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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跨境電商逃稅問題|王有康 在 Facebook 上分享!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可以通過數位化的經營模式及複雜的稅收,設法來規避其納稅義務,造成對各主權國家稅基的侵蝕。

 

數位經濟是世界未來趨勢

近年來由於大數據和互聯網工具平台的普及,各國跨境電商如雨後春筍般出現,許多電商透過郵政小包,以化整為零的模式,規避稅負,造成進口國關稅損失。對此,有些國家鼓勵跨境電商交易,有些國家則開始實施嚴厲的監管,例如,俄羅斯對國外網店所寄的包裹加徵10%的關稅。

眾所周知,資訊化網路已經是世界經濟與生活模式不可逆的趨勢,作為資訊和通訊技術創新的產物,數字產品和經濟不僅帶來商業模式的重要轉變,使跨國企業全球價值鏈整合產生徹底的質變,同時也造成傳統經濟商業模式所構建的稅收規則必須改變。

傳統經濟下的商業活動通常會留下交易痕跡,如財產所在地、居住地、行為發生地等,因此較容易確定收入的性質及來源,進而基於收入的來源,判定相應的稅收管轄權,並通過合理的方式劃分利潤歸屬,同時再結合現有稅收協定,避免國際稅收爭議和雙重徵稅。

但在數字經濟下,交易通常具有數位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電子化等特點,使得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消費比較難以判斷。相應的,數字經濟下的經濟活動收入的性質及來源也相對難於確定,由此造成稅收管轄權判定和利潤歸屬劃分的難題。更值得關注的是,跨國公司還可能利用數字產品的形式或互聯網交易的方式,不在經營地設立固定的經營場所,從而在全球範圍內達到逃、避稅的目的。

數字經濟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虛擬存在。儘管非居民企業在收入來源國沒有設置固定的營業場所,但只要他們利用互聯網、數字技術和電子手段,在所得收入來源國境內持續進行實質性的營業活動,與來源國產生緊密有效的經濟聯繫,美國等國家即認定其在來源國設有「虛擬常設機構」,由此產生的營業所得應受到所得來源國的優先課稅,以確保租稅公平。另外,對於究竟是構成具有重大意義的銷售活動,或只是準備或輔助活動,也需要各國稅務機關仔細甄別認定。

數位經濟課稅公平性問題

隨著數字經濟時代的來臨,被大多數跨國公司視作生命線的傳統物流鏈已變得不再重要。同時,隨著依託數字經濟的跨國高科技公司快速崛起,其主要利潤或許已不再來自於實體產品,甚至很多公司根本沒有實體產品,而各類無形資產卻成了他們獲得超額利潤的重要手段。

從成本收益來看,根據經濟學原理,一方所履行的功能、義務、所投入的資產,以及所承擔的風險,應該與其所獲得的報酬相配合。不過,實務上,由於當前各國尚未針對跨境電商數字化交易稅收管轄權訂定統一的標準,造成許多跨境電商利用所得來源國與母國對所得來源認定的差異,尋找逃稅或避稅的機會。由於數據的利用可為企業創造商業價值,所以對數字資訊及相關無形資產的公平合理認定極為重要,這是各國必須克服與協調之處。

應加強追查電商註冊登記

網路平台如果接收到稅務機關有關賣方未履行納稅義務的通知,應立即暫停或關閉賣方帳戶,而不應容忍不履行網路市場交易法律義務的交易行為,以避免網路平台承擔電商賣方違法的責任和稅務成本。以德國為例,亞馬遜和ebay與德國稅務局合作,賣家一旦被查出違法,便立刻被禁止使用其平台服務。此外,各國政府應要求所有在網路平台從事銷售的跨境電商,都應對每一筆零售交易,開立雲端模式的電子發票納稅記錄證明。

此外,如果買方購買下載數位化產品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商業性使用有關該數位化產品中的版權權利,則有關款項可能構成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數位經濟的特色就是單筆金額不大,但規模卻愈來愈大,若對境外電商放水,將會對合法登記註冊的電商業者造成不公平的競爭。換言之,同樣做跨境數字交易,一個免稅、一個要稅,將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迫使優良合法註冊並繳稅的電商業者退出市場。

台灣應防堵跨境電商逃稅

台灣自2017年要求跨境電商落實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2018年開始繳納營所稅;2019年起要求電商在網路平台銷售開立電子發票給買家。但針對線上網紅、線上訂房、線上App 商店、線上影音、電子期刊等跨境電商未在所得來源國註冊,而是以現金交易模式,或人頭帳戶,或郵政小包等方式高賣低報逃漏營業稅等情形,台灣稅務機關應採跨國合作模式,共同追查跨境電商是否逃稅,以避免稅基侵蝕繼續擴大。

 

(作者係台灣網路大學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