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是大陸政府解決民族問題採取的一項基本政策。長期以來,這一基本制度安排對促進大陸少數民族地區的穩定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來隨著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出現不穩定狀況,大陸在修正和調整其民族政策的過程中,將會更加重視從制度層面,來化解潛在的民族衝突和矛盾。
民族區域自治為基本制度
根據大陸的憲法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共同組成了大陸的基本政治制度。大陸從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來落實其民族政策,這在世界上是較為少見的制度安排。具體表現在:
一是在中央層面專門設置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包括執行和貫徹國家的民族政策、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並努力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業的發展。其實,大陸早在1949年10月22日就已經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專門負責處理民族事務。在1978年的改革開放之後,該委員會作為重要的部委機構,隸屬於大陸國務院。
同時,為了便於培養少數民族人才,該委員會還下轄六所分散在各地的民族高等院校,即中央民族大學(北京)、中南民族大學(湖北)、西南民族大學(四川)、西北民族大學(甘肅)、北方民族大學(寧夏)和大連民族學院(遼寧)。在這些高校裡,絕大多數都屬於少數民族地區的學生,且他們有資格享受按月發放財政補貼,而同校的漢族學生卻並無法享受類似優待。
二是在地方層面,成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的自治區(州、縣)。
從目前大陸的民族概況來看,除占總人口的90%以上的漢族之外,其他55個民族人口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為了能具體落實對少數民族的保護政策,大陸目前在各個地方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此外還有1,200多個民族鄉。在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
在這些自治地方成立各級自治機關,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的70%以上,而自治地方的面積占大陸總面積的64%左右。因此,在設置各級地方行政機構時,大陸慎重處理漢族與各少數民族的差異性,並以特殊的制度安排來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民族自治地方採特殊政策
在中央和地方兩個層面的系統制度安排下,大陸長期以來對各級自治地方也採取了傾斜性的保護政策,並早在1984年就根據憲法條文頒布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基本法律。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與大陸的省(縣、鄉)的地方行政機構許可權相比,各級地方自治機關不僅擁有更大的行政與立法的自主權,而且也受到國家長遠發展規劃和具體政策的特殊關照。主要表現在:
一是地方行政負責人由民族成員擔任。
根據基本法律條文的規定,各級自治機關的行政負責人(區主席、州長、縣長)全部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這意味著必須由少數民族成員擔任地方行政機關一把手。同時,各級人大常委會中,都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
因此,僅僅從名稱上,就可以辨識不同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類別,比如廣西壯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吉林長白朝鮮族自治縣等,都是由相應的少數民族成員擔任區主席、州長和縣長。其實,這一做法不僅體現自治地方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利,而且也在實際上有助於維護少數民族的利益。
二是擁有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的更大自主權。
在法律規定上,自治地方擁有「自主安排、管理和發展本地方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管理地方財政」等經濟社會權力,在語言、宗教信仰以及風俗習慣等方面擁有自主權。比如在大陸相當激烈的高等教育入學考試(簡稱「高考」)方面,只要父母任何一方屬於少數民族,其子女即可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在長期嚴格執行的城鎮居民「一胎化」政策上,少數民族家庭不受此限制,等等。
但不可否認,大陸的絕大多數自治地方都位於西部地區,自然環境和經濟基礎相對較差,且多於中亞、南亞、東南亞等國毗鄰,導致境內外民族關係比較複雜。因此,為了能夠安定邊疆和提高少數民族地區的生活水準,大陸政府在稅收、財政和教育等諸多民生領域都長期採取扶持政策,並有計劃地在這些地區安排一些重點工程。據統計,以2001年至2010年間的西藏自治區財政狀況為例,中央為西藏提供財政補貼和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累計達3,100多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累計近2,000億元,年均增長20%以上,西藏財政每花100元,就有90多元來自中央財政。
三是國家以長遠戰略支持民族區域自治。
為促使少數民族所在地區能夠在繁榮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經濟社會的高度自治,中央政府將西部地區的發展納入國家發展戰略之中,以舉國之力支援西部地區發展。
自1996年以來,在中央政府的安排下開展東西扶貧協作戰略,主要由東部發達地區和沿海省份,以「一對一」方式,協助西部貧困地區發展,比如除西藏由中央直接負責外,諸如內蒙古、寧夏、新疆和廣西等自治區,分別由北京、福建、山東和廣東等省市給予對口援助。隨後,自2000年起實施的「西部大開發」戰略中,經濟發展、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皆為重要的戰略目標。為實現此目標,中央政府的財政投資主要傾向於基礎設施建設,比如青藏鐵路和青海玉樹等高原機場的修建等。此外,大陸政府針對西藏和新疆地區的特殊性,定期召開中央西藏工作會議和中央新疆工作會議,這在大陸其他少數民族地區是絕無僅有的。
總之,大陸以國家戰略高度經略少數民族地區開發,這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效能發揮具有實質的推動作用。
民族區域自治面臨新任務
經過60多年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大陸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執行和落實中,也被賦予了更高的政治期望。尤其是西藏和新疆等地經濟社會取得明顯成效之際,一些少數民族成員卻採取極端行為,使得該制度面臨著新的時代考驗。當少數民族地區的物質欲求被逐漸滿足後,對精神和信仰的追求就會變得更為強烈,這對大陸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形成新的壓力。
因此,面對日趨複雜的民族關係,大陸應以更開闊視野和長遠眼光來認真對待,更加注重從制度安排上促進各民族之間的相互信任和交往,例如除繼續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之外,也鼓勵各少數民族內部的感情溝通、協調處理區域自治,以及促進各民族間的感情融合等等。
具體而言,對於目前在部分自治地方出現的一些少數民族成員的極端行為,就應當在具體落實自治制度的過程中,注重將尊重、平等、寬容、信任和真誠等理念,融入到日常生活的點點滴滴,讓各種潛在的怨氣,在充分接觸中轉化成坦誠的溝通,用真誠和真心去換取相互之間的信任和互助。這些在理念層面的相互溝通和理解,可能會以另一種方式,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團結互助。
總之,在長期的歷史演變過程中,大陸各民族之間呈現出「大雜居、小聚居、交錯雜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點,這也導致「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客觀現實。因此,在這種盤根錯節的民族關係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保持民族團結和穩定方面的價值,其實並不牽扯太多的意識形態色彩,而應更多體現為一種理性的制度安排。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