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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長官產生方式的演變|黃英豪 在 Facebook 上分享!

   香港的政制發展,從總體上看,是一個由原先的殖民統治架構,逐步過渡到全面的民主體制。換言之,在落實「一國兩制」的過程中,循序漸進地擴大民主,最終實現全面普選的歷程。

香港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區的代表。在1990年代中後期(香港回歸過渡期),各方面的工作千頭萬緒,而實現平穩過渡、順利交接,確保香港社會不因為回歸而出現大的波動,是當時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行政長官人選如何產生,選出什麼樣的人來擔任,是香港政制發展的關鍵程序,也是「一國兩制」在香港成功落實的重要步驟。

香港《基本法》及相關附件,對於首任及2007年之間的香港行政長官選舉方法,制定了一個基本的法律規範,其主要內容包括﹕

(1)43-45條,規定行政長官同時要對要對中央和特區負責,行政長官在香港選舉後由中央任命。

(2)第44條規定行政長官的基本條件,必須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20年以上,沒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3)規定行政長官選舉方式,先是以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以後再用循序漸進的方式,最終實現普選。

(4)規定2007年以後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如有修改,需要經過三個必要條件﹕一是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是特首同意;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上述選舉制度有三個特點,首先是民主選舉可以循序漸進地不斷擴大,由間接選舉逐步過渡到實現普選。自1841年至1997年英國對香港實行的殖民統治,150多年共經歷了28任港督,全部都是由英國女皇任命的,完全未經選舉,香港人也根本無權過問。而「一國兩制」通過《基本法》賦予由香港人選舉行政長官的權利,實現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這是歷史性的飛躍,體現出香港回歸後,港人終於擺脫了過去港英強加的殖民統治,在「一國」的大前提下,可以自行選舉特區的最高負責人。

二是從特首職責、產生過程及人選的條件看,也是「一國兩制」的體現。規定行政長官人選必須「無外國居留權」和「中國公民」,這是「一國」的體現;突出其居港年期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就是兼顧「兩制」的需要,要求特首是長期生活在香港,了解香港,受港人支持的人士。

三是要求香港政制有任何改變,必須先得到香港社會廣泛共識,反映出中央對港人的高度信任,以及貫徹「一國兩制」的決心及誠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首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在1996年下半年順利進行,來自香港社會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基層和宗教界、原政界人士、以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代表,這四大屆別共400位推選委員會委員,經過兩輪投票,選出眾望所歸的董建華為首任行政長官,為1997年7月1日政權順利交接,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特首由間接選舉到普選

 從第二任至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到,隨著港人的民主意識不斷增強,港人民主權利也相應擴大,特首選舉競爭較為激烈,充分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特點。

按照基本法附件一,負責選舉第二任至2007年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由原先推選委員會400人擴大到800人,選舉委員會委員雖然是以個人身分投票,但他們都是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代表人物,許多委員都經所在屆別或團體中選舉產生,有廣泛的代表性,反對派也在選委會中擁有相當的席位。選委會分別在2002年、2005年、2006年,順利選出董建華、曾蔭權為行政長官。

本來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可以進一步增加民主成分,香港特區政府也提出增加選舉委員會委員人數等擴大民主的方案。不過,由於香港社會尚未達成共識,在立法會中掌握關鍵少數票的反對派議員以中央未提出普選時間表等理由,捆綁投票反對,令當時的政改方案因得不到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的支持而未通過,導致2007年行政長官的選舉只能原地踏步,沿用了2002年的選舉方式,令人惋惜。

中央高度關注香港圍繞政制改革的爭論,針對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方法的修改,為了解決香港何時能夠實現普選的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12月29日做出決定,明確2017年可以普選行政長官、2020年可普選立法會的時間表,為香港政制發展點明了具體方向。

進入2013年,特區政府按照人大常委會關於2017年特首可以普選的決定,開展政制發展的諮詢工作,呼籲社會各界就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方式提供意見。

這將又是一個歷史性的飛躍,從1997年結束殖民統治,到2017年如果就能夠實現行政長官的普選,這個過程只用了20年,比起世界上其他實現民主制度的國家及地區都要快得多。

 

普選需要社會共同協商

香港特區政府展開的政制發展諮詢在今年5月初結束,共收到了13萬份意見書,反映出香港社會對此非常重視。從政府官員的透露及傳媒的報導來看,各方意見爭論的焦點有以下幾個﹕

一是行政長官是否應是愛國愛港人士;

二是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必須由提名委員會提名;

三是負責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委員會如何組成、如何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等問題。

香港社會有不少意見認為行政長官應該是愛國愛港人士,建議可參照目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模式,轉為提名委員會。由提名委員會經投票選出3-4位候選人,供全體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最後經中央任命。至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可沿用能夠涵蓋香港社會方方面面的四大界別,具體組成名額可根據該界別的實際情況保持不變或略增到1600人之內。

不過,也有部分人士,尤其是反對派人士認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是「假普選」,他們組成了「真普選聯盟」,提出不要篩選,要由「公民提名」候選人的「真普選」。也有人提出「三軌提名」,即所謂提名委員會、公民、政黨三方面都可以提名,表面上尊重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但實質上是企圖取消其唯一提名機構的地位。也有些人提出先由公民提名,後由提名委員會確認等方案。這些意見均在不同程度上,背離了《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定。有少數激進反對派甚至提出,如果中央不答應他們的要求,就要發起「萬人和平占領中環」行動,企圖癱瘓香港社會,迫使中央讓步。

我的意見和香港社會的多數意見大致相同,要求所有意見的表達都得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建議各方面都應站在順應時代發展潮流、共同推動「一國兩制」的香港政制方面持續成功的角度,去分析評估、調和協商。固然會有激烈的交鋒,也應不違反原則的妥協和讓步,儘量在《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議的基礎上,實現「共識政治」。比如,我個人建議可以適當採納反對派提出的在提名委員會組成中,擴大民主成分的合理意見。另外,我也認為可以研究吸納「公民提名」中的合理成分,讓一定數量的選民可以推薦參選人,再由提名委員會投票決定等等。

總之,我衷心期待,儘管過程山重水覆,但最終能夠柳暗花明,讓全體港人共圓2017年的特首普選夢﹗

 

(作者係香港律師、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