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七次修憲內容為何?現行的修憲程序為何?
李登輝1990年就任第八任總統後,就積極推動修憲,自1991年第一次修憲至其2000年卸任前,共進行了六次修憲,陳水扁在任內又進行了第七次修憲。七次修憲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次修憲(1991.4.22),第一屆國民大會通過10條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1)明訂第二屆中央民代產生的方式、任期及選舉時間;(2)為因應廢止動員戡亂條款,賦予總統頒布緊急命令的職權;(3)以法律規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次修憲(1992.5.27),第二屆國民大會(1992-1996)通過憲法增修條文8條,主要內容為(1)總統、副總統改為直選,其選舉方式由總統於1995年5月20日起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決定之;(2)明訂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職權;(3)直轄市市長及台灣省省長改由人民直接選舉。
第三次修憲(1994.7.27),將增修條文18條改為10條,主要內容為(1)總統選舉自1996年開始改為人民直接選舉;(2)總統任免人員無須經行政院長的副署。
第四次修憲(1997.7.18),第三屆國民大會(1996-2000)將增修條文增修為11條,主要內容為(1)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需經立法院同意(即「取消閣揆同意權」);(2)總統咨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3)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4)司法院長、副院長改由大法官兼任;(5)精簡省級政府組織(即「凍省」)。
第五次修憲(1999.9.3),修正增修條文第一、第四、第九及第十條,主要內容為(1)增加國民大會代表名額至300人;(2)第三屆國大代表及立委任期延長至2002年6月30日。
第六次修憲(2000.4.24),由於大法官於2000年3月24日做成解釋,第五次修憲條文應自解釋之日起失其效力,第三屆國大代表在卸任前通過修憲,修改國民大會為非常設機關,其職權僅保留(1)複決立法院所提之修憲案,(2)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3)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第七次修憲(2005.6.7),300名任務型國大代表複決通過立法院的憲法修正案,主要內容為(1)立法院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委1/2以上之提議,全體立委2/3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2)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國民大會從此廢除);(3)領土變更、修憲程序:立委1/4提議,3/4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4)立委自第七屆起,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5)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一人);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不分區及僑選部分(34)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1/2。
依據第七次修憲,現行的修憲程序須經立委1/4提議,3/4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公告半年後,經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