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台北地檢署偵辦大巨蛋案,認定前台北市府財政局長李述德在議約過程中,做出「不收營運權利金之決定」,涉嫌圖利遠雄集團。這個「圖利罪」顯示檢調對BOT的無知,也可看到台灣政治的惡鬥、司法的不公。
「圖利罪」凸顯問題
台北地檢署認定李述德有「圖利罪」,顯示台灣的病還真的不輕:不要說檢調對BOT的認知讓人駭異,BOT是否有著雙重邊準?是否選擇性的處理同一類型的案例?在在讓人困惑。
BOT的「圖利」圖的利為何?固然有「私利」,更有偉大情懷之「公利」。這就牽涉到BOT的精神,國人不解,隨著特定媒體起舞,衍生更多政治亂象。試想隨意的一個「圖利罪」,使得未來誰還敢主持政府BOT的談判會議?如果台北地檢署的認定可以成立,則檢視高雄巨蛋的情況會更為嚴重;如果黨外時期就批評司法檢調有問題,當前司法檢調的病恐怕更嚴重。
BOT有何種「利」?
BOT是Build(興建)、Operate(營運)、Transfer(移轉)方式,由政府提供土地,由財團施工建造,建造完成後由財團營運,經營期限到了,連同地上所有物都歸屬於政府。如高鐵、高捷、高雄巨蛋、台北大巨蛋,都是在BOT概念下進行。
BOT的推動,民間企業並不是慈善事業,它必須花費鉅大的經費來完成工程,如果沒有利益,企業憑什麼花如此多錢,接下巨大的工程?所以BOT第一個利就是廠商完工後,必須是能獲利的,廠商覺得有利,熱心參與,這是BOT的基本概念。
透過BOT可以運用民間的龐大資金、有效能的經營能力,使得都會區快速成長與繁榮,達到政府、財團、人民三者皆蒙其利。當年高雄巨蛋並未「訂定權利金的收取機制」。高雄市如此表示:「《促參法》並未規範權利金的計收額度和方式,當初高雄巨蛋BOT案流標多次,是基於特殊投資環境因素及推動公益政策考量,且財務計畫經當時甄審委員會評估自償率不足,才未定權利金收取機制。」「如果」一切內情都如高雄市政府的描述,則高雄市府讓我們動容,高雄市府是多麼的為推動公益政策而「自我限縮」,對高雄市民的未來著想是何等「忍痛」付出。BOT案,政府高層與承辦人員的政策決定,或可能對財團較為有利,但其中實不乏當事人為「市民圖大利」、「為政府發展圖大利」的「公利」情懷。
BOT的「利」除了上述兩利,亦有以下兩種負面的「利」:
一是承辦BOT的官員想拿好處,而收了廠商的錢,為廠商圖更多的利得。這是官箴敗壞的表現。這種情形司法應該追究到底。
二是政府違反規定,以金錢資助BOT案的廠商。BOT案的基本精神,就是政府不須出資,由廠商出資。如果政府後來出資,這就違反了BOT的精神,司法單位應該要嚴查究辦承辦人員。高雄巨蛋BOT案,高雄市政府給予廠商15億元開發補助金,值得深究。
北高兩個巨蛋大異其趣
如果同樣對比台北市大巨蛋、高雄市巨蛋,會發現以下結果:
(一)整體興建費用部分:高雄巨蛋78.3億元(政府出資15億元,民間63.3億元);台北市大巨蛋園區所有建物逼近300億元,大巨蛋蛋體已逾130億元,全由開發商遠雄出資,台北市政府0出資)。
(二)營運權利金部分:高雄巨蛋0元,完全沒有回饋金計畫;台北市大巨蛋0元,以超過營收千分之二的回饋計畫代替。
(三)變更設計部分:高雄巨蛋將體育中心及旅館變更為百貨公司沒有事;台北市大巨蛋則因變更設計放大檢視。
如果台北市大巨蛋營收權利金0元,被台北地檢署認定涉嫌「圖利」遠雄集團;那麼高雄巨蛋營收權利金也是0元,是否一視同仁的認定涉嫌「圖利」廠商?以漢神巨蛋營業額超過百億,其營運年限到2054年,將有3700億元營業額,如依台北市廉政委員會說明,台北大巨蛋可收營運權利金1%計算,高雄市府將是「損失了37億元的營收權利金」。高雄市政府沒有收營收權利金,既未被認定是「圖利」漢神巨蛋,也未見到高雄市政府因為漢神巨蛋營運狀況很好,而比照柯市府做法重啟談判。
馬政府時,台北大巨蛋有超過營收千分之二的回饋計畫代替;高雄巨蛋完全沒有回饋金計畫。台北大巨蛋是完全零出資;高雄市巨蛋則政府出資達15億元。依地檢署認定李述德「圖利罪」,以後何人還敢主持政府的談判會議?又有何人敢主導BOT案?只要下一個政府認為前政府「沒收營收權利金」就是圖利;或下一個政府認為前政府「少收營收權利金1%」就是弊案,這樣的政治環境如何能讓台灣發展?
台北大巨蛋遭北市府勒令停工超過兩年半,現雖局部復工,但政治鬥法、司法介入,台灣只會繼續原地打轉,向下沉淪。
(作者係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