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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生活會與中共黨內民主制度|李龍 在 Facebook 上分享!

   2013年9月23到25日和2014年5月9日,習近平親自先後參加了河北省委常委班子和河南蘭考縣委常委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其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各級地方黨委常委也確立了各自的聯繫地方。民主生活會是中共黨內民主制度中一項重要的組織活動,對中共自身和大陸人民民主都具有重要意義。

民主生活會的制度與實踐

民主生活會主要指在各級黨小組或黨支部內以相互交流、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形式,實現黨內民主的一種活動,它對於加強同人民群眾的聯繫,實現黨的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增強黨的凝聚力等有重要作用。

1990年,中共中央開始要求縣以上黨組織,尤其是主要負責人要認真開好民主生活會。1997年,中紀委和中組部就如何提高民主生活會品質問題,又做出新的規定。

2000年,中紀委和中組部印發《關於改進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黨的民主生活會制度做出了新的調整和規定,主要包括:一、會議時間。由原來的每年召開兩次改為每年召開一次,時間在4到8月之間。二、會前準備。包括從黨性黨風中的問題確定主題;廣泛徵求群眾意見;認真撰寫發言提綱;坦誠交流思想等。三、會議開展。充分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發揮黨委(黨組)書記「第一責任人」的作用;加強上級黨委(黨組)對下級黨組織民主生活會的指導。

18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開展民主生活會的目的,是為了讓中共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並協助指出其他領導同志的問題,促進黨的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

然而在實踐中,有部分民主生活會變成形勢報告、工作總結、理論學習,甚至是功勞表彰的會議,沒有達到真正目的。因此,習近平兩次親自主持和參與民主生活會,意在要求各級黨委領導班子把民主生活會開得有實效,通過批評和自我批評,把黨委領導同志工作中的問題充分暴露出來,達到「紅臉出汗」的效果。

黨內民主的制度與價值

除民主生活會是中共黨內民主制度體系之一,黨內民主制度體系還包括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一、民主集中制。《中國共產黨黨章》(以下簡稱《黨章》)規定: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必須充分發揚黨內,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黨章》賦予黨員制度化的民主權利主要包括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辯權等。

二、黨內民主選舉制。《黨章》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派出代表機關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也就是說,上級黨的領導機關是由下級黨組織選舉產生。為保證選舉的民主性,《黨章》還規定秘密投票制、差額選舉制、候選人協商制、預選和正選結合制等。

三、黨內民主協商制。黨員和下級黨組織既有建議權,上級黨組織就有聽取建議的義務,《黨章》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在對下級組織重要問題做決定時,要徵求下級組織的意見。在黨組織決定問題時,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

四、集體領導制。《黨章》規定: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五、紀律檢查制。每五年一屆的全國(地方)代表大會除了要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地方)委員會,還要選舉產生黨的中央(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律檢查制對於保證黨內民主,懲治黨員幹部腐敗具有重要作用。

《黨章》之所以規定系統的黨內民主制度,原因在於,從組織結構上看,中共屬於強控制型政黨,對黨員的組織紀律性要求較高,《黨章》中的「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規定也能說明這一點。

在當今世界政黨中,大多數政黨屬於強控制類型,比較典型的如英國保守黨和工黨,與它相對的是弱控制型政黨,例如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強控制型政黨組織結構對於提高政黨凝聚力和執政能力具有積極作用,在實踐中卻可能存在黨內民主不足的情況,這也是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視民主生活會的原因。

中共16大、17大和18大報告都提出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可以說,沒有高品質的黨內民主,就不會高品質的人民民主。因此,健全和完善包括民主生活會在內的黨內民主制度至關重要。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