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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應在遵守國際法上有雙重標準|張健豐 在 Facebook 上分享!

 

日本在南海仲裁案後要求中國大陸及台灣須尊重與遵守判決。但反觀其在近兩甲子以來一再違反國際法,可見其要求對國際法的遵守有雙重標準。

 
  
  近兩年,日本首相安倍晉三一再呼籲所有國家都要遵守國際法,反對「強權即公理」。但當日本要求其他國家遵守國際法的同時,自己是否應以身作則,更不應有雙重標準?

 

日本南海仲裁案自我打臉

 

以最近的南海仲裁案為例,日本支持菲律賓片面提出的南海仲裁案。該仲裁裁決否定了「九段線」(U形線),亦即否定了1947年中華民國政府審定的「南海諸島位置圖」(「十一段線」),但這項「歷史性權利」,當時的南海鄰國與其宗主國(美、英、法等列強)並未表示過異議。另外,太平島也被矮化為礁,這樣,太平島所劃定200浬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也將會被否定。

回顧1938年3月30日,日本將南海之珊瑚礁島,即新南群島(南沙群島),以公文編入台灣總督府管轄的隔年4月19日,《台灣日日新報》就以「廿年前新南群島絕對是帝國領土」為標題,引用探險隊長─日本海軍退役中校小倉卯之助於1918年對長島(太平島)的發現,證明是日本領土。按照國際公法,「發現+命名」不等於擁有主權,取得主權的重點在於聲索國是否曾經「有效占領+行政管理」,並且還必須提出有關的官方歷史文獻證據。該報紙除忽略了小倉對該島有中國人居住遺跡之相關記載,也刊出了三張有關長島的照片。這正好給在這次南海仲裁案中,將該島矮化為礁的日本籍庭長打臉。

 

日本很早即接觸國際法

 

日本接觸國際法始於中英鴉片戰爭(1840-1842)前夕,林則徐出於瞭解「夷情」之需,派人翻譯了滑達爾(E. Vattel)的《國際法》,並首次運用國際法中的規則向英王發出一封《擬諭英吉利國王檄》,試圖通過外交手段阻擋英國人的鴉片貿易,後來晚清思想家魏源將此及林則徐幕僚翻譯的文書合編成《海國圖志》傳至東瀛,啟發了日本的明治維新。1862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illiam Alexander Martin) 開始著手翻譯美國國際法學者惠頓(Henry Wheaton)所著的《萬國公法》為中文,1864年出版。出版後的第二年,即從中國傳入日本,明治維新前後的日本學者,開始接受國際法時,就是使用「萬國公法」一詞。

1870年代,日本學術界始有人將 international law一詞譯為日文漢字「國際法」。但直至20世紀初葉,日本出版的法律辭典,仍將 international law 譯成「萬國公法」、「公法」、「國際公法」和「國際法」。萬國公法一詞雖因清末中國法學界接受日本學者的漢字譯文「國際法」而逐步消亡,但公法一詞保留了下來。

 

違法擊沉「高陞號」

 

日本雖於明治維新時就接觸了國際法,但在近兩甲子以來,它不斷踐踏國際法、奉行強權政治。除故意歪曲歷史,掩蓋事實真相,無視國際法的存在,還屢屢挑起事端。

在甲午戰爭爆發前夕,日本軍國主義的軍神─東鄉平八郎,下令日本海軍擊沉載有1千多名清兵的英國籍商船「高陞號」。事件就發生在朝鮮半島之豐島西南方向,位於朝鮮島嶼蔚島以南約1海里,按照當時國際通行的3海里領海制度,此海域屬於朝鮮領海。日本在朝鮮的領海範圍內臨檢、攻擊懸掛英國國旗的商船「高陞號」,既是對朝鮮主權的侵犯,也是一種破壞中立的行為。

而且,日本未經宣戰,突然挑起戰事,違反了當時國際法關於宣戰的規定。根據1864年出版的《萬國公法》,「國家與國家間非先有明白的警告不得開始戰鬥行為,此項警告或出以宣戰之形式,或依最後通牒而附條件的宣戰。」

日本在朝鮮領海首開戰端亦侵犯了朝鮮主權。根據《萬國公法》規定,「沿海各處,離岸十里之遙,依常例亦歸其管轄也。蓋炮彈所及之處,國權亦及焉,凡此全屬其管轄而他國不與也」。「各國艦船以去岸三英里才可以自由航行,不歸他國管轄」。據此規定,日本在朝鮮領海內突然挑起戰事,違反了國際法關於沿海國領海主權的規定。

再根據《萬國公法》關於戰時中立的規定,如果該船的船主、租船人或船長並不知道戰爭爆發,或者雖然知道戰爭爆發,但船長沒有機會卸下旅客,則不被認為從事「非中立役務」,交戰國不得拿捕或攻擊該船,可允許其返回出發港。在「高陞號」被擊中沉沒後,許多清軍官兵落入海中,此時日本軍艦不但不施以援手,反而向落水者射擊,完全違背了1864年關於《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的公約》適用於海戰的精神,是公然蔑視和違反國際法的暴行。

而在整個甲午戰爭的過程中,日本軍隊不僅在海戰中違反戰爭法規,在陸上戰爭中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更是罄竹難書。日本軍事當局乃至日本政府對日軍違反戰爭法規的犯罪行為一清二楚,但他們一方面盡力封鎖消息,一方面大作表面文章,以給西方國家造成日軍在戰爭中完全遵守國際公法的錯誤印象。

 

非法攔截爹利士輪

 

在台灣割讓給日本後,日本政府向國際列強保證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即現在所稱的公海航行自由權。但在1895年10月21日,英國籍商船「爹利士輪(Thales)」於距離廈門港15海里遠的台灣海峽,遭日本軍艦在公海上攔截。對於「八重山艦」在公海上攔截「爹利士輪」強迫停船接受臨檢,而且並未發現抵抗日軍的劉永福,此種違背國際法的行為,自非當時國勢如日中天的大英帝國所能容忍。

10月22日英國東洋艦隊司令官亞歷士布雷(Alex. Buller)以書信詢問當時率領日本海軍常備艦隊的有地品之允司令長官,要求他對於麾下「八重山艦」的舉動是否有違國際法,以及該命令是否出自有地氏作答覆。由於要在海洋上進行臨檢,臨檢國必須知曉有搭載反叛人員船隻欲航向本國所占有領土時始得為之。而「八重山艦」欲逮捕離開台灣者,明顯違反國際法,可視為侵害船旗國船隻的權利,英國政府要求(1)謝罪;(2)賠償船隻損失;(3)處罰「八重山艦」艦長;(4)向國旗發射禮炮的權利。英首相曾微笑陳述日本海軍軍官未研究國際法是遺憾之事,日本外交公使只能推諉,此為日本首次對外戰爭,致有此失敗來作答。

 

日本應反省自己違法行為

 

在1937年盧溝橋事變之後,到1941年中國向日本正式宣戰之前,日本海軍將中國沿岸封鎖,造成蔣介石政府僅能將船舶轉由第三國以外人名義從事運輸。日本為了斷絕海上之路,嚴厲扣留懸掛外國旗之船舶。但依照國際公法,要中日雙方宣戰後,日本才能執行「戰時封鎖」和海上臨檢權,以阻絕一切的軍火或其他軍需品乃至糧食的接濟。

由上可見,日本雖然自明治維新後接受國際公法。但秉持「強權勝於公理」原則,對周邊弱小國家反而不遵守國際法。誠如20世紀英國哲學家羅素(Russell Bertrand)所評:「日本人只學習西方那些產生財富和軍事力量的東西,他們既學了西方的缺點,又保留了自己的缺點。」日本應深刻自我反省過去違反國際法的戰爭罪行,才能真正向文明國家邁進。

 

(作者係歷史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