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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律師可在大陸特定地區執業|陳麗玲律師 在 Facebook 上分享!


   長期以來,大陸台資企業及與大陸有業務往來的台灣企業,對於兩岸的商務契約、勞資糾紛,乃至於民刑事訴訟問題,亟需法律保障,但因大陸僅於1994年開放過一次台港澳律師考試,當年僅錄取三人,故粥少僧多,無法滿足需求。因此,大陸台資企業往往只能退而求其次,依賴當地的律師提供服務,但因雙方存在信任度、忠誠度等落差,故經常發現所托非人,或者無法滿意大陸律師所提供的服務。

有鑑於此,大陸於2009年1月1日發布《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允許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

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司法考試合格的考生還必須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並經當地地方律師協會考核合格,始能取得律師職業證書,得在大陸執業。但執行業務項目上有所限制。第三條規定「台灣居民獲准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可以擔任法律顧問、代理、諮詢、代書等方式從事大陸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方式從事涉台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

以上辦法立意雖好,但由於台灣居民仍要參加當地考試,且需要在大陸實習一年,加上可從事之法律服務項目又只限於非訟,因此台灣居民興趣缺缺。 

在立法院於2010年8月17日正式通過《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後,兩岸經貿往來邁向一個新的境界,台資企業對律師的需求則更大。因此,2010年9月15日福建省司法廳制定《台灣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經司法部批准正式公布。

該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如律師事務所已在台灣地區合法執業,並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且代表處的代表是執業律師和台灣地區律師公會的會員,並已在大陸以外地區執業不少於2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陸以外地區執業不少於3年,並且是該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是相同職位的人員;有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際需要時,即可在福州、廈門設立律師事務所。同年即有7家台灣律師事務所獲得執業許可證。

  兩岸關係互動日深,對於熟悉兩岸彼此法律的人才需求孔急,以律師職業具有法治性,兩岸律師可以站在較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對待兩岸的法務交流。以台灣近三年每年錄取將近1,000名律師,相信這是很大的商機。企盼兩岸律師在司法上的交流與合作,能為台商及陸商提供更多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