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一年修兩次,「一例一休」變成「一年一修」,雖是莞爾一句,卻看見行政部門對公共政策評估的怠惰,立法部門對廣納民意的假象,以及人民對民主政治的失望。更令人憂心的是,這會不會成為台灣法制運作的常態?
自民進黨政府上任後,勞基法修法,這個號稱要兌現蔡英文「落實周休二日」的競選承諾,2016年底修了一次,今年1月又回頭倒修了一次,如此動盪式的修法,讓投票給她的勞工情何以堪?
公共政策制定粗糙隨便
勞基法修法問題重重。首先是行政機關的專業薄如紙,禁不起輿論的檢驗。前年首創的「一例一休」,尚存在著「縮減工時」及「以價制量」的價值,也守住輪班間隔11小時讓勞工充分休息的健康權保護,惟其錯誤之處不在實質內容,而在欠缺社會溝通及未妥善評估實施時間,以致讓各行各業措手不及。然而,不到一年時間這些價值就被捨棄了。
而2017年底的修法過程暴露出公共政策制定的粗糙及隨便,更顯現行政部門怯於社會溝通,而所謂的民調更是自己打臉,左手說縮減工時已見成效、薪資增加,右手又說要給資方彈性,才能保障勞工,兩者自相矛盾,修法正當性備受質疑,爰引起勞工團體不滿,勞「基」法變成勞「積」法,社會互信毀滅。
立委混水摸魚醜態畢露
其次,是立法機關的混水摸魚及在夢中修法。立法院在審查法案過程醜態畢露,公聽會程序像是跑龍套,只想快快結束戰場。相較於國民黨執政時期的步履蹣跚,民進黨立委貫徹黨意堅定,已淪為行政機關的橡皮圖章,反過來對昔日街頭運動的戰友棄如敝屣。三讀過了才恍然大悟,夾帶的加班換補休條文有缺漏,卻不願承擔,一再卸責。
民進黨在野時為反對而反對,在朝時卻一籌莫展,違背理念在所不惜,讓人對民主政治扼腕。
應降低修法對勞工的衝擊
修正版將於今年3月1日上路,如何降低對勞工權益的衝擊,是接下來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項建議。
一、七休一鬆綁入法:除四周變形工時行業別以外,其他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
此條文將會造成勞工連上12天班發生過勞情形。雖然法律明定例假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工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此次修法已讓勞工對政府極為不信任,由政府把關的機制令人質疑。建議必須在上路前盤點清楚哪些行業確實有以上用人彈性的需求,且與現行二周、八周變形工時交錯適用的問題,定期公告適用行業並在施行細則中規範,以作為審核依據。至於工會組織率及勞資會議問題,更必須早日解決。
二、輪班工作:輪班工作者其更換班次原則上是11小時,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輪班間隔縮短將造成血汗輪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時必須嚴格把關。而此條文受衝擊最大的是醫護人員及客車駕駛,衛福部及勞動部必須提出補足人力的對策,才能避免他們過勞。
三、放寬加班時數:一個月可以加班到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加班可以依勞工意願換補休,按1:1時數計算,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此條文恐會讓雇主濫用加班總數規定,導致勞工加班時數集中,短時間內密集工作。若運用可連上12天班的彈性,將讓勞工嚴重過勞,政府必須強化勞動檢查,及早擬訂勞動檢查標準流程,就雇主可能會鑽的法律漏洞,以及每3個月的認定基礎,明訂於施行細則中,以供勞資雙方遵循。
加班換補休是本次修法的後遺症。現實上,勞工沒有與雇主「議價」及「議假」的能力,因此必須將補休期限、換回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明訂於施行細則,才不致讓勞工既領不到加班費,又無法補休的情形發生。
四、強化工會組織率及勞資會議效力。本次修法為了對放寬部分予以把關,增加了一些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但目前工會組織率僅7%,召開勞資會議的才7萬多家。工會法擴大團結權施行至今已有7年,工會力量仍極薄弱,政府必須有魄力提升工會組織率。
本次修法強調雇主彈性,卻未在勞動安全方面提高保障,也因此撕裂了勞資關係及社會和諧。未來,無論是填補法律漏洞或修補社會關係,都需要謙卑細緻的工程。更重要的是,勞動的核心價值不能偏廢,政府必須記取教訓,找回行政專業、立法把關及民主政治的初衷。
(作者係華夏社會公益協會理事長、前勞委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