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小李看好大陸市場,而且娶了上海姑娘,聽說大陸有一人公司制度,打算在上海成立一人公司,應如何辦理?
答:依大陸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及當地之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設立登記;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設立公司,還須在登記前,取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如果台灣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者,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因為小李打算成立一人公司,因此就屬於有限責任公司。
依規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須為一人以上50人以下。而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大陸設立一人公司者,還須符合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之規定。
依照外資企業法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如有下列情況,不予批准: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如果符合相關規定,並完成辦理登記手續,即屬於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為公司成立日期。
應注意2013年12月28日大陸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對公司法之修改,並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且將「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乃刪除了之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這並不是說不用設立資本,而是新法施行後,設立公司不會因為公司組織形式不同,而有不同的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公司股東可依其創業需要,選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用再考量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
創業的小李現在不必擔心籌不出10萬人民幣就無法設立公司了。而且如果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可由公司股東自由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期限等,並以契約約定如何對繳納出資負責,可以減緩資金籌措及時間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