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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什麼樣的高度自治權?

 

1984年12月、1987年4月,中國大陸分別與英國、葡萄牙政府談判,先後簽署解決香港問題、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陸續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相繼設立。

「一國兩制」方針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政策基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係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規定設立的。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長官、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組成。

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而享有保持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的權利。特別行政區擁有的自治權如下。

1.行政管理權:特別行政區有權自行處理有關經濟、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務,也負責維持區內的社會治安。在中央政府授權下,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處理對外事務。

2.立法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需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不符合有關條款,可將法律發回,但不做修改。

3.不實行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特別行政區原有法律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中者外,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4.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除繼續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做的限制外,對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此證明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政府的證明書。

5.其他權力:特別行政區居民裡的中國公民可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居民選出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的事務。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關及其人員均須遵守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特別行政區需辦批准手續,其中,進入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門徵求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