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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與「教化可能性」|許文彬 在 Facebook 上分享!

據媒體報導,最高法院於36日為一件2012年底發生的惡性重大殺人案進行言詞辯論,請台大醫院吳建昌醫師說明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以作為是否判處死刑的依據。吳醫師回應指出:「教化可能性」並無明確的定義,一個犯人是否有教化的可能,應該是由法官自己來判斷,「我不能越俎代庖」。

旨哉斯言!長久以來法院把「教化可能性」當成殺人重犯的免死金牌,這樣的執法迷思如今被台大醫師的一句話點破。從而也可讓社會一起來省思:法院輕縱殺人重罪,既讓無辜受害者死不瞑目,遺屬亦難甘服;究竟該如何還給被害人的人權公道,始符合善良百姓的法律感情?

就法論法,其實「教化可能性」根本不是法律所規定的免死量刑理由;何況這也只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而今執法者竟憑此就放惡徒一馬,豈是刑事法制之本旨?

況且,若用「無期徒刑」來取代「死刑」,不但需耗費人民納稅錢養他一輩子,更占用牢獄空間。難怪目前各監獄人滿為患,管理上徒增困難,以致弊端叢生;甚至還要擴建監獄,豈非台灣之恥?

觀乎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量刑標準的審酌事項,都是在犯罪當時或之前所存在的因素,例如: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行為人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受刺激、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損害等等;至於「犯罪後之態度」,也是屬於行為完成、迄法院裁判時的情形。

而今所謂「教化可能性」,則是指判決確定之後、犯人服刑的狀況,刑法上根本未列此為法院量刑審酌事項。況且,刑法第57條開宗明義就宣示「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因此,犯人未來服刑的教化結果如何,並非法院是否判處死刑所應考量。何況衡諸經驗法則,法官於裁判時,顯然無從審酌及此。

按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罪行的懲罰。」足見針對「最嚴重罪行」,法院還是可以判死刑的;至於什麼樣的犯行才符合「最嚴重罪行」的要件,自應本於公平正義的法制本旨來認定。從而,筆者建議司法院應公開宣示「對於最嚴重罪行,該判死刑就判死刑」的刑事政策。這是通案,無涉審判獨立的問題。

目前台灣監獄人滿為患,據官方統計,近年「人口監禁率」大約每10萬人就有270人在監,對比鄰國日本的50人、南韓的100人,實在高出甚多。而「以無期徒刑取代死刑」或是原因之一。

總而言之,所謂「教化可能性」作為免死判決的理由,於法、於理、於情都站不住腳。依筆者之見,「司法改革」就應該從這裡改起。

 

(作者係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