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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軍審法,林毅夫返台有望?|石佳音 在 Facebook 上分享!

  在洪仲丘案持續延燒的壓力下,立法院一反常態,為《軍事審判法》修正案一路開綠燈,迅速三讀通過。正在國外訪問的馬英九總統也快馬加鞭,以傳真方式越洋完成簽署。根據修正後的新法,軍法機關立即將「洪案」等約500件偵審案件以及約250件執行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在新法公告施行後的5個月內,接著列入第二階段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中,則包括了曾任世界銀行高級副行長兼首席經濟學家的大陸全國政協委員、北大教授林毅夫之「投敵」與通緝案。儘管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仍然堅持原有立場,認為林毅夫觸犯的投敵罪屬「繼續犯」,犯罪追訴權時效尚未開始起算,因此將繼續依法通緝,但該司審判處副處長沈世偉亦表示:林案於移送司法機關後,將由檢察署決定是否發布通緝。由於曾在去年3月以官位畫押、反對林毅夫免罪返鄉的國防部長高華柱已因洪案下台,此案現又將脫離軍方管轄、移送司法機關,而曾因此案糾正國防部的監委葉耀鵬也說,將以法律有所變更為由重啟調查,看來林毅夫案似乎出現了轉機。

 
國防部製造「模糊空間」
  其實,就法論法,此案早有結論。但是國防部先後基於不同政治考量而掩蓋事實、扭曲法律,才使林案延宕至今,懸而不決。國防部在5月底回應媒體呼籲讓林毅夫返鄉時,曾強調林之「投敵」罪嫌「牽涉國家忠誠之軍人核心價值,在處理上絕無模糊空間」。然而,細究此案原委,不難發現,正是國防部始終在其所製造的「模糊空間」中操弄著此案。
  林毅夫在1979年5月18日從金門馬山前線「失蹤」,時名林正誼。金防部在四天後呈報陸總部及參謀總長之「初期調查報告」中即研判:「林員叛逃可能性較大,且成功率頗高」;在9月13日的正式「檢討報告」則斷定其為「叛逃」。按當時法律,應依《戰時軍律》第七條「敵前逃亡罪」論處死刑。但是國防部基於當時的政治考慮,決定淡化處理,不僅未通知軍法機關進行偵察,還藉外界不明真相的「模糊空間」,將林認定失蹤、辦理撫卹,希望蒙混過關。甚至直到1983年林妻赴美與其夫會合時,國防部仍要林家「配合」,續領撫卹金。此事在2009年5月20日監察院約詢時,國防部已坦承缺失。
  林正誼叛逃、改名林毅夫以後,國防部在1998年5月28日「祥秘(一)字第零四七五號令」中指出:林員所涉罪行法定追訴時效為「20年」(當時只剩不到一年),若於追訴期間「回國」,因其已不具軍人身份,應由司法機關追訴。後來,國防部軍法司又於2002年5月29日提出研處意見,主張:林叛逃所涉各罪,均已罹於追訴時效,至於其所涉《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亦因該法已廢,而無法追訴。以上見解,才是斬釘截鐵、毫無「模糊空間」的結論。
 
林毅夫各罪追訴時效已過
  然而民進黨上台後,以其塑造的「反華」氛圍使國民黨威權時期的「反共」心態復甦。於是,林案的性質,又再度「模糊」起來。在林毅夫叛逃的23年後,亦即在其犯行追訴時效屆滿三年多的2002年11月15日,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竟然發佈通緝。該通緝令稱:林員所犯「投敵」罪嫌之犯行具有「繼續性」,追訴時效「須待其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所以仍可追訴。此即國防部堅持迄今的「投敵罪是繼續犯」之論。而這又是國防部發明的第二個「模糊空間」。
  首先,《陸海空軍刑法》上的「投敵罪」是在2001年修正公布後才制訂的新罪。當時林毅夫各罪的追訴時效已過,竟以新的「投敵罪」通緝。並且,「投敵罪」本應是一投到敵方即算既遂的「即成犯」,卻被國防部主張為「繼續犯」,以此認定林毅夫的「投敵」行為還在繼續中,故未過追訴時效。前台北地方法院院長胡致中即明快指出:如果此一論點可以成立,那麼國共內戰中的「投敵」官兵如今來台旅遊,若追訴時效未過,便也該一一逮捕問罪。國防部或檢察署敢這樣做嗎?
  此外,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以後,大陸即使在政治、軍事上與台灣仍有矛盾,法律上亦不能認其為《陸海空軍刑法》上的「敵人」。否則,目前還繼續侵佔中華民國領土、驅趕或槍殺我國漁民的日本、菲律賓、越南等國更應算做「敵人」。然而,國防部於2009年9月回報監察院對此提出的糾正案時,竟然主張: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國家安全法》之規範內容,「其與投敵的概念,在某種程度上類似,可類比認中共黨、政、軍及其控制之組織,係屬軍刑法第十條所稱之『敵人』」。這可就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裡的「類推解釋禁止」原則了。國防部竟敢公然以如此寬鬆的類推解釋入人於罪,難免令人聯想起白色恐怖時期「你叛亂,我亂判」的警總軍法處「遺風」,那中華民國的「民主法治」招牌還掛得起來嗎?
  總之,就法論法,當年林正誼確實叛逃,犯了死罪,卻被認定失蹤、辦理撫卹;多年後林毅夫想返台奔喪、探親,他早已無刑責,卻被發佈通緝。前後兩次,主動製造「模糊空間」,以便按照不同的「政治正確」來處理法律問題的,正是高調宣稱「在處理上絕無模糊空間」的國防部本身!
 
請讓林毅夫回家吧
  其實,不論是從台灣內部的法治,還是從兩岸關係來考量,此案的意義都已超過國防部層級,本來就不應任由該部以狹隘的軍事考量一意孤行。監察院在2009年7月糾正案中即指出:國防部「徒以國軍忠誠為尊,卻未顧及人權,核有未當」。並且,如果兩岸必須揮別內戰、走向和平,自應盡快排除內戰思維,從整體中華民族立場出發,讓林毅夫得以返鄉。
  然而,在此案即將由國防部移轉檢察署管轄之際,製造「法律模糊空間」的政治干擾依然甚囂塵上。就在軍審法修正案通過後,國民黨立委林郁方仍說「應尊重國防部先前看法,視林毅夫為『連續犯』」(應為「繼續犯」之誤),民進黨立委蕭美琴亦說「林毅夫叛逃與投敵事實依然存在,持續進行,未來只是審理機關改變」。顯然,在目前反共仇中的民粹大潮中,林案仍將被視為大逆不道,而媚俗的政治人物必然爭先恐後藉由扭曲法律來取悅選民。由民粹力量所推動的「軍審法修正案」當然不足以對抗民粹本身。
  現在,燙手山芋交到了檢察官手上。我們希望承辦檢察官能秉持法律人的良知,頂住民粹壓力,信守「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糾正國防部的錯誤。同時,我們也呼籲朝野政治人物:盡快放下內戰/冷戰思維,不要再人為地製造民族分裂,讓林毅夫回家吧。
 (作者係本刊主筆.中國文化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