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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減式累進稅才符合租稅公平正義|王有康 在 Facebook 上分享!

 

理論上愈有錢的人應繳納愈多的稅,然而,較高稅率會妨礙企業家的新創,使富人減少經濟活動,進而造成經濟成長下降。因此,台灣當局有必要檢討、修訂現行所得稅課稅級距稅率及納稅人逃稅追徵期限。

 

 

建議改為遞減式累進稅

 

   財政理論有關累進稅的課徵主要是針對直接稅的稅目,例如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等,多數人普遍認為,所得愈高,應該要繳納較多的稅負,這樣才符合量能課稅的租稅原則,但台灣財政部所訂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級距,並不完全符合租稅公平正義精神。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對個人所得課徵比例稅,由於每個不同所得階層的相對關係並不會因此而改變,所以比較公平,但是課徵累進稅會改變不同所得階層的相對關係,對於經濟社會的分工,將會產生不利的負面影響,破壞社會分工機制。

再者,按照一般投資理財理論,高報酬與高風險往往成正比,企業家的創新與積極進取精神,是一國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經濟成長力的重要動能。惟全額累進稅與遞增式超額累進稅的設計,等於是所得愈高者,需要繳納的稅負愈多,如此對於長期且可能產生風險的投資活動將有不利的影響,打擊了企業家的創新精神與創造利潤的意願,造成勞動供給後彎曲線效應。面對累進稅,多數高所得者寧可增加更多休閒,也不願意再投入更多工時,加班時數減少,人們用於提高科研生產技術的時數相對減少,這樣將不利於競爭力與生產力的升級。

從台灣財政部所訂的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表可發現其稅制設計內容雖然非針對納稅人全額所得,按不同所得高低差別,課徵不同稅率的全額累進稅率。但是,由表1可知,當年所得54萬元適用稅率為5%;年所得121萬元,其中54萬元徵稅5%,超出的67萬,適用稅率為12%;年所得242萬元,其中第一檔次的54萬元徵稅5%,第二檔次的67萬,適用稅率為12%,第三檔次的121萬,適用稅率為20%。依此類推,可發現台灣現行的綜合所得稅制,第二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比第一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提高7%;第三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比第二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提高8%;第四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比第三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提高10%;第五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比第四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提高10%,呈現遞增累進趨勢。

筆者以為,台灣現行「遞增的累進稅」,與諾貝爾經濟學家海耶克所主張,直接稅應採行「遞減的累進稅」的觀點相悖。它將造成台灣許多優秀企業家為了避稅,而選擇將企業總部移至海外或是整廠輸出,長期而言,恐不利台灣競爭力與生產力的發展。

 

納保法應考量公平正義

 

財政部日前表示,研擬年底前修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將目前「基本生活費總額」、「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薪資所得扣除額」公式加以修改,把其中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而考慮新增身心障礙扣除額、教育學費、幼兒學前教育和「儲蓄投資」四項特別扣除額。

以上新增四個項目是一大進步。可惜,財政部未將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納入基本生活費用計算,這顯然未考慮到當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所造成納稅人的財產交易損失,將影響其基本生活。筆者建議,政府應將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納稅人的財產交易損失,也納入基本生活費用的總額計算,以符合租稅公平正義原則。

 

建議追徵期間改為無期限

 

台灣稅捐稽徵法第2條規定,如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五年;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七年,台灣對於個人以及企業欠稅的追繳期最長為七年。換言之,個人及企業欠政府的稅款,依照台灣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只要拖過七年便可以永遠免繳,這樣很容易變相鼓勵平日誠實申報繳稅的納稅人,紛紛想盡辦法隱匿真實所得,逃漏應納稅負,造成稅基侵蝕。

反觀中國大陸對於逃漏稅的追徵期間比台灣更嚴格。依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如果是因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追徵期間3年;有特殊情況,追徵期間可以延長到5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以偷稅、抗稅、騙稅等方式逃漏稅款者,追徵期間為「無期限」。換言之,在大陸,只要是納稅人蓄意逃稅,政府有效的核課期間是一輩子,對於企業以及個人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者甚至判處徒刑、死刑,並沒收財產。

面對台灣長期以來稅收短徵嚴重的現象,建議政府考慮大陸的作法,對故意以詐術方式偷稅、抗稅、騙稅等逃漏稅款者,將台灣稅捐稽徵法現行追徵期間由最多七年改為「無期限」,並對逃稅行為加重刑罰,讓想要逃漏人的個人及企業有所忌憚,不敢貿然輕易逃稅,如此才能避免台灣稅基侵蝕繼續擴大惡化。

 

(作者係台北商業大學應用商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