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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條約法看二戰後台灣及南海諸島的主權歸屬|鄭海麟 在 Facebook 上分享!


   月前,美國國防部長卡特就中國大陸在南海島礁進行維權活動發表一系列挑釁性的言論,遭到中國國防部發言人的駁斥。本文嘗試從條約法的角度,對南海諸島、台灣及釣魚島等島嶼的戰後處置略做梳理,以便於世人明瞭該等島嶼的主權歸屬。

台灣及釣魚台問題、南海島嶼爭議等問題,嚴格說來都是二戰遺留的歷史問題。這一系列問題與日本的關係特別大,因為這些島嶼在二戰結束前都是日本用武力侵占的殖民地。根據1943年《開羅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這些島嶼應歸還給中國。戰後這些問題一直得不到合理解決,主要與美國在戰後奉行「扶日阻共」的亞洲政策有關。

研究這些問題,首先要搞清歷史的脈絡,把握到問題的癥結和時間上的關鍵日。理由是,如果這些問題提交國際法庭,從國際法庭判案的慣例來看,最受法官看重的是條約和關鍵日這兩點。

 

國際條約分兩大類

 

國際法上的條約,大致上分為造法條約(Law-making Treaties)與契約條約(Treaties of Contract)兩類。造法條約通常是由許多國家所締結的多邊條約(Multilateral Treaties),規定若干共同遵守的規則,通常顯得較籠統含糊。《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以及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屬於造法條約,也即是多邊條約。

契約條約通常是指雙邊條約(Bilateral Treaties),規定與兩締約國自身有關的特殊事項,通常較具體明確。因此,契約條約又有處分條約之稱,並且具有很強的法律約束力。例如:1895年的中日《馬關條約》及1952年的《中日雙邊和約》就屬於這一類。

二戰結束後,有關聯合國處理日本戰前武力侵占的領土問題時,還必須從《舊金山和約》說起。該條約共7章27條,其中第二章領域的部分,涉及中日疆界問題的條款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和要求。」在這裡,聯合國只規定日本必須無條件放棄上列領土的一切權益,但放棄之後這些權益歸屬誰,並沒有明文規定。原因是《舊金山和約》只是造法條約,只能提供日本一些指導性的意見。至於日本放棄的權益歸屬誰?必須由日本與被侵占領土的主權國簽訂雙邊條約,具體解決這些領土的歸屬問題。

 

台灣物歸原主

 

於是,在美國的斡旋下,日本政府於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的生效日)與當時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了《中日和約》。該和約共14條,其中涉及領土權益的是該和約的第2條:「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益。」這一條款在文字上雖與《舊金山和約》相同,但訂約的對象卻是受日本侵略的領土主權國。這就意味著日本自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以來所侵占的台灣(包括釣魚台在內的所有附屬島嶼)、澎湖列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島嶼己歸屬中國。

儘管《中日和約》有不少缺失(其中最受國人詬病的是放棄對日索償),但作為中日兩國解決領土問題的契約條約,日本放棄的這些領土自然歸屬於與其簽訂契約的中國,這是毫無疑義的,即物歸原主也。

《中日和約》是與《馬關條約》相對應的一部契約條釣,根據《中日和約》,日本已將依據《馬關條約》取得的台灣及其所有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和澎湖列島歸還中國;同時又將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侵占的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一併歸還中國。

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及《中日和約》簽訂這一關鍵日之前,日本在國際法上還可聲明擁有這些島嶼的權益,但在關鍵日後,這些島嶼的主權和一切權益無疑都歸屬中國了。至於越南、菲律賓等一些國家在這一關鍵日之後,只是用武力占領了一些島嶼,根本沒有法理依據,當然也沒有主權。擁有主權的只有中國。

不過,1971年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位,也就繼承了台灣、澎湖列島和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的主權。但目前大陸和台灣都只占領南海的部分島嶼,所以兩岸之間必須合作協商來解決問題。

 

美國想把南海問題國際化

 

至於近年來釣魚台和南海問題再度浮現,這又與美國的重返亞洲戰略有關。美國的意圖是不接受中國提出的九段線內的領土和領海主張,試圖重新洗牌,由其主導簽訂一個類似《舊金山和約》性質的多邊條約,重新規範南海周邊各國的秩序。所以,美國想趁中國還沒有強大起來的時候,把南海問題多邊化、國際化,希望讓更多周邊國家參與進來,達到重新規範南海新秩序的目的。因此,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的問題很值得關注。

美國主張南海問題多邊化,中國堅決反對多邊化解決南海問題,主張各聲索國分別就爭議島嶼進行雙邊談判。多邊化是美國的要求和企圖,這是中美之間在南海問題上的根本分歧。美國要求中國保證南海海域的航行自由和無害通過,這涉及許多複雜的問題,但根本上是大國之間的博弈。最後就是中美之間的角力,看誰最終握有主導簽訂南海條約的話語權。

 

(作者係香港亞太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