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是世界文明的搖籃之一,在經歷多次戰亂後,終於1945年找到和平發展之路。尤其,德國在1970年代以來發展出一套兩德之間相處的模式,終至1990年德國統一,其中有不少值得兩岸參考之處。
有關歐盟經驗,可以分為經濟整合與政治統合兩方面來分析。
歐盟的經濟整合
歐盟的起源必須溯至二戰之後。當時歐洲各國都希望削減德國再次掀起戰爭的可能性,因而主張以建立歐洲聯邦的方式來加以控制,也就是訂定一部歐洲憲法,由上而下地作出各種規範。但是,由於涉及各國主權問題,該項提議未能成功,只組建了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期以關注人權問題來達到止戰目的。歐洲有識之士以法國外交官莫內(Jean Monnet)為首,在1950年代初,積極推展歐洲煤鋼聯盟 (ECSC) 及歐洲經濟共同體(EEC),獲得積極成效,這不僅兼具避戰與發展目的,也為歐盟日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由此可見,政治問題複雜性太高,整合不易,而在經貿方面,則比較沒有障礙,因而確立了歐盟先經後政、由簡入繁的發展方向。兩岸也以經貿政策為起點,為複雜的政治談判創造條件,與歐盟的經驗不謀而合。
一般經濟整合可分成七個步驟:(一)特惠貿易區:對於特定的商品給予優惠進口;(二)自由貿易區:全面性消除貿易障礙,比如關稅與限額等等;(三)關稅聯盟:對外建立統一關稅制度;(四)共同市場:內部自由貿易,對外統一關稅;(五)單一市場:制訂市場內部的政策與規範;(六)貨幣聯盟:共同貨幣;(七)完全經濟整合:共同的經濟、貨幣與財政政策。
由於種種原因,歐盟並未採取前兩個步驟,而是由關稅聯盟開始,目前已發展到貨幣聯盟,還正朝完全經濟整合方向邁進,並已發展出部分主權讓渡的超國家(supranational)機制,如歐盟執委會、歐洲議會、歐洲中央銀行等等。若兩岸能從特惠貿易區開始,循序漸進,未嘗不能互惠互利,建立一個新的發展模式。
歐盟的政治統合
在1993年《馬斯垂克條約》生效之後,歐洲聯盟正式成立,其中共同外交、安全政策及共同的內政、司法政策也積極開始發展,這也正是先經後政發展方向的具體呈現。但是,由於各會員國都不願意放棄主權,意見紛雜,再加上可以運用的手段與資源有限,因而只能以各自保留完整主權的政府間(inter-governmental)方式進行決策。
若從理論方面來探討,以歐洲聯邦為目的之聯邦主義(Federalism)以制憲為主要方式;而莫內則期盼以新功能主義(neo-Functionalism)達到超國家的目的。前者由上而下,後者由下而上,手段與目的都大不相同。此外,建構主義(Constructivism)則主張國際結構的本質是社會的,而非物質的,同時也是一種動態的發展過程。上述三種理論都以超越國家主權為目的,相對的,還有一些理論則以保存國家主權為職志,其中包括強調主權獨立,但又互助合作的政府間理論(Intergovernmentalism);重視國際相互依存的自由政府間主義(Liberal Inter-governmentalism);強調國際結構與互動的結構現實主義(Constructive Realism),都有不同視角及面向。
在歐盟發展過程中,繼聯邦主義失敗之後,新功能主義抬頭。但在1960年代,由於受到法國民族主義影響,政府間理論興起,各自強調堅持主權。直至後冷戰時期以來,由於國際情勢丕變,建構主義、聯邦主義及自由政府間主義等再度分庭抗禮,形成一種競合關係。
總之,在整合進行順利時,各方比較樂於讓渡主權,相對的,當整合碰到瓶頸,則又會重回保障完整主權的範疇。未來兩岸發展也必無法跳脫此一發展模式,但是,由於兩岸實力極不對等,需要雙方持有善意,才能經得起考驗。
依台灣1991年制訂的〈國家統一綱領〉,目前兩岸發展仍屬近程的互惠與交流階段,但因三通與高層互訪都已開始,又可說已進入中程的互信與合作階段。未來雙方必將面對政治談判,而主權問題仍是最大的爭議。
德國模式
1949年德國分裂,東西德經過20年的冷戰對立,終於在1969年西德總理布朗德(Willy Brandt)上台之後,提出以和解為核心的「東進政策」(Ostpolitik),並創建了所謂的「德國模式」。該模式,極具參考價值,茲分述如下。
一、定位問題
布朗總理在首次施政報告中就將東德定位為「非外國」,這主要是因為當時西德礙於憲法(基本法,Basic Law)規定與盟國的關係,無法正式承認東德,只能以負面表列處理,這與台灣所提兩岸「互不否認」(mutual non-denial)有異曲同工之妙。
對於西德政府而言,東德並非基本法的有效範圍,因而既非本國又非外國,故將其定位為「特殊地區」,而與此「特殊地區」的關係,則只能稱為「特殊關係」。在國際公法中,這種做法就是所謂「自成一格」(sui generis)的特殊安排,由於傳統概念與策略均無法解決新問題,因而必須有所創新。
兩岸雙方對於定位問題仍存有歧見。北京一方面認為維持兩岸現狀就是默認中華民國的存在;另一方面又不願正式承認中華民國,但台灣卻又極為堅持,因而陷入默認與承認的困境中。不過,北京2002年就將兩岸航線定位為「兩岸航線」,此乃一種異於國內與國際航線的特殊安排。再者,北京已經平反國民黨在抗日戰中的部分貢獻,這將對兩岸關係有正面助益。
在冷戰時期,西德與波蘭這兩大二戰的對手曾共同編定歷史教課書,先由學者專家開始,再由政府接收成果,對於兩國的和解貢獻甚大。因而,兩岸若能在有關抗日戰爭與國共內戰,以及1949年以後中華民國部分加強交流與研討,依照新功能學派與建構主義的理論,這必定有利於雙方未來的政治談判。
二、屋頂理論
此理論是指一個民族、兩個國家(one nation, two states)。基於歷史與地緣原因,德國直至1871年才統一,不像英法因建國很早,民族與國家二概念早已趨同,尤其,在統一建國之後,德國的勢力迅速膨脹,導致當時歐洲均勢格局受到破壞,不久就掀起第一次大戰。戰後,德國人不認錯、不服輸,再度掀起第二次大戰,使得人民對於國家的統一產生高度疑慮。在冷戰期間,西德人都必須面對國家分裂的痛苦,但這種情勢反而帶來和平與發展,因而十分珍惜與積極適應。在此前提下,東西德在1972年簽訂《基礎條約》,緩解了德國與歐洲的局勢。
基於現代史經驗,國家衰弱就會受到侵辱,因而強國是20世紀以來中國領導人的最高理想,而大一統則為此一理想的基礎。此外,台獨、藏獨與疆獨等分離意識仍舊活躍,任何一方成功都將產生連鎖效應,因此外國勢力介入讓大陸難以忍受。
因此,德國「一族兩國」內涵對於兩岸並不適用,但其二合一的架構可以參考。一個民族不是問題,但是,兩個國家則意味著外力入侵、災難與屈辱,完全無法接受。
三、放棄武力
放棄武力乃東西德簽訂《基礎條約》的先決條件,也是雙方為因應內外的情勢所達成的共識。對於兩岸而言,2005年所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乃當前北京是否對台動武的依據。若台灣觸犯該法第八條的規定,其中包括法理台獨、導致分裂的重大事變與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時,北京將會使用非和平手段於以因應。可是,若台灣不去觸犯這些規定,這是否意味著兩岸可長期和平?若未來雙方簽訂「和平協議」,台灣要求不武,對岸一定會堅持不獨,這豈不是馬英九不獨與不武政策的定型化?
在冷戰時期,歐洲兩大陣營之間曾發展出「軍事互信機制」(CBM),以期建立互信,減少誤判,而兩德處於兩大陣營的前沿,乃此機制的最佳試驗場。比如,一方軍隊調動,可以事先通知對方,以便減少誤判;一方軍事演習,也可請對方派觀察員來觀察,以便降低敵意,這些都是寶貴的經驗。兩岸當然不能一蹴可及,但學者專家的研究與交流可立即展開。不過美日可能不願見到兩岸建立CBM,如何避免其干擾,兩岸還需多加努力。
四、內外有別、名實互用
基於「非外國」政策,西德政府只能將其東德政策以內外有別的方式處理。比如在雙邊關係上,雙方的大使館稱為「永久代表處」,避開了一般國際慣例的尷尬;東德駐西德的「永久代表處」不與西德外交部接觸,而由總理府直接聯繫。在對外關係方面,西德政府不在國際上封鎖東德,致使東德在短期間就具備了完整的國際人格。
大陸在外交上對台的三段論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對台立場則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這也是一種內外有別的安排,只是在執行層面上並無明顯差別。
五、放棄外交封鎖
早在1950年代中,西德為封鎖東德的國際空間,也提出類似漢賊不兩立的「赫爾斯坦原則」(Hallstein Doctrine),成功地達到圍堵東德的目的。但是,由於1960年代後期以來國際情勢轉變,西德的封鎖政策日益受到挑戰,因而必須有所改變。故在《基礎條約》簽訂之後,西德完全放棄對於東德在國際上的封鎖,使得雙方都在1973年進入聯合國。
在兩岸關係方面,由於北京對於中華民國的立場依舊,再加上台灣有政黨輪替的可能性,若民進黨再度上台,國共談判結果是否被推翻?有鑑於此,北京在國際空間問題上仍有所顧忌,也只侷限在可放可收的範圍之內,比如WHA。
六、擱置爭議、逕行處置
在《基礎條約》中,兩德都擱置了無法解決的爭議,比如有關民族認同的問題。基於西德基本法的規定,東德人民乃屬境外國民,只要他們進入西德領土後,自願申請西德國籍,西德政府不得拒絕。自然,東德政府無法接受這種長久以來的磁吸政策,但是雙方還是以agree to disagree的方式,將此問題盧列於《基礎條約》中。往後,雙方各自表述,逕行處置,可見兩德都不願因此而妨礙雙邊關係。在擱置爭議方面,兩岸已有高度共識,只是在執行層面是否會發生問題,則還必須觀察。
再者,由於《基礎條約》中有一些含糊不清的陳述,西德政府以單方面經由國會決議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事後經由領導人的信函申明立場,以免觸犯國內法規,這也是一種各自表述的解決爭議方式。此外,由於東德根本將西德視為外國,此立場與西德迴異,但是雙方都互不干涉。比如,東德將西德駐東柏林的「永久代表處」視為一般外國大使館,就是明顯的實例。
七、創新安排
在《基礎條約》中,東西德都同意以一般性用語來取代法定用語,以便預留轉圜的空間。在此方面,由於西德要顧及國內法規及盟國的態度而必須堅持,相對的,東德則以蘇聯為靠山才做出讓步,雙方終於達成協議。
西德不願承認兩德的邊界是國界,以便符合「非外國」政策,因而只用「確認」、「注意」與「尊重」等字眼,來取代「承認」。同時,西德認為該邊界只是「不得損害」,而非「不得改變」的,因為損害是屬單方行為,而改變則是雙方協商的結果,但重點是這條邊界還是可以改變的,並不違背德國統一的目標。
再者,雙方只是發展「睦鄰關係」而非國際關係,對此雙方都表示「尊重」,而並未「承認」,這是創新安排。試想,未來兩岸在簽訂和平協議時,若能以「大陸地區領導人」與「台灣地區領導人」名義為之,應是雙方可以接受的創新方式。
歐洲經驗可供兩岸參考
綜上所述,二戰後歐洲的情勢發展,可供兩岸關係參考處確實不少。首先,歐盟在幾經挫折之後,發展出先下而上、再上而下的經驗,值得參考。其次,在經濟整合方面的幾個由簡入繁的步驟,以及主權的移轉爭議,與理論的貢獻等等,都可對兩岸有啟發作用。再者,「德國模式」不論是「非外國」定位、特殊關係、放棄國際封鎖、屋頂理論、軍事互信機制與共同編訂教科書等等,都極具意義。
歐盟基於「經強、政弱、軍微」屬性及有限的軟權力,對於兩岸事務涉入程度雖日益加深,但始終堅持一中原則與和平解決的立場,反對單方面改變現狀,主張建立機制與積極對話,並加強與台灣的經貿發展。尤其,歐方不似美國有「以台制中」的戰略考量,故只要符合和平原則,是統是獨並非重要,但整體觀之,歐盟的兩岸策略仍有進一步向美國靠近的傾向。
此外,台灣在兩岸政策執行層面涉及範圍極廣,其中多半已超越陸委會權限。因而,應在國安會下或行政院內設立一個任務編組的專職委員會,輔助行政院長與國安會秘書長,承上啟下,掌握全局,才能制定出合宜政策。易言之,若能從宏觀到微觀,由整體看個體,可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困境。再者,當各項大陸政策鬆綁之際,公務人員禁訪大陸的政策也應與時俱進。畢竟,百聞不如一見,沒有實地的參訪經驗,總是難免隔靴搔癢、見樹不見林。
(作者係政大國關中心歐美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