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投案本來是件極單純的司法案件。陳是士林地檢通緝在案的一屍兩命殺人嫌犯,入境後逮捕歸案,依法偵審即可。
令人跌破眼鏡的是,陸委會、內政部、法務部就此事說了好幾種顛三倒四的說法。先說香港對此案有管轄權,應該「港人港審」。又說應該先簽司法互助協議,再執行個案。陸委會說要管制陳同佳入境,和檢察官的通緝說唱反調。遭質疑後,又說只禁止陳同佳網路申請簽證。之後又說他可以自由行身分來台。表明要派檢警赴港押人遭拒後,仍不顧難看,連夜派員赴港。
蔡政府之所以如此荒腔走板,應該是在香港民眾抗議修正逃犯條例的過程中,撿到許多槍砲,得意之餘,已逕自將港府與北京畫上等號,一直力挺「反送中」。「逢港府必反」也成了制式的膝蓋式反應,因此對港方通知無法做出理性回應,只知反批回擊。不料誤判情勢,矛頭失準,全成敗筆。
打擊犯罪是世界各國共同努力的目標,也是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使命。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彰顯,在管轄權重疊時,各國無不竭力爭取。故跨境犯罪事件的優先管轄順序,國際間早有所謂「最有利法庭原則」。也就是,掌握證據最多,偵查審理最便利,最能將罪犯完整定罪的法院有優先管轄權。
陳案加害人、被害人雖都是香港人,但犯罪行為地及大部分證據都在台灣。香港刑法又採嚴格屬地主義,對境外犯罪無管轄權。我方管轄權毫無爭議,蔡政府竟推三阻四,淪為國際笑柄。
蔡政府要求先簽司法互助協議,也不合理。與台灣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國家不多,有些還只限於民事案件。而且協商互助協議耗時費日,緩不濟急。沒有司法互助協議也可就個案合作,何況陳同佳是自願投案,沒有遞交人犯的複雜問題,與雙方是否有司法互助協議沒有關係。以此拒辦陳案,極不高明。
執政黨處處以選舉為考量,忘了「捍衛人權」、「守護主權」是自己喊得最響亮的口號,這下為了和港府作對,全都捨棄不顧,讓人更看清楚其真面目。
蔡政府後見算盤打錯,民眾不滿,立馬轉髮夾彎,又說「香港不辦,台灣辦」,將同夥人摔得七零八落。
如說港方促成陳同佳來台投案是「挺送台」,而香港立法局又正式撤回「逃犯條例」修正案,使「送中」作罷,蔡政府卻還擔心「挺送台」被解讀為「挺送中」,邏輯豈不錯亂得離譜?
(作者係法務部前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