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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氣候治理合作正當其時|王正 在 Facebook 上分享!

   歷經兩周的馬拉松式談判,巴黎氣候峰會終於12月12日在195國的掌聲中通過了歷史性的《巴黎氣候協議》,同意將全球升溫控制在2℃以內,並努力控制在1.5℃以內。

 

兩岸可在氣候治理上合作

 

作為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巴黎峰會上不僅重申將於2030年把碳排放較2005年下降六成、設立兩百億人民幣的中國氣候變化合作基金,同時還將自2016年開始啟動與發展中國家的新合作,開展10個低碳示範區、100個減緩氣候變化的項目、1,000個應對氣候變化的培訓名額,展現出大國領導人應有的擔當。

由於兩岸之間的歷史糾葛至今未解決,致使台灣未參與《巴黎氣候協議》,但這不代表台灣便可以就此置身事外。相反的,台灣應當將此視為身為地球村成員應盡的責任,進而將發展綠色能源和低碳經濟視為產業升級與經濟翻轉的契機,同時主動與大陸開展氣候治理合作,藉此幫助台灣綠色產業進入大陸市場。

台灣海峽雖然在地理上將兩岸分隔,但是兩岸的天空卻相連互通,隨著兩岸人員往來交流日益頻繁,兩岸氣候治理合作的必要性已更加凸顯。通過兩岸氣候治理合作,雙方可以優勢互補,並且相互借鑒各自在氣候變遷、綠色能源和低碳經濟的治理經驗。

 

合作需要制度化

 

早在2008年海基會董事長江炳坤與海協會會長陳雲林首次會談時,便提出兩岸應把因應氣候變遷作為雙方重要的合作方向。自2010年起,兩岸更分別以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與中國循環經濟協會的名義,連續舉辦過數屆的「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通過該平台,兩岸官方的對口部門就應對氣候變遷進行了廣泛的交流,並確立將就「循環型低碳城市、綠色經濟、產業低碳、氣候變遷預警」等四大方向,進一步開展深入的實質合作。

儘管兩岸兩會簽署過《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但這些協議只涉及氣候治理的一小部分,未來兩會可以考慮研擬簽署《海峽兩岸氣候治理合作框架協議》,其內容可以包括低碳城市、再生能源、資源回收、綠色建築、綠色經濟、碳交易市場、環保教育、科研合作、交流研討等幾個主要面向。在此框架協議的基礎上,未來兩岸可以再針對具體領域洽簽合作協議,從而為兩岸氣候治理的合作建立制度化和常態化的法律依據。

對於氣候治理與政策規劃,大陸是採取由上而下的全面推動戰略,而台灣則是由多個部門之間採取水平互助的分散式規劃。未來兩岸進一步推動氣候治理合作,台灣方面需要有一個政策規劃與協作機制的頂層設計,來解決內部多頭馬車的問題。

 

合作需要實質化和產業化

 

如今碳交易市場在全球範圍的發展方興未艾,根據《京都議定書》規定,大陸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可以轉為「減量額度認證」(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ERs),並出售給已發展國家。大陸2013至2015年選定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等七個省市進行碳交易試點,2016至2020年將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2021至2030年將逐步建立大陸境內的碳交易市場,至2031年之後達到與國際碳交易市場的接軌。未來台灣應把握大陸和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的步伐和機遇,與大陸共同規劃「兩岸碳交易共同市場」的發展藍圖,建立「兩岸碳交易中心」,藉此使台灣能和國際碳交易市場連結。

此外,發展「綠色GDP」已經成為全球趨勢,對此歐盟早在數年前設立了歐洲的「環境經濟帳戶」(environmental economic accounts),運用「綠色資產負債表」(green balance sheets),來更加準確評估歐盟各國的自然資源和環保政策的實質效益,並預計在2020年前建立一套完整的「環境永續指標衡量系統」。為因應這一趨勢,大陸已於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浙江省湖州市、湖南省婁底市、貴州省赤水市、陝西省延安市等地進行試點,預計於2018年底前編製完成五地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

台灣必須把握此一趨勢和機遇,除了加緊編制各縣市的「綠色資產負債表」,也應和大陸產官學界研制共同的指標衡量體系。未來台灣的專業團隊還可以協助大陸各省市進行實測評估與編制量表,形成專業性的「綠色資產評估產業」,這不僅可以為保護兩岸的自然環境貢獻力量,也能孕育新興的綠色產業,形成兩岸雙贏合作的模範亮點。

 

(作者係台北人,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