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公務員黃國昌可以在上班時間跑電視通告,開記者會,四處宣揚政治理念,他更可以帶領同志,以暴力攻占立法院,聲援暴力攻占行政院,嗆聲要總統乖乖就範。他的豐功偉業,族繁不及備載。其言行顯然違反了所有人對公務員忠誠義務的認知,但卻完全不必受到任何責備與後果。
郭冠英則因為在下班後用筆名寫反台獨的文章,被台獨支持者人肉搜索出來,慘遭新聞局以「不忠、不謹慎」為由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並被監察院彈劾。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應受懲戒。」郭冠英既沒有違法,也沒有廢弛職務,那他為什麼被懲戒?另外,懲戒公務員的方法有申誡、記過、減俸、降級、休職、撤職等六種,而沒有違法的郭冠英居然受到最嚴重的懲戒。即使在戒嚴或白色恐怖時期,公務員在沒有違法的情形下,遭以「不忠、不謹慎」為由撤職,且剝奪工作權及退休俸的也很罕見。
看看以下兩個例子:保五警察莊文顯與不良分子交際,沾染上毒癮,甚至在服務單位吸毒,於是被開除,之後當起搶匪;台中市警局婦幼警察隊警務員段孝峰因實際經營美麗達公司,派遣小姐到酒店、舞廳、KTV坐檯陪酒,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並停止任用兩年。這兩名警察不僅違反公務員守則,還犯了刑法,罪無可恕,才被撤職。他們被撤職之後,都還要面對刑法的追訴。
郭冠英不是刑事被告,也不是民事被告,卻是史上第一個沒有犯罪卻被撤職的公務員,甚至在他被停止任用期滿,可以再任公職,以領到本屬於他的年資退休金時,都一再遭公然羞辱。以下逐條看一下郭冠英被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一、不忠。新聞局說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忠心努力」。新聞局指控的「不忠」到底是什麼?郭冠英獲罪是因為匿名的嘲諷台獨文章。台獨主張推翻中華民國,那麼新聞局的公務員批判台獨有什麼不對?如果郭冠英忠於新聞局和中華民國,忠於職守,那跟台獨為敵,到底錯在哪裡?相反的,主張台獨,暴力攻占立法院的黃國昌,不是才有「忠誠」問題嗎?
公務員黃國昌可以對中華民國不忠誠而坐領高薪,反台獨的公務員郭冠英卻反而被視為「不忠」,而被判公職生涯死刑。難道這個殺雞儆猴的故事是在告訴所有公務員,「台獨有理,愛國死罪」。只要主張台獨,做甚麼都可以:不必上班,不守公務員守則、違法犯罪,通通無所謂?還是台獨分子可享有治外法權或超國民待遇?
二 不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郭冠英獲罪的文章,是他下班以後以國民身分所發的言論,且還是匿名的,根本不是在執行職務,與不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有何關係?黃國昌卻一再於上班時間發動政治行動,許多甚至是以暴力違法的手段,遂行他的政治目的,難道他不該以「不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被懲處?
三、不謹慎。郭冠英到底做了什麼不謹慎的事?他獲罪的文章是以私人身分寫的,與職務或公務無關,難道是他筆名取得不謹慎,被台獨人士人肉搜索出來?這個好笑的理由居然登載在公文書裡。21世紀的台灣,竟然真的用這樣荒謬的罪名剝奪人權!
四、言論自由。公務員下班以後是否擁有一般國民的言論自由?如果郭的文章沒有違反任何法律,那政府憑什麼撤郭冠英的職?難道公務員下班之後,只能支持獨派政治活動、寫主張台獨的文章,否則就不配擁有言論自由?
五、人權。郭冠英在沒有違法的情況下,為什麼勤勤懇懇任職20餘年的公職生涯可以被人橫加剝奪?退一萬步而言,勞工即使被雇主解雇,其年資也不該被剝奪,退休金也不該化為烏有。郭冠英犯了甚麼法,國家竟可以剝奪他領退休金的權利?
六、公務員行政中立。根據《公務員職權行使法》,公務員在上班時間內需保持行政中立。因為憲法保障思想自由,公務人員當然可以信仰違反憲法的台獨,但上班時間內,卻絕不能鼓吹台獨或宣傳台獨。黃國昌可以公然這樣做而完全不受任何懲戒,而郭冠英在下班時間,用匿名寫捍衛中華民國憲法,批判、嘲諷台獨的文章,卻被剝奪公務員資格及退休金。
七、反中就可以享受特權。現在台灣有一種特殊的氛圍,只要是反中,就擁有至高無上的道德制高點,就可以有特權為所欲為而不必承受後果。
八、雙重標準。郭冠英案讓我們看到台灣的兩套標準:一種用來衡量台獨,一種用來衡量統派。相對於可以享受超國民待遇的獨派,統派在台灣其實早就成了過街老鼠,或亂臣賊子,人人可誅之。
提案彈劾郭冠英的監委錢林慧君一向主張台獨,她說自己「長久以來為言論自由奮鬥,但郭是不愛國,所以不屬言論自由。」馬英九也強調:「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若有挑撥族群、傷害人民感情、造成社會不安的言論,不該受言論保障。」
我們看到主張台獨的人擁有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可以高喊言論無罪,可以在朝為官,甚至可以占領公署,主張統一的人卻要被指為不愛國,挑撥族群,傷害人民感情。如果這不叫作法西斯,那什麼才叫法西斯?
哀台灣民主之亡!
(作者係政治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