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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罪修正違憲且有損民主|齊光裕 在 Facebook 上分享!

 

立法院新增訂《刑法》將外患罪的適用區域及對象,從「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擴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直接將外患罪章適用於共諜案,這不僅違憲,也嚴重傷及台灣的民主自由。

 

 

外患罪修正爭議更多

 

立法院57日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所提新版修正動議,增訂《刑法》第1151條,明定「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將外患罪的適用區域及對象,修法從「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擴及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直接將外患罪章適用於共諜案。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指出,因為現行憲法規範的領域和現實狀態不一致,《刑法》長期以來無法發揮保護國家安全的功能,以致共諜被輕判,背叛國家的退將判刑確定後,還能領到高額退俸等畸形現象。然本次修法,以及王定宇的說法,顯示了更多爭議:首先,修正之外患罪條文涉及違憲;再則,將外患罪擴張適用,大開民主倒車。

 

外患罪修正明顯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它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而訂定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一般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二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三、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台灣最高法院在108年《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揭明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此地區之主權。基此,苟『行為地與『結果地』有其一在大陸地區者,自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向為本院之見解。」本判決亦明白指出「但立法委員迄今亦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也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

民進黨與時代力量立委不敢提出中華民國領土變更案或直接走向台獨,卻聯手修正《刑法》外患罪,將「大陸及港、澳地區」都列入外患罪之範圍,明顯否定大陸及港、澳地區為我中華民國領土,此與憲法、大法官解釋與最高法院歷來的判決均有牴觸,明顯違憲。此一修正1151條直接將對岸視為外國,是將法理台獨具體而微的呈現。

 

破壞民主自由、兩岸交流

 

將「大陸及港、澳地區」列入外患罪之範圍,不僅實質違憲,未來更將嚴重危害及台灣內部民主、言論自由及兩岸交流活動。設若台灣內部有學者之學術研究、或民間團體、或政黨人士支持、討論「憲法一中」概念下的兩岸和平統一議題,恐將觸及外患罪第104條:「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則,未來台灣各級地方政府乃至村、里長、民間組織、民間社團、各級學校與大陸方面洽簽民生、經貿、文化、教育之相關協議、交流協議等等,都有觸犯外患罪第113條「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虞。

 

民進黨大開民主倒車

 

質言之,將外患罪納入大陸、香港、澳門,將懲處的不僅僅是共諜,更將可打壓、整肅支持兩岸經濟、貿易、文化、教育等擴大交流的台灣各界人士,製造島內肅殺氛圍。

回顧1992年民進黨積極要求當時國民黨政府檢討《刑法》第100條內亂罪修正,認為過去政府常以「思想犯」罪名,課人民以內亂罪之刑罰,這是箝制人民表現自由的法,於是修正為「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始構成內亂罪。亦即,如果沒有強暴或脅迫之執行,都只是思想,並不構成犯罪,台灣思想自由的解禁,將民主自由向前一大步。

現今,民進黨政府將外患罪違憲擴張適用,是開民主倒車,將外患罪當作整肅異己、思想檢查的工具,此違憲又倒行逆施的修法,已背離民主自由之路。

 

(作者係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