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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因素造成美國難以管控槍枝|花俊雄 在 Facebook 上分享!

 

最近美國槍擊案頻發,728日在北加州吉爾羅伊,4人死、12人傷;83日在德州艾爾帕索,22人死、24人傷;84日在俄州代頓,9人死、27人傷。短短一周內連續發生三起大規模槍擊案,震驚全美。

 

據美國「槍枝暴力檔案網」統計,今年截至815日,全美已發生3萬多起槍擊案,造成9千多人死亡,18,000多人受傷,其中大規模槍擊案達255起。每次發生大規模槍擊事件後,美國民眾都會對政府槍枝管控不力提出抗議,但除了短時間的熱議外,似乎完全沒有產生作用。

 

美國民間槍枝氾濫

 

眾所周知,美國槍擊案頻發的根源在於民間槍枝氾濫,美國人口不到世界的5%,私人持槍數量卻占全世界的42%3億多國民居然擁有3億多支槍。有人因此戲稱「在美國買把槍,比買個麥當勞的漢堡還容易」。全美大大小小有執照的槍店或銷售商,包括實體店和網路店,多達5.5萬個,這還不算8千多個有賣槍許可的典當店及數千場槍展。而全美的麥當勞店不過1.4萬家。

半個多世紀以來,特別是最近二、三十年,抑制槍枝氾濫的呼聲不絕於耳,但政府始終找不到一套完善而有效的措施。其主要原因在於,擁槍在美國不是一個簡單的社會問題,它涉及歷史文化傳統等複雜因素。

 

憲法保障個人擁有槍枝

 

很大一部分美國人,特別是中西部和南部的美國人,認為個人擁槍自我防衛是美國的傳統,因為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明文規定「紀律良好的民兵部隊是保障自由州安全所需要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對此規定,美國社會,尤其是學術界,一直存在各種不同的解讀和爭議。

「公共權利論」者認為,第二修正案清楚表明保護的是民兵部隊,進而是「州」的公共權利,也就是「集體的權利」,而非「個人權利」。但「個人權利論」者則認為,該條文保障的是公民個人的權利,因為沒有個體化的民兵,民兵部隊就無從談起,因此,該條文保障的是個體的公民權,而「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屬於公民的「自然權利」,當然應受到保障。

 

擁槍有長足的歷史背景   

 

回顧美國歷史,第一批乘坐「五月花號」到達北美大陸的歐洲移民,遭遇猛獸和印第安土著包圍,又有其他歐洲殖民強權的環伺,必須依靠武器,才得以在新大陸落地生根和發展。北美13州逐漸形成後,各個州都依靠民兵自我防衛。隨著獨立戰爭打響,民兵的影響力進一步擴大,華盛頓組建的「大陸軍」就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普通百姓臨時拼湊而成的民兵部隊,他們在華盛頓的指揮,以及法國、西班牙、荷蘭等強權的支援下,最終擊敗了英軍,贏得勝利。

接著,傑弗遜等建國先賢一致贊成在新國家的根本大法中,賦予公民自由持槍的權利。傑弗遜在制憲會議的辯論中強調,公民持有和攜帶武器不僅可保護個人自由,也體現出一種對國家的責任和義務,它是公民應該具備的一種美德,代表他們隨時準備為捍衛民權與自由投入戰鬥。因此,1789年美國憲法增修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自然而然地把「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列入其中,並於1791年被批准生效。

在美國建國後的許多歷史時期,例如西部開拓運動、美國內戰,公民持槍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內戰時期,林肯政府鼓勵生產槍枝,並用槍械武裝了北方民眾,使北方最後取得勝利,維護了國家的統一。經過兩百多年的歷史,擁有和使用槍枝,在美國不僅是一項深入人心、難以動搖的憲法權利,也成為美國生活方式的一部分。

 

修憲難度高使禁槍不可行

 

允許個人持槍造成槍枝氾濫,從而導致槍擊案頻發,但美國從未認真考慮過全面禁槍,因為這涉及高難度的修憲問題。

美國建國243年以來,憲法原文從未被修改過,而只是增修了27個修正案。自1789年至今,共有一萬多個憲法修正案提交到國會,卻只有17個最終通過實施 ,成功率在千分之二以下。最近的一個修正案(即第27修正案:任何關於改變參議員和眾議員服務報酬的法律,在眾議員改選前不得發生效力)於1992年通過實施,至今已超過四分之一世紀了。

美國修憲案的提出與通過,必須得到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也就是說,當今眾議院的435位眾議員中,至少要有290位支持提案,而參議院100名參議員中要有67名支持提案。而且,任何修正案在國會以絕對多數通過後,還必須在7年之內得到四分之三(即37州)的州議會批准,否則修正案會被擱置或流產。修憲在美國既被視為是不可能的任務,因此禁槍從來不是政治人物的選項。看來美國的大規模槍擊事件一時是停不了。

 

(作者係旅美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