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目錄

台灣員工在大陸任職的保障|陳麗玲律師 在 Facebook 上分享!

   隨著2010年兩岸簽署ECFA後,象徵兩岸經貿合作進入制度化軌道。兩岸人才交流越來越頻繁,據1111人力銀行於2013年2月統計,有56.7%的上班族有意赴大陸工作,比起一年半前高出5個百分點;若加上正在大陸工作的10.7%比例,共有67%的上班族有意西進發展。

西進大陸,代表將離鄉背景,在兩岸法制仍有歧異的狀態下,聘用台幹的老闆,不論是台灣人或大陸人,均須依照當地法令,亦即應適用大陸勞動法規。但大陸的福利保障,尤其在與台灣舉世聞名的勞健保部分,兩者相較究竟有何不同?頗值探討。

依據2005年10月大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所訂《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下稱《就業管理規定》)用人單位須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辦就業許可證,申請獲准在大陸地區工作後,應持「就業許可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暫住手續,取得「暫住證」,否則將無相關福利並可能受處罰。而因台灣的勞健保在大陸不能用,依據大陸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大陸國務院令第259號),大陸用人單位將職工的社會保險,分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女職工生育保險」。

依《就業管理規定》第11條:「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該規定已經明確要求「將在大陸就業的台籍雇員納保」,而目前台港澳及外籍人員須參加三種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凡與大陸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台港澳人員,均可參加大陸的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的待遇。

另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抑或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大陸勞動和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人民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人民幣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用人單位通過一些財務上的不法手段,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造成遲延繳納的,將會被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人民幣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因為大陸幅員遼闊,各地實施標準並不一致,目前也尚未全面強制落實,但未來勢必會強制施行,這點隨著兩岸逐漸納入法制化的進程,台商、陸商將一體適用,台商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