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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結合專法該如何命名?|許文彬 在 Facebook 上分享!

關於「同性結合」議題究竟將如何訂立專法,以回應2018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的結果,行政、立法部門的執政黨從政人士於12月6日聚會討論。到底這部新法的名稱是要叫作「同性伴侶法」,或是「同性婚姻法」,都還爭論不休,未達共識。

其實,透過這次公投結果反應出壓倒性多數的民意,已經很清楚地打臉當今主政當局原先的構想,甚且為2017年5月出爐的司法院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喝了倒彩。

在目前全世界只有極少數國家有同婚制度的情況下,台灣的主政者自認為是文明先進,卻招惹出社會內耗局面,確實不為主流民意所樂見。如今騎虎難下,也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不得已來制訂一個嶄新的法案。然而,連名稱都搞不定,那何不就稱之為「亞當夏娃另類法」吧?

回頭來檢視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編」的「婚姻章」因未保障同性婚,與憲法所定「平等權」、「自由權」有牴觸,所以是「違憲」,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2019年5月前)修正,或是制定相關的法律。如此把「民法」的整個章節,而不只是特定法條,認定是「違憲」,這是法制史上沒有前例的。

然而,解釋文又說這個章節只是「消極的沒有加以保障」,並非有何「對同性婚的禁止或限制」。殊不知,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已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而且,民法既只是消極未規定同性婚的問題,那又何來「違憲」之有呢?

現行民法「親屬編」的「婚姻章」,於1931年5月施行;乃是本諸「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而制訂。大法官會議於1994年做成的第362號,以及2002年做成的第552號、第554號解釋,也都先後一致強調:「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保障。」進而指出:「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這當然是立足於一貫的社會倫理價值而為憲法解釋。

第748號解釋的理由卻是:「同性婚」不影響「異性婚姻」,也沒有改變異性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大法官顯然也認同現行民法有關「婚姻」章節所建構的「社會秩序」。況且,該解釋將其「解釋之標的」稱為:「相同性別者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如此用詞,顯然也有別於現行民法所定的「婚姻」關係。

綜上可見,為同性結合關係而另立專法,而非對現行民法的修改,不僅是全民共識,也合乎第748號解釋。至於專法如何訂其名稱,立法者自應體會公投的民意,並依正確之法理而為。

 

(作者係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