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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遭歧視十大案例|楊國域(陸配) 在 Facebook 上分享!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在台大陸配偶有許多不合理的限制,本文從親情和倫理的角度提出若干例子,說明各項不合理處。希望更多人能夠體諒我們這些為人父母、為人子女的心情。

陸配在台灣這片土地上,選擇了自己的另外一半,而當我們必須在這裡開始生活的時候,才發現有太多的困擾需要面對。我們不希望讓家庭捲入任何政治風暴,然而,種種不合理的地方,已經不只是一般性的社會不平等,而是有針對性的族群歧視。在國外,華人遭遇歧視也就罷了,自家人還要歧視自家人嗎?令人痛心!

案例一。某女士在公立幼稚園當廚工,因表現良好而獲得錄用。正式入職時,才發現她是大陸籍而無法聘用。理由是「需設籍10年以上才得以從事公職」,而幼稚園的廚工、清潔工 「俱屬公職範圍」。試問,台灣的藍領工種何以成為大陸勞力者的禁區?

案例二。台灣現行規定對前婚生子女嚴格設障,子女申請長期居留必須經過長期等候,每年配額僅限於300名,給親生母親造成極大的心裡負擔。試問,該規定如何凸顯台灣的人文關懷?

案例三。取得身分證之大陸配偶,父母滿70歲才可在台申請定居,且需排隊,每年配額限60名。該規定無非是逼陸配為照顧其親生父母,不斷來回奔波台灣與大陸兩地,影響台灣的親情。試問,這是否在宣揚忠孝不得兩全?

案例四。陸配依親或長期居留期間,其兄弟姐妹無法申請來台探親。試問,台灣當局是否出於安全考慮,擔心陸配的旁系親屬是第五縱隊?

案例五。大陸女士嫁台灣男士,男方如有外遇,且沒有共同子女,離婚後必須在一個月內離境。如此,無辜女方的權益何在?

案例六。大陸女士嫁台灣男士,男方突有外遇,女方在大陸,得知情況後決定回台整理財物,辦理離婚,但如果此時證件過期,便需要男方簽字同意重辦入境團聚手續。試問,萬一男方拒絕簽字,女方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七。大陸女士嫁台灣男士,在大陸結婚生活,育有一女並入籍大陸。後男方因病過世。於是乎,母親只能帶小孩在大陸繼續生活而無權申請回台,甚至也無法繼承先生的遺產,更遑論允許小孩入籍台灣。試問這種以「不同居住地而剝奪女方權益」的規定。是否合理?

案例八。大陸女士嫁台灣男士,在大陸結婚,育有一女,但沒有辦理來台。後因個性不合離婚,離婚期間協議女兒歸男方撫養,但女兒帶來台後,男方另組家庭,女兒並沒有得到妥善照顧。後女士因緣際會又與一台灣男士相識並嫁來台,得知女兒狀況後,千方百計爭得撫養權,但因第二段婚姻也以離婚收場,女方必須在規定日期內離境,即使前婚生女兒並未成年,生母也不得以依親方式在台灣照顧其子女。

又,法律規定身為台灣地區人民之父母,前往台灣之申請得核給一至三個月的停留期,並得申請延期,但延期不得逾越三個月,而且每年在台總停留期間不得逾越六個月。試問,母親不在台灣期間,其親生骨肉該由誰來照顧?

案例九。大陸女士在大陸離婚並育有一子,後認識台灣男士嫁來台灣,卻沒生育。後因法令開放而申請前婚生子女入台,但其子女卻可能已經超越法定年齡。如今母親已在台生活多年,並習慣這裡的生活,且年紀漸長需要膝下子女照顧,然而,依照現行法令: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得核給一至三個月停留期間,並得申請延期,但每次延期不得逾越三個月,且每年在台總停留期間不得逾越六個月。試問,年長者孤苦伶仃,萬一身體出現狀況,其親人是否連及時趕回台灣的機會都很渺茫?

案例十。大陸女士嫁台灣男士,且育有共同子女。男方如有外遇,一旦辦理離婚,而男方不肯將小孩監護權給予女方,女方就必須在離婚後一個月內離境。如此可能意味著,母子、母女之間就從此骨肉分離。試問,社會倫理與公義何在

上文所陳述之例證均涉及台灣法律對兩岸婚姻當事人所造成的困擾。其他方面,諸如政府未妥善宣傳相關法令,導致民間機構誤解、曲解,助長對陸配的歧視,均加劇了陸配的精神負擔與物質損失。如果再詳列其他涉及大陸學歷、資歷、認證等方面的歧視性待遇,我則又必須再增加數倍篇幅一一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