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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看待《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編輯部 在 Facebook 上分享!

1951年9月,美國邀集的對日和約會議在美國舊金山召開。9月8日,舊金山和會上簽署了《舊金山和約》。該條約第2條提到「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千島群島、庫頁島、南沙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和要求」,卻刻意未提這些領土的歸屬,而中日之間則應「以雙方另訂條約解決之」。

為什麼舊金山和會未邀請中國,《舊金山和約》又為何僅用「日本放棄……」這樣的措辭呢?這是因為國共內戰,在台灣的政權和大陸的政權都認為自己代表中國,堅持互不相讓,《舊金山和約》遂採取了迴避的作法。不過,上述措辭絲毫不影響台灣屬於中國,並已歸還中國的客觀歷史事實。又由於當時東西方陷入冷戰,參加會議的12個國家中,蘇聯、波蘭、捷克三國拒絕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中國大陸從一開始就不承認《舊金山和約》,並多次對外宣告該約違反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非法和無效的。

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必須與中國簽訂單獨和約。美英兩國於1951年6月的倫敦會談中達成妥協,讓戰敗的日本自行選擇簽訂中日和約的對象。日本首相吉田茂即利用英國承認北京政府,美國支持台北政府的國際分裂,施展腳踏兩條船的外交手腕,企圖漁翁得利。

中華民國政府為贏得中國代表權與日本簽定和約,大力遊說美國國會議員。1951年9月14日,56位美國參議員向美國總統上書,要求日本必須與台北的國民政府締結和約,作為批准《舊金山和約》的條件。由於韓戰膠著,美國也樂於幫助國民政府向日本施壓。10月15日,國民政府行政院新聞局發表放棄對日索賠。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政府趕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七個半小時,和日本政府在台北簽訂《中日和約》。《中日和約》合約第二條承認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列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的主權」;第十條承認「台灣與澎湖人民具有中國國籍」,清楚表明日本承認台灣和澎湖列島置於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下。

1972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建立外交關係。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中華民國外交部隨即宣佈與日本政府斷絕外交關係。

大陸原要求日本宣佈《中日和約》是非法的,必須廢除,日本為保留顏面,改由外務大臣大平正芳正式宣布:「日華和平條約失去存續的意義,認為終了」。不論怎麼解釋,《中日和約》於1972年9月29日正式失效。

以上情況表明,兩岸先後與日本之間的雙邊合約、協議,從法律上徹底解決了曾被日本霸占的台灣歸屬中國的問題。由此可見,台獨分子借《舊金山和約》或《中日和約》,鼓吹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根本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