus Legislative Bill),主要談及通過設置「美國在台協會」,來處理日後美台非官方關係。
以國內法介入他國的先河
2月28日,民主黨籍眾議員紮布洛基(Clement Zablocki)向眾議院外委會提交《台灣關係法》草案(H.R.2479)」。3月28日及29日,國會眾參兩院以不到兩天時間快速通過《台灣關係法》。4月10日,卡特正式簽署,成為公法(Public Law 96-8.),生效日期追溯至1979年1月1日起。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TRA;大陸一般稱之為《與台灣關係》)是美國的一部國內法,法案共18條,這直接開啟了美國以國內法形式來介入他國內政的先河,給中美關係帶來巨大障礙。
表面看來,1979年4月10日卡特正式簽署後,《台灣關係法》就已經完成立法程序,但後來的發展過程遠比這複雜,美國行政部門、國會、智庫等分進合擊,通過全面落實、擴大闡釋、另立新法補充等方式,使得《台灣關係法》原先相對模糊的內容變得更加清晰,甚至強行塞入該法原本並不存在的內容,以進一步增加對中國大陸打「台灣牌」的籌碼,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行政部門不斷進行僭越
《台灣關係法》僅「授權美國人民同台灣人民之間的商務、文化和其他關係」,此規定的核心要義有二:一是僅是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之間維持一定關係,而不是美國政府與台灣當局維持一定關係,也就是說,如果嚴格按照該法規定,美國政府與台灣當局是不能往來的,至少是沒有被法律授權的。二是雙方之間僅能維持商務、文化等領域的關係,對於政治、軍事等敏感性極高的領域層面,雙方不應有所往來。
但後來的美台關係發展表明,美國在處理台灣問題時已完全僭越了《台灣關係法》的相關規定,在過去40年中美台關係絕對不止是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的關係,美國政府從來都是直接介入,而且介入程度之深,遠遠超越商務、文化等層面。
在戰略層面,美國歷任政府所推行的亞太政策中,都會將台灣視為重要戰略支點,川普的「印太戰略」尤其如此,美國高官多次表示,「台灣是印太戰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政治層面,美台官方互動日益密切,例如1995年美國邀請李登輝訪美、2016年川普與蔡英文通話,都徹底打破了此前雙方關係的「禁忌」。台灣經濟部長、國防部長、外交部長、陸委會主委等都多次赴美訪問,美國也曾指派內閣級官員訪台,近期美台雙方更鼓噪蔡英文在「過境」美國時訪問華盛頓,並到美國國會發表演講。
在軍事層面,除對台軍售,美國現在更直接對台灣的軍事戰略布局下「指導棋」,並在防務產業、軍事演習等領域加大與台灣合作力度,在2017至2019年連續三年的《國防授權法案》中,都專門設立台灣條款,要求增進與台灣的軍事關係。
美力圖轉向「三公報三法」
長期以來,美國官方所宣稱的「一個中國政策」都是以「三公報一法」為核心意涵,即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和《台灣關係法》。由於依據美國的制度規定,法律的效力本來就在公報的效力之上,所以「三公報一法」在實質上本身就已經向台灣傾斜。但以「台灣連線」為代表的美國國會「親台勢力」並不滿足,還想進一步制定更為「親台」的政策。具體表現在:
一是監督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台灣關係法》。事實上,在《台灣關係法》制定後的第二年(1980年12月12日),美國參議院就通過「台灣關係法執行情況:第一年」決議案(S.Res.564)。此後美國國會就不斷加碼,反覆重申《台灣關係法》的重要性,要求白宮和國務院認真落實,如1985年7月11日眾議院拋出「重申《台灣關係法》,要求國務卿必須就此項法案的執行情況提交年度報告」(H.Amdt.307)。1999年6月8日,國會在對當年《國防授權法案》的補充條款中,專門增設一條「落實《台灣關係法》」(S.Amdt.576)。
後來美國國會對行政部門的施壓力度進一步加大,如2004年6月23日眾議院通過「重申將毫不動搖地履行《台灣關係法》」。2012年6月6日,國會甚至拋出「國會應該設立一個監督《台灣關係法》執行情況的委員會」的法案(H.R.5902),想在國會內部成立專門機構,利用國會的監督權,迫使行政部門更好落實《台灣關係法》。
1998年7月7日,參眾兩院聯合提出「關於美國依據《台灣關係法》對台灣承諾的聯合決議案」(S.Con.Res.107),並在參議院獲得通過。與之類似的還有1998年7月16日提出的「美國依據《台灣關係法》對台灣的承諾」(H.Con.Res.300)和1999年3月11日眾議院提出的「重申《台灣關係法》」(H.Con.Res.53)。2001年3月20日國會再度提出,「重申《台灣關係法》」(H.Con.Res.67)提案。
為進一步彰顯《台灣關係法》的重要性,美國國會提出專門法案標榜《台灣關係法》的重要性,如2003年3月25日提出的「重申《台灣關係法》是美台關係基石」(H.Con.Res.117)。2013年11月13日又拋出「重申《台灣關係法》重要性」提案(H.R.3470),並在眾議院獲得通過。僅僅大約3個月之後(2014年2月28日),國會又故技重施,拋出「重申《台灣關係法》重要性」(H.Res.494)提案。
此外,美國國會還在許多關鍵節點高調紀念《台灣關係法》,如1999年3月17日眾議院提出「紀念《台灣關係法》20周年」的決議案(H.Con.Res.56),2009年2月23日眾議院又提出「紀念《台灣關係法》30周年」的決議案(H.Con.Res.55),兩者都在眾議院獲得通過。2019年適值《台灣關係法》40周年,估計國會將故技重施,再度提出紀念《台灣關係法》的相關法案。
二是要求對《台灣關係法》的內容進行修訂。隨著亞太情勢的不斷變化,特別是美台關係的不斷提升,美國國會認為《台灣關係法》內容已經「陳舊落伍」,變成了美台關係進一步發展的桎梏和障礙,因而急需修訂。例如為配合李登輝訪美造勢和法律解禁,1995年4月6日眾議院曾拋出「修訂《台灣關係法》以讓台灣領導人可以訪美」(H.R.1460)。
2007年9月25日,眾議院又提出「美國將依據《台灣關係法》繼續對台售武」(H.Res.676)的決議案,並獲得眾議院一致通過。2009年11月19日,眾議院又繼續提出同一主題的法案(H.Res.927)。眾所周知,《台灣關係法》並未涉及美國對台售武的內容,美國國會聲稱將依據《台灣關係法》繼續對台售武,顯然是想進一步曲解《台灣關係法》的文本。
三是制定新法來補充《台灣關係法》。美國親台勢力認為,美台關係已發生巨變,若繼續以《台灣關係法》規範和引導美台關係,只會削足適履,制約美台關係發展。為彌補缺陷,親台國會議員不斷提出應制定新法來補充《台灣關係法》。如2015年10月28日,眾議員夏波特(Steve Chabot)等人提案「重申《台灣關係法》和「對台六項保證」是美台關係基石」(H.Con.Res.88),並獲眾議院通過。眾議院如此操作後,參議院也緊隨其後,拋出類似議題的決議案(S.Con.Res.38),在參議院也同樣獲得通過。
「對台六項保證」是雷根時期向蔣經國做出的所謂「口頭保證」,沒有書面記錄,具體內容一直眾說紛紜,未有定案。美國國會將「對台六項保證」與《台灣關係法》等量齊觀,顯然是想進一步夯實美國對台政策的政治和法律基礎。此外,美國國會近年來還頻頻利用年度《國防授權法案》等時機,強行塞入涉台條款,藉此來彌補《台灣關係法》未涉及的內容,如美台軍事關係合作等。
2018年,美國參眾兩院更連續無異議通過所謂《台灣旅行法》,最終獲得川普簽署,成為正式法案。這也是繼《台灣關係法》後,美國國會通過的又一專門提升美台關係的法案,為美台高層人員往來打開了「方便之門」。此外,國會近期還頻頻鼓噪要制定「台灣安全法」,未來若闖關成功的話,美國「一中政策」的核心基礎將由「一法三公報」轉變為「三法三公報」,「三法」即為《台灣關係法》、《台灣旅行法》和「台灣安全法」。
學界鼓吹修《台灣關係法》
1979年美國國會炮製《台灣關係法》時,故意將其中內容進行模糊化處理,為未來的解釋和落實留下足夠空間。美國主流學者對該法這種模糊性多持正面態度,但部分親台學者則認為,該法內容太過於含糊不清,因而應該進一步清晰化處理,明確展現對台灣的支持態度。
(作者係北京台海問題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