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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高房屋免稅額度|王有康 在 Facebook 上分享!

台灣當局近年來調高房屋評定單價,主要在遏止房地產炒作,為照顧社會多數中低收入階層,建議提高房屋免稅額度,或將已納房屋稅作為個人所得申報的扣抵稅額,以符租稅公平。

 

房屋稅收占總稅收比重低

 

根據財政部統計台灣近三年來房屋稅的稅收變動情形可發現,104年房屋稅收69,421,961千元,占當年度總稅收2,134,857,093千元的3.25%,105年房屋稅收72,962,850千元,占當年度總稅收2,224,075,454千元的3.28%,106年房屋稅收76,723,547千元,占當年度總稅收2,251,246,001千元的3.41%。由此可見與所得稅相較,台灣的房屋稅收占整體總稅收的比重不高。

目前房屋稅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為稅基,乘以適用稅率,核課房屋稅。房屋評定現值是以「房屋核定單價」乘以1-房屋折舊年數x折舊率,再乘以房屋面積與路段率。現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其房屋現值的1.2%。

現行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依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但由於房屋標準單價過去多年來未調整,以致計算房屋稅的稅基偏低,宜蘭縣首先在102年將房屋標準單價調為2.16倍,台北市等縣市也在103年跟進調漲,其中台北市漲幅最高,為103年以前房屋標準單價的2.6倍;105年台南市等12縣市亦調漲房屋標準單價,其中,台南市更溯及「民國90年以後設籍的房屋」一律適用。

惟台北市106年考量原103年7月起調高新、增、改建房屋之標準單價,因漲幅為原來標準單價的2.6倍,為減緩因適用一次性大幅調高新標準單價房屋,產生遽增的稅負,重新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適用103年7月起新標準單價表的房屋,標準單價按70%計算,此後每2年遞增10%,分6年緩漲(106年7月起至112年6月止),以減輕房屋持有人的租稅負擔。

 

美房稅可扣抵個人所得稅

 

美國房產稅的徵收除州政府外,還有郡政府、市政府和學區,分別課徵郡稅、城市稅和學區稅。不過,美國聯邦政府在購屋方面提供許多租稅優惠措施,包括房屋持有人支付給郡政府、市政府的房屋稅金,可用來作為個人向聯邦政府繳納所得稅時的扣抵額,也就是說,房屋稅納稅人向聯邦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稅基的計算是「全部收入減去已經繳納的房屋稅」。換句話說,美國房屋稅可以當作個人申報所得時的扣抵額。

此外,美國聯邦政府對於特殊身分或收入低至一定標準的屋主,還另外提供特殊房屋稅抵稅優惠,例如殘障人士,致殘的犯罪受害者,致殘的見義勇為者、神職人員等,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減免稅福利。

 

大陸自有自住房屋免稅

 

中國大陸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是按照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財產稅。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徵收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但中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以下房產免稅:(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4)個人所有非營業的房產;(5)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目前大陸境內大多數地區對自有自住房屋仍然規定免繳房產稅,但房屋出租因有租金收入,因此仍需繳稅。不過,大陸針對納稅義務人繳稅確有困難者,得由稅務機關核實情況、減徵,或免徵房產稅。

 

免稅額度應提高至50萬元

 

對於房屋自有自住可否免繳納房屋稅,學界有不同見解。台灣房屋稅屬地方稅,房屋稅收對整體總稅收的貢獻並不高,更重要的是,納稅人購屋的錢,以及繳納房屋稅的錢,主要來自薪資收入或自行執業所得,而薪資收入或自行執業收入在申報所得時已經繳納所得稅,如果納稅人將歷年已繳稅的稅後薪資所得用來購屋,房屋又要被課徵房屋稅,事實上,相當於薪資所得被課了兩次稅。雖然薪資是會計流量,房屋是財產,屬於會計存量,但從財政理論來看,似與「同一收入不重複課稅」的精神相悖。

美國現行稅制允許房屋稅金作為個人向聯邦政府繳納所得稅時的扣抵額,事實上就是認同「購置房屋的來源與薪資收入係同一收入來源,不重複課稅」的租稅精神。

為減輕一般所得階層稅負,並反映近年來物價上漲實情,筆者建議,政府應修訂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5條9款「房屋僅作住家使用,且房屋評定現值遞減到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的規定,將10萬調高至50萬元,並籌妥替代財源,例如課徵空屋稅。

 

(作者係台北商業大學應用商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