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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安保條約》無涉釣魚台辨|鄭海麟 在 Facebook 上分享!

    4月23日晚歐巴馬訪問日本,24日的「歐安會」主要內容是商討美日兩國「強化同盟戰略」。該戰略的核心在於:向國際社會傳遞美日同盟在維護亞洲和平與繁榮方面起到主導作用。安倍強調推進其所謂「積極和平主義」外交的意義,實質是為了配合美國重返亞太「再平衡」戰略而制衡中國,共同反對「中國試圖憑藉實力改變現狀」,尤其是在釣魚台問題上。當記者問及中日如果在釣魚島發生衝突、美國會不會援引《美日安保條約》協防日本時,歐巴馬略微沉思了一下,作了以下回答:

「美安保條約第五條適用於釣魚島防衛。但是,我的上述觀點並不是什麼新鮮的東西,以前在訪問日本時,凱瑞國務卿和哈格爾國防部長都已經講過。我需要強調的是,在釣魚島的所有權問題上,美國政府沒有立場。但是反對單方面改變現狀的做法。根據美安保條約精神,日本施政下的土地都屬於適用範圍。但是,我們期望中日雙方和平解決這一個問題,任何語言的挑釁,都不利於問題的解決。美國與中國也有著緊密的關係,中國不僅是亞洲也是世界重要的大國,美國支持中國的和平崛起。我們希望能夠遵守國家秩序和國際法的原則,不論國家大小,都應該保證其正當的權益。我會向中國直接轉達這一個資訊。我們祈願中國的成功,中日兩國在許多領域可以合作,美國也願意為改善中日關係做外交努力。」

對於上述言論,日官員和媒體也高調應和,指稱「美方也認為尖閣群島在日本施政權下,因此適用於《日美安保條約》」。還表示:「如此一來釣魚台一旦發生甚麼事日美將聯合進行應對。」早前還有日本高官聲稱:「依據安保條約,歐巴馬總統對日本有包括核威懾力在內的防衛承諾。」可見日方在釣島問題上堅持強硬態度,背後的支撐是《美日安保條約》。

以上歐巴馬的言論及日本官員的說法,似乎顯示1960年簽署的《美日安保條約》中有明文規定釣魚台屬該條約涵蓋範圍,實際上卻並無此事。

查《美日安保條約》共5條,其中第1條規定:「在《和平條約》生效的同時,經日本國許可、美國接受,美國的陸、海、空軍有在日本國內及其領海駐紮的權利,因這些軍隊有助於維持遠東國際和平與安全。並且,當外部武力攻擊危及日本國的安全以及鎮壓由一或二個外國干涉、煽動而引起在日本國的大規模內亂及騷擾時,日本國政府有理由明確請求美國駐軍之援助。」

上引第1條為《美日安保條約》主要內容,其餘4條為第1條的附加及解釋條款。該條約由美日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簽字,1960年修訂確認。很明顯,《美日安保條約》附屬在《舊金山和約》之下,同時生效。因此,欲明瞭《美日安保條約》是否適用於釣魚台,首先又必須弄清楚《舊金山和約》是否明文規定釣魚台屬於日本領土。

查1951年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全文共有7章27條,正文用英語、法語、西班牙語、日語作成,其中第2章「領域」部分涉及中日疆界問題,明確寫出,日本已放棄台灣和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

同章第3條(西南諸島及南方諸島)部分又規定:「日本國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所作任何將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諸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孀婦岩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及琉璜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託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其唯一管理當局之建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項建議並就此項建議採取確定性之行動以前,美國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包括水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島嶼之領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司法及管轄之權力。」

以上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根據以上條約,並無涉及釣魚台或「尖閣群島」。當年,日本政府對該條約作了極為詳細的「解說」,其中在解釋該「條約第3條的地域」時,明確指出:「歷史上的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群島,大體是指舊琉球王國的勢力所及範圍。」(見東京每日新聞社刊《對日平和條約》,1952年5月),其中亦無涉及釣魚台。這一「解說」清楚地表明,《舊金山和約》規定交由美軍託管的範圍不含釣魚台。

既然《舊金山和約》無涉釣魚台,《美日安保條約》無疑不適用於釣魚台。日本聲稱擁有對釣魚台的主權,如果按《舊金山和約》,必須有足夠充分證據證明,釣魚台自古以來即屬於「舊琉球王國的勢力所及範圍」。否則,日本聲稱擁有主權,在國際法上不成立。至於美日官員指稱《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釣魚台,則是對條約過度引伸,以及不熟悉歷史的結果。美日官員必須對自己不負責任的發言作出澄清。

(作者係香港亞太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