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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插管」,何來「拔管」?|許文彬 在 Facebook 上分享!

    為了台大準校長管中閔獲遴選通過後的聘任爭議,原教育部長潘文忠終於在拖延逾百日後的4月中旬辭職,社會上有人酸說「卡管不成,反而卡到自己」。而新的部長吳茂昆上任後,被頻頻爆料曾赴大陸兼職、溢領研究費、在美國開公司等諸多不適法之嫌;使得教育界籠罩一層烏雲,令人感歎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各大學都已在2月26日開學了,然而,台灣大學的校長職位,到筆者為文之日竟還懸缺;校務運作空轉,不只台大人難過,恐怕整個社會也會為「政治進入校園」而難過。

這爭議到底如何了結,自應本諸對事不對人的原則,就法論法,以尋求正確的法制良方;而不應陷入因人設事的窠臼,更切莫依意識形態做取捨。

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由學校自己組成;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按照法條的文義解釋,學校組成的委員會在選出校長後,應報教育部完成聘任程序,教育部只是扮演發給聘書的角色而已。

如果有人對人選的產生有爭議,教育部既無義務去查清楚,法律亦未賦予其查清楚的權力。教育部最多只能說:對不起,我只是發出聘書;法律上,我既無義務、也沒權力去查清楚。

解決爭議的法律途徑,只能向前述的法定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申訴,只有該委員會才有權力查明、釐清真相。如果爭議者還不服,那就應該自己去尋求到底有無進行申復、訴願的程序可循。假若找不到任何法條可以進行不服的程序,那就表示法律途徑已窮,誰也不能再有爭議了。

這也就是大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所定的: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而這正是大學自治精神的體現。

以台大這次校長人選遴聘過程的爭議為例,管中閔既然被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且已報部,那麼,教育部不應有第二句話,依法就應無條件聘任之。仿照新聞媒體聳動的文字用語來說,教育部加以聘任就是「插管」;之後若有人要爭議,那也只能日後再尋求如何去「拔管」。而今,都還沒「插管」,何來「拔管」?甚至教育部還要召集所謂跨部會的諮詢會議,提供其參考意見云云,那就真有違法濫權之嫌矣!

總之,台大校長到底誰當比較好,局外人沒資格去說三道四,所以是不能管,或管不著。然而,身為台大校友,筆者關切的是:大學自治的崇高理想,豈能遭政治人物踐踏?

 

(作者係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