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目錄

陸配工作權明顯改善|王如玄 在 Facebook 上分享!

  在2008年以前,大陸配偶(指與在台灣有戶籍者結婚之大陸人)在台工作權益,向來與在台外藉配偶(指與在台有戶籍者結婚之外國人士)不同。
依當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大陸配偶想要在台灣地區工作,首先要經過兩年的團聚期(即陸配可以申請來台生活,但每次停留不得逾六個月),然後在結婚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時,則可申請在台依親居留,但在這為期四年的依親期內,亦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八種對象(例如台灣配偶屬於低收入戶、年滿65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患有重病、或是家有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等)才能申請工作許可而得在台工作。換言之,和台灣人結婚的大陸配偶在前六年原則上是不容許在台工作的。
  相較於外配只要在台居留即得在台工作,待遇的確有所不同。之所以有這樣的差別待遇,應是源於立法之際的時空背景,或由於開放之初,假結婚真打工之案例時有所聞,因此希望予以遏止,或由於台灣人民的確擔心影響台灣的就業市場。
 
2008年以後
  2008年底勞委會想要打開這樣的限制時,民間尤其是立法院仍有許多不同的聲音。最大的爭議在於是否會因此而影響台灣人民的就業機會和權益。當然也有人泛政治化的來解讀這整件事情。
  整個開放過程在當時媒體幾乎都以頭版來報導,而且報紙社論也多所著墨。
  我在立法院報告時,很清楚的交待了整個開放陸配工作的緣由:
  「....我在民間從事社會運動的過程中,一向認為平等及尊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對台灣處理陸配及外配存有差別待遇的情況,我的立場是認為這對陸配是不公平的。我在擔任律師時,也接到很多陸配的案子,我一直認為應該給陸配一個公平的對待」(見台灣立法院公報第97卷第53期委員會錄457頁);
  「…我們在討論(開放陸配是否會影響台灣人民就業機會)這個議題時,即(開放)外配有工作權會不會影響到台灣本國人的就業機會市場,從來不會有人有不同意見,(但對陸配就會有不同意見),從此可以看出我們對待外配及陸配的確存有某種歧視的待遇。」
  「她們已經嫁到台灣來,是在台灣生存的一個人,如果對她們有敵意,她們生下的小孩會如何被看待呢?」
  「台灣之子因為他們的母親而被以一種異樣的眼光來對待,對這些小孩而言,其實是一件非常殘忍的事情。其次,他們也不是無條件就可以跑進來工作,在團聚的階段其實並没有放寬,與外配是同樣的處理方式。經過線上面談,決定其結婚的真偽,並確認在台灣有生活過一段時間,或者已經在台灣生了小孩,這樣才能進入依親居留的階段,方可以在台灣具有工作的權利。如果是在這種情境之下,我們給其一種比較合理的待遇,讓其能夠有能力來照顧家庭,而不會成為台灣的依賴人口,這對台灣的整體社會而言,應該有正面的幫助」(同上出處第458頁)。
  簡言之,大陸配偶是台灣的媳婦,台灣人習慣把妻子稱為內人,所以她們不是外人。更何況她們是台灣之子的母親,出外工作撫養照顧家庭也是對台灣有利,因此最後政策上也就開放了陸配的工作權,只要可以在台居留即可在台工作,而且不用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證。
 
陸配工作權益的類型
  對陸配的工作權,除上述的居留期間即得在台工作的開放乙事較受社會各界關注外,事實上這幾年來還有更多的照顧,如附表所示。
  在我擔任勞委會主委任內,不但放寬陸配婚姻存續但居留期限屆滿,以及離婚但居留未失效皆仍可在台工作外,還通過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提供暫時找不到工作的大陸配偶臨時工作津貼六個月(金額類同基本工資)。
  且為鼓勵雇主願意聘僱大陸配偶,也提供奬金給雇主優先聘僱大陸配偶。另,大陸配偶參加職訓也可請領職訓生活津貼;且能工作即得參加技能檢定取得勞委會核發的技術士證。而於2009年通過的《就業保險法》更將陸配納入就業保險範圍,陸配雖尚未取得台灣身分證仍能請領失業給付,以及拿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此外,2011年5月1日《工會法》修正施行,刪除工會理、監事應有台灣國籍的限制規定,使陸配可以自行組織工會或加入工會,並可以擔任工會理、監事及負責人。又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如對陸配工作權有所歧視,例如告訴陸配非台灣出生者即不予聘僱,即構成出生地歧視,雇主將被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實務上也曾有這樣的案件發生,經主管機關予以裁罰。這也是陸配在台工作上可以主張的權益,因此有此遭遇的陸配可依法向各縣市勞政單位提出申訴尋求救濟。
  陸配離鄉背井到台灣來,的確需要政府更多的照顧才能落地生根,既已嫁到台灣即無內外之分,陸配身為台灣之子的母親對這塊土地的認同、融和相信是與日俱增。這是一個需要大家共同協力的社會。
(作者係執業律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